五戒中分為七項 ┬ 一戒德高勝
├ 二簡人是非
├ 三預習發戒
├ 四歎功問相
├ 五懺悔清淨
├ 六作法差別
└ 七料簡雜相
第一項 戒德高勝
▲羯磨註云『經云。有善男女布施滿四天下眾生四事供養、盡於百年。不如一日一夜持戒功德。以戒法類通情非情境故也。』 業疏釋云『初受戒時、已行三施盡眾生界。故財有量不及此也。 盡形不盜者、已施法界有情之導。言不殺者、已施法界有情無畏。即用戒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眾生界。 財為局狹。集散之法、能開煩惑惱害之門。戒法清澄、故絕斯事。』 濟緣釋疏云『閬總示。以初受時、立誓斷惡遍生境故。財法無畏施為三施。 盡下二別列。不盜不妄取即是施財、不無侵惱即施無畏、此二自行令他倣之即法施也。財施濟彼困窮、無畏令他安樂、此二即慈悲也、法施使彼悟即智慧也。三者既備、其勝可知。 財下三通結、初句示財施局狹。一不具三施、二不遍生境。集下明財施生過。集則不免貪求、散則寧無取捨、得者則喜、不得則瞋、能開煩惱故不及戒。』
△羯磨註續云『論云、由戒故施得清淨也。』 業疏釋云『智論云。若不持戒得財施者、多貪不淨、以利求利、惡求多求。故使來世受不淨果、如牛羊豬狗衣食粗惡。 若持戒者、既絕惡求、清淨行絕乃至佛果。』 濟緣釋疏云『前明破戒行施之損。 若下次明持戒行施之益。』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第二項 簡人是非
▲羯磨註云『當於受戒前、具問遮難。故善生經云、汝不盜現前僧物否、於六親所比丘比丘尼所行不淨行否、父母師長有病棄去否、殺發菩提心眾生否。』 濟緣云『註中四種乃性重中極重之者、白衣有犯、障戒不發。不列大妄、非彼犯故。見病棄去可攝殺中。』
若有遮難者、懺淨可受五戒。唯汙尼或汙比丘者、已後不許出家。
▲業疏云『如成論中。五逆罪、賊住、汙尼、毗尼不許者。是人為惡所汙、能障聖道、故不許出家。若為白衣、得善律儀、不遮修行施慈等善、有世間戒。 準此有過、如文不合。必懺蕩已、二教無違。但業重障深、不發具戒也。』 濟緣釋云『初引文中二、初明制出家意。若下明通在家意。且令誘接住善道故。施慈等者布施修慈皆世福故。 準下次義決。雖通五戒必約懺淨為言、有過不懺如註所簡故云不合。二教即世教與佛制也。恐疑懺淨容可出家、故約深重釋通教意。』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五逆、賊住、汙尼或比丘、皆十三難攝。已後不許出家。賊住者、未受具足戒人、竊入僧中共受利養、或盜聽正作羯磨等、即成出家之障難。若白衣偷閱僧戒律、或但聞僧中說戒、雖非障難、亦佛制所不許。如戒疏云、下從無知、多生慢習、制令耳目不屬、則重法尊人、生其欽仰。是蓋恐起輕易之心、故制不許。與賊住異也。
第三項 預習發戒
▲業疏云『將欲受戒、初須說緣境寬狹。令受者志遠見相明白。』 濟緣釋云『前四戒並遍有情上發、唯酒一戒亦遍無情發。並同具戒、先須開導。志遠謂立誓要期。見相謂識知境量。』見業疏記卷十
前四戒中盜妄二戒、亦兼無情。如下發戒境量中明。
▲事鈔云『薩婆多云。凡受戒法、先與說法引導開解、令一切境上起慈愍心。便得增上戒。』 資持釋云『引論明須師教。說法語略、總下境心。言開解者解即是智、戒法深廣非智不克。一切境者即情非情。識境發心、納體正要、不可粗略。學者至此、必須深究。多見誦語、二俱墜陷。寧無畏乎。』見事鈔記卷八
