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體中分為四門 ┬ 一戒法
├ 二戒體
├ 三戒行
└ 四戒相
▲事鈔云『今略指宗體行相令後進者興建有託』 資持釋云『興謂發心。建即立行。識體進行、成因感果、故云有託。』
△事鈔又云『但戒相多途、非唯一軼。心有分限、取之不同。若任境彰名、乃有無量。 且據樞要、略標四種。一者戒法、二者戒體、三者戒行、四者戒相。』 資持釋云『初敘廣。上二句據法明廣、五八十具四位不同。次二句約心明廣、即上四位各有三品。若下二句就境明廣、情及非情不可數故。 且下示要。樞即門樞、亦取要義。』
三品者、後歸戒儀軌五戒中依境發心文。
▲資持云『欲達四科、先須略示。聖人制教名法、納法成業名體、依體起護名行、為行有儀名相 有云、未受名法、受已名體。今謂不然。法之為義貫徹始終、安有受已不得名法。須知下三從初得號、是故一一皆得稱戒、或可並以法字貫之方顯體及行相非餘汎善』
為行有儀名相者。戒相有二義。一約行為相、如今所云。二以法為相、如後持犯篇所示。
▲資持云『問、所以唯四、不多少者。答。攝修始終、無闕賸故。隨成一行、四義整足。言有次第、行不前後』
▲資持云『問、法之與體、同異云何。答。業疏云、體者戒法所依之本。是則法為能依、體是所依、不可云同。又云、戒體者、所謂納聖法於心胸、即法是所納之戒體。據此不可云異。應知言法未必是體、言體其必是法。不即不離、非同非異』 濟緣云『問、即法是體、法體何分。答。若望未受、但名為法、體是無情。若加期誓、要緣領納、依心成業、此法有功乃名為體。如藥丸喻。藥味各別如戒法也、和合成丸如戒體也。丸非他物、即藥成丸。雖異而同、雖同而別。如是知之。』見業疏記卷十六
▲資持云『問、行相何異。答、三業分之。』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
三業分之者、戒行屬意、戒相屬身口。行屬意者、約能察言、見後戒體門圓教宗能憶能持能防等疏記之文、及戒行門首段鈔記之文。相屬身口者、見後持犯篇持犯總義門成就章就業明四行文。 若爾、何故資持又云三業造修名行耶。答、彼兼所察言也。
第一門 戒法
戒法中分為二章 ┬ 一通敘戒法
└ 二歸戒儀軌
第一章 通敘戒法
通敘戒法中分為三節 ┬ 一示相彰名
├ 二略辨教體
└ 三顯知由徑
第一節 示相彰名
示相彰名中分為二項 ┬ 一正示
└ 二雜簡
第一項 正示
▲事鈔云『言戒法者。語法而談、不局凡聖。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要令受者信知有此。』 資持釋云『示相中、初標示。直下正明。法雖兩通、不能委辯、但從聖論、故云直也。軌成者示法義也。出離道者聖所證也。要下出從聖所以。然此但示法之功力、文不明指何者是法、意令學者思而得之。』
△事鈔續云『雖復凡聖通有此法。今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為聖法。』 資持釋云『彰名中、初二句躡前。今下正示。已成者初果已上所修三學名聖道故。今雖在凡亦名聖法、因中果號也。』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
▲業疏云『問、人皆知受、所受是何。 答相傳解云、受名聖法。由此法故、奉敬守護、淨如明珠、能為聖道作基址故。』 濟緣釋云『受者雖多、而不自知所受之體。欲警學者、故發是問。 答中。云相傳者承古所解。舉果目因、以其能通聖道故、復令受者不自輕故。』見業疏記卷十五
第二項 雜簡
雜簡中分為三支 ┬ 一化制
├ 二戒善
└ 三遮性
第一支 化制
化制者、化教制教。制教亦云行教。戒疏攝教分齊中雖以行教與制教別列、但此外鈔疏及記中皆行制二名互用、義蓋可通。 又戒疏雖局三輪、但此外鈔疏及記中皆以化行或化制而分二教。資持云、如戒疏中或約三輪或約化行或約化制或約制聽彼取三輪、今用化行、屬時用與、未須和會。
