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棲寺萬年簿記
一住持退位。預先同退居班首書記大眾。商同公舉寺內外賢能。如人眾多。須用桂圓書各人之名。於 韋陀聖前拈籤。以三次為準。無論十方子孫。均必具法卷。不定何家。無法卷者。須續本寺先代之法。不能接現在住持之法。然後方得入院。鐘板犍椎。不能擅改。
一住持宜常住山中。領眾行道。除有重要公事下山。亦不久住下院及俗家。或有道德老年。可以方便隨眾。其年輕者。無重要事。除病不許。
一住持退居。宜由大眾選擇相當寮房。為退居寮。不得任意自建寬廣大舍。浪費常住資財。
一本寺山場。係自有之產。照碑文山照管業。並無山主地。不得憑人假認。侵佔常住利益。
一住持不得於附近私住小廟。妨害常住緣法。退院後。不住常住。在附近住小廟或不遵戒行名譽者。不得入祖堂。
一大眾月單費。上自住持以至班首職事清眾。一律每月送錢五百文。除有特別功勞。於月單外。相當酬勞。普佛齋嚫。普通一包。住持及司犍椎者雙嚫。文書亦然。住持須隨眾上殿堂坐香。除客情外。不得辦小寮菜。除各堂當執看寮有公事及病者外。其餘概不得打飯偷安。
一住持滅後。不許私立塔墓。應送入海會塔內。依先後位次而安。
一住持不可收女徒。於本山結庵而住。凡有尼僧女客。來寺住宿。無論老少。均送女客堂。女客親眷男子。及一切僧眾。不得在女寮出入食宿。縱有要事送單。自住持及職事僧須二人同進。不得久停。或請在客堂言說。
一住持振興常住。縱有大功勞。其剃度或法派。兩派子孫。不得矜功侵佔常住。改作法門及子孫叢林。一切財產係屬公有。除個人私財外。一概不得侵佔。
一住持每月三十日。須會同客堂庫房禪堂結算賬目。於年之正四七十各月十五日。齊詣韋陀聖前告香。每月朔聖初八廿三腐菜漿粥。初八十四廿三入浴。
一舊住持辭退。新住持接事。須由老住持會同班首職事照萬年簿點交。文書契紙。什物等件。如有新添緊要什物等項。於萬年簿後加登註明。有破壞者須登註破壞原由。
一每年傳戒請十師及引禮。須選擇相當人才。其求戒者加意審察。不得濫傳。恐有惡劣分子。敗壞法門。日期以五十三日。不用請帖報單。而戒期圓滿日。須領新戒踏看寺內山場界址。清理界址碑。及祖師之塔。以便護持。
一逢年清明冬至。住持會同職事於本山及潮聖庵淨耳寺松隱寺福興庵各處塔墓拜掃一次。以示後來知有此諸寺基山場。俾有力者。重興古剎。
一朔望誦戒。自住持以及清眾。須齊到聽誦。有要事須先陳明。如無故任意不到者議罰。
一常住聖像法器。田地山場。字畫什物等件。只准加增。不准減少。或變賣抵押等情。其常住每年用費。只宜按照每年收入酌量而用。不得拖欠外債。
一諸方叢林。應付經懺規矩。不能整理。漸趨下流。此後本寺常住。如有檀越請念經拜懺。只准在山或下院念之。除重要護法外。概不出門。致妨道業。
一常住禪堂坐香規矩。及貼單請職。概照金山。每年十月靜七。至少二七。以為定例。佛七數次。用為方便。接引化導。
一大悲閣常住四人。禮大悲懺。每夕迴向。免上殿過堂。念佛堂終日念佛。年老者住塔院松隱寺。每日念佛三次。亦免上殿過堂。
一常住永遠海單。遠路初到寺者。免殿堂三日。請茶一次。客齋三日。三天後隨眾。
一本寺常住諸師。或掛單者。有病須派人照應。病者無錢療治。常住應供給醫藥。方合慈悲心。符叢林本旨。
一雲水堂須安妥實人為寮元香燈。照應來往掛單者。良善者。勸討單。惡劣者。退單出寺。
一客堂庫房下院方丈管莊各宜置賬目。每月或每年須聚大眾算明。以杜弊端。
一下院掛單。只准一宿。如要多住。即請其上山常住。諸師有事或病下山。在下院病癒事完。速即回山。
一常住每年收入支出。一切賬目。須總其數列表張貼。令大眾共知。凡住持及職僧。須按年認真培修各處房屋。不可坐視。任其倒塌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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