預習發戒中分為四支 ┬ 一所受法體
├ 二發戒境量
├ 三依境發心
└ 四用心承仰
第一支 所受法體
▲芝苑云『標心期受、須識何法。謂佛出世立戒法、禁防身口、調伏心行。十方諸佛三乘賢聖並同修故、名為聖法。今者發心誓稟此法、作法而受。因緣和集、心境相冥、發生無作領納在心、名為戒體。故知受時彌須用意。一生大事、事可自輕。』見芝苑遺編卷三
第二支 發戒境量
▲芝苑云『所緣境、即法界眾生依正等法。戒依境制、體從境發。境既無量、體亦無邊。』見芝苑遺編卷二
△芝苑又云『緣境雖多、不出有二。一者情境。即十方三世恆沙諸佛及諸菩薩緣覺聲聞、諸天世人修羅地獄餓鬼畜生、下至蚊虻蚤蝨微細蠢動、六趣之外中陰眾生。如是等類皆遍十方、並通三世、無量無邊不可稱數、皆發得戒。 二者非情境。謂一切世間微塵國土山河大地、草木花果、乃至一花一葉一物一塵。隨其數量、亦皆發戒。 至於空有二諦、滅理涅槃、聖教經卷形像塔廟。 地水火風虛空識等。』見芝苑遺編卷三 此文宗事鈔。資持有釋義、今引如下。 資持釋云『空有下四句別舉二寶。據情非情攝境斯盡、為遮疑濫故須別示。上句明化相示也。佛說四諦即攝世及出世凡聖因果、苦集道三名有諦、滅即空諦。亦名真俗二諦。次名理即理體法也。異上空諦是教攝故。下二句即住持二寶。 問、此並非情、何須重舉。答、恐謂聖境非戒緣故。 問、化理二法云何發戒。答、疏云俱有損壞毀謗義故、如提婆破法之類。 問、化相不明佛、住持不言僧者。答、並情收故。理中佛僧俱無別體、所以可知。 地水下別舉六大。上五非情、後一是情。風空及識境相難見、故復示之、如盜戒說。 又復須知隨戒多別。如婬殺等單情境也。如酒唯非情也。如盜妄等則兼二種、謂盜分四主物兼六大、妄對所誑復規利養。』見事鈔記卷八
盜分四主物兼六大、妄對所誑復規利養者。若據盜戒所損之物主、妄戒所誑之人、唯局有情。若論盜戒所盜之物體、妄戒所規求之利養、則兼無情。盜戒中、物主及物體最為廣汎、殆攝盡一切情非情境。如下持犯篇委明。
△芝苑又云『且現前色心、無量劫來、今生之中、造生死業不可窮數、惡心遍布充塞法界。經云、若有體相、盡虛空界不能容受。 若得戒者、則翻無量惡業悉為清淨戒體、為善種子、作成佛本基。南山祖師云。未受已前、惡遍法界。今欲進受、翻前惡境並起善心、故戒發所因還遍法界。』見芝苑遺編卷三 資持云『言法界者、若就教限則局三千大千、今從圓意須論十方法界。無作之體稱境而發等法界量。』見事鈔記卷八
第三支 依境發心
▲事鈔云『次令發戒。 應語言、當發上品心、得上品戒。』 資持釋云『如諸律論多方上品。前引多論但云增上。彼論又於五十具中各分上中下心、則為九品。然是通論心之濃薄、亦不明示三品之相。此中欲令受者知心取量、故約文義次第明之。獨此精詳、餘皆不述。 勸發唯言上品、故知中下非是正意、為顯上品令知優劣。』
▲事鈔云『毗跋律曰。發心我今求道。當救一切眾生、眾生皆惜壽命。以此事受、是下品軟心、雖得佛戒猶非上勝。』 資持釋云『下品中。言求道者所期果也。救眾生者所修行也。 然雖求生、行有深淺。一不害彼命、二以法開導、三令得究竟度。前不得後、後必兼前。 約義推之。初但護命、不令得脫、即二乘心、前云求道正據小果。中品所修、以法開解自他兩利、度非究竟、即小菩薩、雖期佛果、行處中間、望前雖勝比後猶劣。上品引導令至涅槃、同歸佛道、即大菩薩行。準沙彌篇三位配之、恰然符合。學者至此、宜須明辨三心所期行果分齊。』
準沙彌篇三位者、即今編中別行篇三觀之文。
