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不消滅,永不超生,拍攝淫戲春宮,與此同罪。
揚一淫事:減壽半紀,若有害人命,減壽一紀;談閨閣者,與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減等。
■陸判官淫律補篇(判官名之道,宋時人也)
凡姦淫之事,有用藥打胎,致喪一命者,加倍治罪。
凡姦淫處女,在十二歲以上者,雖屬誘姦調姦,俱以強姦論,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一人,減壽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減壽。
凡寡婦無意改嫁,而用計誘之者,減壽三年。有意改嫁,免去減壽。
凡娶一寡婦,留夫家一子女者,減壽二年,子女致死者,減壽一紀。
凡朋友相見,談淫佚之事者,三次,減壽一月。致人有淫事者,減壽三年;有功名者,罰停遲功名。
凡路遇美色,目逆而送之,三次,減壽半月。若假託殷勤,實存惡意者,一次,減壽一算。原註:一算三月也。抱朴子曰:算者三日也。金科輯要則云:算者,三年也。此當以原註為準。
凡喜聽淫戲者,一次減壽三月。有功名者,罰停遲功名。點淫戲者,一次,減壽一算,若有所害,轉獸一世。
凡喜看淫書者,三次,減壽半月,致生疾病者,減壽三年。
凡誘人行淫事者,照人所犯之罪減二等,父兄縱子弟行淫者、縱僕類者亦同。
陸判官云:按此冥罰,各淫罪固難稍寬,而亂倫之罪尤重,無論以卑凌尊,以長欺幼,死後俱入無間地獄。今日世風大壞,犯此者每出於仕宦之家,讀書之子,相染日久,習以為常,迷不知恥,將不知所終。諸神仙不得已,奏明
玉帝將冥罰明傳陽世,不必隱諱,其有見此冥罰,而知悔改者,減罪。行忠孝者,減罪。積功德者,減罪。若見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毀謗者,定遭惡報或雷擊,或有見此篇遵信而廣傳者,傳一百人,增壽一紀。傳二百人,無子得子。傳三百人,增壽二紀。傳四百人,子孫盛昌。傳五百人,功名連綿。傳一千人,名登赤籙。傳流天下,死後成仙。傳十富豪,抵傳二百人。傳一仕宦,抵傳百人。此皆經孚佑帝君奏明
玉帝,照准施行。
謹按:金科輯要,係清咸豐六年,
文昌帝君降於湖南醴陵縣之擂鼓橋誠盡林,此科原乃
上帝所定,秘之玉篋,文帝懇求
玉旨,頒行人世,發明天律,又曰陽律,罰民之惡,降災劫以誅其心。清光緒三年,
文武二帝,懇蒙
玉帝准後,頒輪科彰明陰律,核人之罪,有地獄以誅其魂,又經諸仙述輯,凡金科所未盡有者,是書續傳其旨,飛鸞繕稿,普示人間。

上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七葉佛教書舍-數位時代的佛教經典結集地_電子佛教圖書館_淨土宗、禪宗書籍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