▲業疏云『自古詳教、咸分兩途。化教則通被道俗、專開信解之門。行教則局據出家、唯明修奉之務。』 濟緣釋云『就文二教對明兩別。道俗出家被機異也。信解修奉立法異也。戒疏云。何名化教、開演化導令識邪正、教本化人令開慧解、本非對過而立斯教。言行教者、起必因過、隨過制約、言唯持犯、事通止作、戒律一宗局斯教矣。』
▲濟緣云『十善五停四弘六度一切觀行、並化教業。毗尼所詮開遮輕重一切律、並制教業。化據理性、理有順違。制就教法、教有持犯。』已上皆見業疏記卷一
▲資持云『一代時教總歸化行。開其信解、用捨任緣、故名化教。制其修奉、違反有過、名為行教。』
鈔疏及記、簡別化制二教之文屢見、其義大同、未能具錄。今就上文、列表於後、以示兩別。
┌化教────通道俗─開其信解─令開慧解非對過立─十善五停等─用捨任緣
└制教(行教)─局道─制其修奉─持犯楷定隨過治約─開遮輕重等─違反有過
▲資持云『問、五八二戒既是戒制、應是行攝。答、化教所攝。』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
南山律中、以十戒具戒屬制教、五戒八戒屬化教。今案五戒八戒與常途之化教異。正屬化教、義當制教。義雖通制、而教終局化。猶如四分律宗、正屬小乘、義當大乘。義雖通大、而教終局小也。(此意於宗體篇中屢明) 所以謂五戒等義當制教者。如業疏云、如來設教類同空界、隨立一相攝修皆盡、五戒被俗之法、五體通道之規持犯相扶、難遮齊則。(於後歸戒儀軌章首、具錄此疏文及濟緣釋義、宜檢尋之。)文據甚明蓋無可疑。
第二支 戒善
▲業疏云『問、一切善作盡是戒否。答。律儀所攝善作名戒。自餘十業、但單稱善、不名為戒。』 濟緣釋云『戒有二義、一有本期誓、二遍該生境。餘善反之、故不名戒。』見業疏記卷十五
▲事鈔云『宜作四句。一者善而非戒、謂十中後三是也。律不制單心犯也。 二戒而不善、即惡律儀。 三亦善亦戒、十善之中前七支也。以不要期直爾修行故名善也、反此策勵故名戒也。 四俱非者、身口無記。』資持釋云『初句後三者即貪瞋邪見。化教所禁故名善、律所不制故非戒。四分重緣相同十業可入戒收、若約菩薩十善俱戒、如是知之。 第三句中、初示相。以下雙釋。不要期者顯示世善無願體也。反此者謂有要期受體、然後如體而修。』見事鈔記卷十六
第三支 遮性
▲戒疏云『明遮性者。由惡緣境、不可隨說。以義收之、大分為二。』
△戒疏續云『言性惡者。如十不善、體是違理、無論大聖制與不制、若作違行感得苦果、故言性惡。 是故如來制戒防約。若不制者、業結三塗、不在人道、何能修善。 故因過制、從本惡以標名、禁性惡故名為性戒。』 行宗釋云『初釋性義。性即是體違理之惡從心而起、不由制有、故云無論等。 是下合戒義、初敘須制。 故下明立制。於本業上復增制罪、故云因制。應知性戒之言即業制雙舉也。』
△戒疏續云『言遮者。聖未制前、造作無罪。由非正業、無妨福善。自制已後、塵染更深、妨亂修道招世譏謗、故名遮也。』 行宗釋云『初示反前性惡。 自下明因制成犯。塵染更深者多違犯故。妨道招譏亦即自他兩失。』
△戒疏又云『性罪三過、一違理惡行二違佛廣制三能妨道業。遮罪具二、體非違理、故名為遮。』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五
上明遮性二意、若約五八戒言、前四屬性、酒等為遮。性惡可知。遮惡如業疏引俱舍文略明、今錄於下。
▲業疏云『俱舍論云。由飲酒故、即便忘失是事非事念也。離莊嚴也。若常所用莊嚴、不生極醉亂心也。若用高勝臥處及歌舞音樂、隨行一事、破戒不遠也。若依時食、離先所習非時食也。憶持八戒、即起厭離隨助之心。若無第八、此二不生也。』 濟緣釋云『酒能亂性、不辨是非、容犯諸戒故。非舊莊嚴、謂華瓔等俗中常習是舊莊嚴、今並離之但存常所服用故云非也。高床長慢、樂音動情、皆近破戒。依時食者即不過中。憶八戒者無他念故即滅惡也、起厭離者不樂世緣即生善也。若不節食飽腹嗜味故二心不生也。』見業疏記卷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