△事鈔續云『餘二就義明之。云何中品。若言我今正心向道。解眾生、我為一切作津梁、亦能自利復了人受持正戒。』 資持釋云『中品中、初明期果須約佛乘、解下期行明兼兩利。津梁是喻眾生墮疑故受生死、能為開解令彼得度。生死如津、我身如梁、法喻可見。』
△事鈔續云『云何上品。若言我今發心受戒。為成三聚戒故、趣三解脫門。正求泥洹果。 又以此法引導眾生令至涅槃。 令法久住。』 資持釋云『上品中三、初明自利行、又下明利他行、令法下明護法行。初中。為成下明遠期也。上二句大乘三學即因行也。下句求大涅槃即圓果也。 三聚戒者出瓔珞經。聚即總攝為義。菩薩三聚、攝行斯盡。一攝律儀戒律儀禁惡、結業煩惱究竟斷故、即止行也。二攝善法戒世出世間大小修證究竟修故、即作行也。三攝眾生戒。一切含識究竟度故、即四攝行。亦名繞益有情戒。三解脫者雖是觀慧、非定不發、即定慧二學。絕縛證真由此得入、故號三解脫門。然名通小教、今對三聚須局大乘。一空解脫門即性空也二無相解脫門即相空也三無作解脫門。即唯識也亦名無願懺篇三觀別配三位、此明大行須約圓修。 泥洹果者名亦通小、取大可知。 問。今此所受、為即三聚、為非三聚。若云即者、後須更受菩薩戒否、又復大小混亂如何分別。若云非者、戒從心發、既發此心那非此戒。大見錯解。故特提示、使自求之。 次明利他。此法即上因行。涅槃即上果德。 三護法中。自利利人傳傳相續佛種不斷故得久住。 深慮詞繁、略示梗概。所謂書不盡言、言不盡意。自非經遠、優柔積習淺識粗心何由可解。餘廣如疏。』
▲事鈔云『如此自知心之分齊、得佛淨戒亦有分齊。』 資持釋云『良以無作假作而生。既非色心無由表示、必約能領顯戒優劣。前明上品所期遠大、所納之體定知增上、故云有分齊也。』
▲事鈔云『問、此教宗是何乘、而發大乘志耶。 答。此四分宗、義當大乘。 光師亦判入大乘律取。』 資持釋云『前明上品、越教乖宗、故須問釋。 答中、初二句標示。言義當者則顯教宗本非是大、有義相當疏云分通、意亦同此。 光師下攀古例。然彼所判、太成通漫。文雖引據、意不全取。四分是大、將何為小。即應梵網體行全同、菩薩聲聞二戒無別。定知不爾。是以祖師所立、語意從容。義當分通深符教旨。 問、上品心者、為全是大、為分通耶。答。扶成本宗、分通義耳。問、分通之認、出自何人。答。如來立教、被此機緣。部主深知、還符佛意別立成宗。是以前後律序、法正所安、多伸此意。豈不明乎。』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八
疏云分通者、見後戒體門假名宗支。
▲芝苑云『問、此與菩薩戒體為同為。答。體同緣。言緣異者、大則三歸四弘請師問遮三番羯磨諸餘法式、與今小宗兩途迥別。言體同者、以緣為旁助、心是正因、緣疏因親、本從因發、前既心發上品、故知今體即大乘。 問體若同者、持犯立懺諸餘行相如何分別。答。體雖約圓、行必依受。既受從當教、故行相無差。 若爾、持犯既依教取、出體何必約圓。答。體既多途故須圓會、律儀不異故得就宗。又依教奉持則受隨相應、約圓開解使域心於處。既開顯大解依小律儀即成大行。豈須棄捨方曰大乎。故疏云、常思此行即攝律儀等。』見芝苑遺編卷一
▲事鈔云『如是發戒緣境及心有增上。此之二途、必受前時、智者提授使心心相續、昂境明淨。不得臨時方言發心。 若約臨時師授、法相尚自虛浮、豈能令受者得上品耶。或全不發、豈非大事。』 資持釋云『牒上二科誡令早示。使下二句即上心境。心須念念無間、境必法法無昧。毫差即失、可不慎乎。今時昧教、但知學語。豈非宿業所追、致使此生虛喪。深須責己、期逐將來。 虛浮者以臨事倉卒、多容舛謬故。』見事鈔記卷八
