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犍連尊者提議召開一次大會,齊集祗園精舍的大弟子和撟賞彌事件中的當事人。集會的目的,是要從這次的經驗學習,以避免這類事件再次發生。摩訶迦葉將作大會的主席。
會議開始,摩訶迦葉首先請阿耨樓陀覆述佛陀在東竹林對他解說的六條和共處的原則。聽過阿耨樓陀的闡釋後,目犍連尊者建議有修道中心的比丘和比丘尼,都把這些條文背誦。
經過四天的討論,會中的比丘訂下了七項僧團內調停糾紛的和議程。他們稱這七項程序為七滅諍:
第一項程序是現前毗尼,又作面前止諍律,即『面對面坐談』。這項程序,是要讓雙方同時在場時,把整個糾紛在大會中陳述。這是為了避免私人談話影響各人對任何一方的偏袒,因而導致更多的不和。
第二項程序是憶念累尼,即憶止諍律。在大會上,雙方都要盡量從事故的開始,記述所有導致衝突發生的細節,然後清楚陳說。如有證人證物,便需一併提供。大會將會耐心細聽雙方陳詞,以能獲得足夠資料作出審有查。
第三項程序是不癡毗尼,又作不癡止諍律。當事僧尼是應該志在和解。雙方都要被大會看到是有誠意這樣做的。倔強彼視為消極和有破壞性。假使一方聲稱他的破戒是由於無知或心神不定,實乃無意,大會也應列入考慮因素之一,以期找到雙方都合意的解決辦法。
第四項程序是自言毗尼,又作自發露止諍律,即『自行認錯』。任何一方都會被勉勵自行承認過失,而不要待大會或對方提出。大會將會給予充份的時間,以使他承認任何的過錯。承認自己的過失,是和解的開始,也能鼓勵對方作出同樣的表示。這有可能導致全面性的和解。
第五項程序是覓罪相毗尼,又作本言治毗尼、居止諍律,即『接受裁決』。達到裁決的時候,便會將它三次宣讀。如果沒人反對,便作判決成立。雙方都不能反對裁決。他們是要信賴大會的評審,和作出大會判決的要求。
第六項程序是多人覓罪相毗尼,又作多覓毗尼、展轉止諍很,即『一致同意的決定』。經過詳細審核雙方陳詞,和肯定雙方和解的誠意,大會作出的裁決是需要是致通過的。
第七項程序是如草覆地毗尼,又作草伏地、如棄糞掃止諍律。在大會中,德高望重的長者僧,會被委任代表每一方。他們都會是在僧團中深受尊敬的高僧。他們雖然不需多說,但他們所說的,都會特別有份量。他們的說話將會是安慰和療傷的性質,以使大家能盡快和解。這就像以禾蓋土,使行過的人都不會染污衣服。很多時候,就因為這些高僧才使雙方再不計較小節,而導致和好與諒解。
佛陀的大弟子把這七項調解程序呈給佛陀批閱。他讚賞他們的功勞,並同意將這些條文列入正式的戒律中。
佛陀在祗園精舍多逗留六個月,才動身回去王捨城。途中,他往視菩提樹,並到優樓頻螺探險訪縛悉底一家人。縛悉底那時已二十一歲,佛陀回來履行他的諾言,迎接縛悉底加入僧團。縛悉底被授戒後,很快便與羅睺羅成了很要好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