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端坐而逝,年二十四。
第三節 借屍還魂
說有靈魂不死或死後神識非斷,肉體不過是精神軀殼、住宅的活證,稀奇莫過於所謂「借屍還魂」一事。借屍還魂的事態表現,是某人死後復活,人格、記憶完全轉換為另一已亡故的人,有證據可驗。
這種怪事比記憶前生的事件要少見得多。然而往往關涉民事訴訟,故正史中也有記載。如《金史·五行志》云:
「大定十三年(1173),尚書省奏:宛平張孝善有子曰合得,大定十二年三月旦,以疾死,至暮復活,雲本是良鄉人王建子喜兒,而喜兒前年已死。建驗以家事,能具道之。此蓋假屍還魂,擬付王建為子。上曰:若是,則恐佞幸小人競生詐偽,瀆亂人倫,止付孝善。」
張孝善之子合得旦亡暮活,精神變為王建亡兒喜兒,能具道王建家事,雖然借屍還魂,證據確鑿,但金世宗為防止奸邪之徒競為詐偽,還是判歸張孝善。然此事畢竟驚動皇帝,永垂史冊了。
又《明史》載,洪武二十四年(1391),河南龍門民婦司牡丹死後三年,借袁馬頭之屍而復生。
野史筆記中,也偶見此類故事。如《子不語》卷二《靈璧女借屍還魂》條:乾隆二十一年(1756),靈壁縣農婦李氏,貌醜而目盲,患腹臌十餘年,腹大如豕。一夕死,棺到,將驗而復生,雙目盡明,腹亦平復。其夫喜而近之,妻堅拒而泣曰:「我某村王姑娘也,尚未婚嫁,何為至此!」告其父母姊妹裡居姓名。其夫急赴,則見舉家哭其幼女,屍已埋葬。其父母聞言,狂奔而至,婦一見抱泣,「歷敘生平,事皆符合。」兩家為爭此婦歸屬而告於官府,縣官王硯庭斷歸村農。
近代人記載的此類事件,筆者所見有三例。一是四川學者王恩洋先生所記,乃王在新津講學時,聽友人汪休淵所述,而汪又是於小時侯聞之於塾師。謂某處考官,自言前世為一窮秀才,教書為生,年六十餘。一年歲暮,攜所得薪水六千文錢回家過年,路上聽見一茅屋中哭聲甚哀,乃入內打聽,得知這家人因欠人六千文錢,無法奉還,債主緊逼,只得賣妻還債,夫妻兒女不忍離別,閤家抱頭大哭。秀才愍之,以六千文錢悉數付與,供其還債,使閤家團圓。出門趕路,墜於崖下跌死。不久,自覺如夢初醒,開眼一看,自身臥於一富貴人家閨房內,錦被繡褥,擺設頗為講究,床邊一老太大驚喜而言:「我兒復活了!」又有二年輕女子,正在流淚,過來撫摸其身體,好像自己妻妄。方悟借屍還魂,成了這家人的公子。此公子原極愚笨,請一墊師教之,復活後竟變得頗為聰慧,詩文立就,塾師疑之,多次請問原由,公子才告以還魂之事。後來考中秀才、舉人、進士,任為考官,上任後,回老家看望前身妻子兒女,為之購置產業。其事傳開,時人作為宣傳善有善報的典型事例。
另一例發生於民國初年,山東一張姓青年,因嘔氣喝煤油而死,復活後,不識家人,操外國語。原來系一崔姓朝鮮人借屍還魂。身體康復後,人格大變,且有原所不會的探知地下水的技術。此事經當地方官員查詢,見報,尤智表《一個科學者研究佛經的報告》及王小徐《佛法省要》等書皆引述之。
又一例為台灣南亭法師所記,繫於1966年聽退休高級軍官、東北人黃大定所述。黃於民國三十六年(1947)春,任職錦州,赴新民縣團管區視察完畢,欲返錦州,新民縣長、縣警察局長請求他多留一日,以見識當地所出的一件借屍還魂的奇事:新民縣城一家戲院管茶爐老頭之子某,四十多歲,一足跛,賣卦算命為生。民國三十四年夏病亡殯葬。當年冬,其母忽然接到一封自哈爾濱北小蒿子車站來的信,竟是他兒子來的,說想念父母妻子,並附有五百元匯票一張。其母疑怪驚駭,奔告其夫,老頭以為老伴發瘋,將信撕碎投火。次日正月,老婦人家來了一對青年夫婦,叩頭稱媽,自言即是其子還魂。說死後只覺得有兩人將他帶到空中,因眷戀家人,懇請放回,只覺如墮入萬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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