第四支 用心承仰
▲芝苑云『心境相應、納體正要。正作法時、冥心運想、遍緣如上情非情境。由境廣故、心亦隨遍。念念現前、不得浮散。當想己身、總虛空界、容受法界塵沙戒法。當此之際、深須用意、莫緣他事。差之毫微、則徒染法流、一生虛喪。可不慎哉。』見芝苑遺編卷三
第四項 歎功問相
▲羯磨註云『善生經云。具問遮難已。若無者。應語言。此戒甚難、能為聲聞菩薩戒而作根本。善男子。戒有五種、始從不殺乃至不飲酒。若受一戒是名一分優婆塞、具持五戒名為滿分優婆塞。汝今欲受何分之戒、當隨意受。爾時智者應隨語為受。』 業疏釋云『善生經中問戒相者。以法行務、意存始終。不取受具、致有隨闕。觀其志國、察其智愚、量功進法、不徒虛受。』 濟緣釋疏云『此明分受所以。受具謂具受五條也。隨闕謂受已毀犯也。』
▲業疏云『問、前翻邪三歸直爾即授、此五戒歸如何簡略者。 答。翻邪背邪、初心難拔。欻然迴向、宜即引歸。若更覆疏、容還舊跡。 五戒不爾。先以歸正、心性調柔、堪思我倒。故須簡略、方入道門。以五體有虧、三乘無託。 仍隨分受。皆是任時能、接機布教。可準知也。』 濟緣釋云『前受歸法不制簡能、與此不同、故須問決。簡謂簡取、略。即略去。 答中二、初答三歸不簡。覆疏謂反覆疏理。舊跡即邪道。 五下次答五戒須簡中、初彰異。一曾受歸法、不慮退還。二為入道門、須簡淨器。五戒是聖道之基、有虧則三乘無託。恐有輕犯、故須簡略。 仍下準例。以體淨者猶須量能、聽隨分受。明知慮犯故制簡之、故云可準知也。』已上皆見疏記卷十
第五項 懺悔清淨
▲羯磨註云『阿含等經云、於受前懺罪已、然後受法。』 業疏釋云『阿含等下明行淨納法也。但無始無明是生死本、若理若事順違俱罪。故須前懺、使心清淨、方堪聖法。』 濟緣釋疏云『先懺後受、經論並然、故註云阿含等。妄起不覺謂之無始無明、業苦所依故為生死之本。動念違理、作惡違事。澄心順理、修善順事。違罪可知。順有罪者以凡心學道本惑尚存、造理則取捨未忘、行事則我人難拔。所以順違二俱有罪。義須懺淨以應淨法、故云故須等。』見業疏記卷十
第六項 作法差別
作法差別中分為三支 ┬ 一臨時開導
├ 二正納戒體
└ 三示相教誡
第一支 臨時開導
▲事鈔云『若至此時、正須廣張示導發戒正宗。不得但言起上品心。則受者知何是上品。徒自枉問。今薄示相貌、臨事未必誦文。』 資持釋云『言正須者顯前發戒、且令預習、未是正用。今將納法、縱令已解、更須委曲選擇要語激動蒙心。戒師當此、不可率易。策導開解納法之本故云正宗。』
△事鈔續云『應語言。善男子。深戒上善、廣周法界。 當發上心、可得上法。今受此戒、為趣泥洹果、向三解脫門、成就三聚戒、令正法久住等、此名上品心。』 資持釋云『初指法體。 當下正示發心。』
△事鈔續云『次為開廣汝懷者。由塵沙戒法注汝身中、終不以報得身心而得容受。應發心作虛空器量身、方得受法界善法。故論云。若此戒法有形色者、當入汝身作天崩地裂之聲。由是非色法故、令汝不覺。汝當發驚悚意、發上品殷重心。』 資持釋云『五蘊色心、宿因所感、故云報得。法既周廣、劣報不容、必須運動方堪領納、故云應發心等。虛空無邊、身量亦等。心法相稱、攬法歸心、還依報得。』
△事鈔續云『今為汝作法。此是如來所制。發得塵沙法界善法、注汝身心。汝須知之。』 資持云『初則鼓令動轉、次則舉集在空、後則注入身心領納究竟。三法次第、各有所主。由心業力不思議故、隨所施為無非成逐。』已一皆見事鈔記卷九
初次後三法者、若約受五八戒言、即三說三歸誓納戒體、如下文所載。第一遍說歸誓時、法界善法、由心業力、翻惡為善、悉皆動轉。第二遍說歸誓時、法界善法、聚集空中、如雲如蓋。第三遍說歸誓時、法界善法、從空中下、注入身心、充滿正報。
▲濟緣云『攬無邊聖法、蘊有待凡軀。五分基成、三身體具。超凡鄙穢流、入眾聖寶位者。其斯之謂乎。』見業疏記卷十五
第二支 正納戒體
▲事鈔云『作法者。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盡形壽、為五戒優婆塞、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三說 我某甲、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盡形壽、為五戒優婆塞、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三結』 資持釋云『詞句分五。一陳己名。二歸三寶迴向境界。三盡形等顯所期。文舉盡壽、或一日夜或月或年隨時自改。四為五戒者正立誓也。且舉滿分、或一分二分亦在臨機。五如來等結歸正本也。以三寶名通九十六種、後須顯正非同前濫、由此勝號外道無故。如來者乘如實道來成佛也、至真者體悟無邪也、等正覺者道同三世也、此實我歸餘非敬者故云是我世尊。 前三歸誓、正發戒緣、三法纔竟即納戒體。後三歸結、是囑非體。』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羯磨註云『三授已。告云。向授三歸正是戒體。今又三結示戒所歸。』 業疏釋云『告令戒體者、令知得時節。不比由來說後戒相方云受戒也。』 濟緣釋疏云『多論云。有言三歸竟、說一不殺戒、爾時得戒、以勢分相著、本意受五故。有言說五戒竟得戒。恐有執此、故特揀之。彼論自云、諸說中、受三歸已得者此是定義。即今所取也。』見業疏記卷十
第三支 示相教誡
▲事鈔云『智論。戒師應語言。汝優婆塞聽。是多陀阿伽度阿羅訶三藐三佛陀、為優婆塞說五戒法相。汝當聽受。盡形壽不殺生是優婆塞戒、能持否。答能盡形壽不盜是優婆塞戒、能持否。答能盡形壽不邪婬不妄語不飲酒、並準上說。』 資持釋云『多陀此云如、阿何度此云來。阿羅訶此云應。應即應供三藐三佛陀此云正等正覺。亦舉三號令生信奉。』
五戒相釋義、如後持犯篇持犯別相中具明。後八戒相亦爾。
△事鈔續云『是為在家人五戒、汝盡形受持。當供養三寶、勸化作諸功德。年三月六常須持齋。用此功德、迴施眾生、果成佛道。』 資持釋云『是下囑累有四、初囑謹護二勸作福三令受齋四教迴向。 年三者正五九月、冥界業鏡輪照南洲、若有善惡鏡中悉現。或云、天王巡狩四天下、此三月對南洲。又云、此三月惡鬼得勢之時、故令修善。月六白黑兩半各有三日。按智論、初八天王使者下、十四天王太子下、十五天王自下、觀察眾生善惡。二十三、二十九、三十日亦爾。小盡準布薩應用初一持齋者或受八戒、或但持齋。中前一食、中後不得妄噉。今多蔬菜、不節晚食。此雖非齋、猶勝葷血。又有飲水周時為清齋者、此乃邪術。一切眾生、仰食而住、但勿過中、是佛正教。』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業疏云『多論。問曰、不受三歸、得五戒否。答。不得也。要先授歸、方得戒矣。 所以說戒名者、欲使知名令護行故。』 濟緣釋云『初定發體必在三歸。 所以下次明說相別有所為。』見業疏記卷十
第七項 料簡雜相
料簡中、且舉多宗成宗對明差別。有六種、一對趣二漸頓三延促四具支五自誓六重受。并附列表於文後。
▲業疏云『多論云。龍畜生攝、以業障故無所曉知、無受戒法。雖經中說受八齋法、但得善心功德、不得齋也。 成實云、餘道眾生得戒律儀、經說諸龍亦受一日戒故。善見中、諸龍及神得三歸五戒也。義準多論據無知者、人猶不得、何況鬼畜。如餘得者、謂有知解。』 濟緣釋云『雖經等者即善生中龍受八戒、論家防難以意釋之。齋即八戒然是成論所據、即如下引。 善見神者即是鬼趣。』
▲業疏云『若準多論。五戒不具分受、則不得戒。縱引經證謂持二三、不言受體。 成論云。有人言、五戒木叉唯頓無漸、此事如何。論答、隨受一二三皆得律儀。善生所列一分二分少分多分滿分是也。準斯明漸、五師受一得戒不疑。如薄俱羅唯受不殺例也。』 濟緣釋云『不具分受謂不受五而受一二、則不發戒體縱引經者論家防難、即下善生明分五受。彼謂受時具發五戒、但由隨中持有多少故有一分少分等。 次成論中。頓謂具受、漸即分受。以前三歸不許互闕、異師別受並判不成、恐謂同彼、故準決之。薄俱羅此翻善容、以彼好容儀故。婆羅門種。天竺國人。昔毗婆尸佛時、曾作貧人、持一訶梨勒果施病比丘、服訖病愈。以此因緣、九十一劫天上人中受福快樂。今生婆羅門家。其母早亡、後母惡之屢害不死。後求佛出家、得阿羅漢。年一百六十歲、未曾有病。蓋從昔嘗持一不殺戒、故受斯報。準知分受理無所疑。』
▲業疏云『如多雜二論解云、五戒一受佛制定故必須盡形、八戒必一日夜、不可乖也。 如成實中、亦隨日受乃至盡形。』 濟緣釋云『五戒盡形不可促、八戒日夜不可延、故云佛制定也。 次引成論。二戒延促任意皆得、故云隨日也。』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事鈔云『智論。問、口中四過何為但有妄語。 答。但舉妄語、餘三並攝。又佛法貴實語、故在先攝也。』 資持釋云『若據有部但發四支。成宗具七、與論頗同、故引示之。 答中、上二句正答舉一。又下轉釋舉妄。恐云何不於餘三中趣舉一耶、故引釋之。』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芝苑云『彼五八十唯發四支、比丘方具。此宗七眾七支齊禁。』見芝苑遺編卷一
▲業疏云『如律文中皆自誓受者、多論文云聽五眾受兩俱得也。』 濟緣釋云『本律智論皆聽自誓、多論俱舍並制從他。雖云兩得、準下八戒無師故開、有則不許。』
△業疏又云『約此問答、從他受也。 律中云世尊我今歸依佛法僧盡形不殺乃至不飲酒 、此令自誓。八戒既開、此應得也。觀時進否、義非抑塞。接俗之化、隨機而舉可也。』 濟緣釋云『初指上從他。 律下次明自誓。成論八戒亦通自誓、文如後引。』
▲業疏云『若準多論、不得重受。 依成實四分、俱開重受。故末利夫人第二第三重受五戒、即其證也。』 濟緣釋云『多宗五戒其必盡形、故但一受義無重加。 成宗不爾、任時長短、隨受隨增。二三重受事見四律。』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一對趣 ┬ 多宗──餘道眾生不得戒
└ 成宗──餘道眾生得戒
二漸頓 ┬ 多宗──不具受不得戒
└ 成宗──不具受得戒
三延促 ┬ 多宗──五戒必盡形八必一日夜
└ 成宗──延促任意皆得
四具支 ┬ 多宗──但發四支
└ 成宗──皆發七支
五自誓 ┬ 多宗──定從他受
└ 成宗──開自誓受
六重受 ┬ 多宗──不重受
└ 成宗──開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