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比丘及比丘尼的重要戒
  
  第一節那些是重要戒
  
  因為限於篇幅,本文未能將全部的比丘比丘尼戒,一一介紹出來,本文只能提供一個綱要,標出一個輪廓,如若有志學戒持戒的讀者,自可另看各部的大律。
  
  佛戒,都該是重要的。但是,那些戒是比較更加重要的?弘一大師曾在他的《四分戒本隨講別錄》中,有這樣的開示:「且約最低標準而言,止持之中,四棄、十三僧殘、二不定法,悉應精持;作持之中,結僧界、受戒、懺罪、說戒、安居、自恣等,亦易行耳。」又說:「威儀中如性罪(殺畜命、妄語戒等),及此土譏嫌最甚者(飲酒、非時食,及關係尼女諸戒等)皆應持之,其餘隨力可耳。」這是非常寶貴的意見。
  
  關於威儀戒中的殺生及小妄語戒,已在五戒一文中介紹過了;至於飲酒、非時食,及尼女等的威儀問題,我在拙著《律制生活》一書中,已寫了〈佛教的飲食規制〉及〈佛教的男女觀〉兩篇專文討論,在此不再重複。現在要介紹的,便是四棄、十三僧殘、二不定法。
  
  第二節四棄法
  
  比丘及比丘尼的波羅夷法,雖有多寡的不同,但其主要是在四根本戒:
  
  淫戒,分為兩種:一是自淫他,凡有淫欲心,於男性的口道及大便道,於女性的陰道、大便道、口道,乃至於畜生及死屍多分未壞者的三道,入如毛頭許,便犯波羅夷;二是他淫自,凡為怨家及強暴所逼,或在睡眠時,他來行淫,當陽具入時、入已、出時,三時中有一念受樂之感,便犯波羅夷罪。比丘尼則改為三道主動受他行淫,入如毛頭許即犯波羅夷;被逼強暴受人行淫,三時中有一時受樂,亦犯波羅夷。
  
  但是淫戒波羅夷的罪業,也有輕重之分。賢首法藏大師曾於《梵網經菩薩戒本疏》中分成:約境(高下)、約心(強弱)、合辨(心境)、約數(多少)、約造趣(隱顯)、約損(自他之德)等六位,說明淫戒的輕重差別。在此且將約境一位,介紹一下,其餘當可比類而知。境有十種:1.死屍未壞,2.與鬼交通,3.畜生,4.人,5.諸親,6.姊妹(兄弟)等,7.在家二眾持五戒八戒等,8.出家二眾持大戒等,9.父母,10.聖人,如犯羅漢或羅漢尼。(《大正藏》四○.六二一頁下)同樣是犯淫戒波羅夷,卻是前輕輕於後重;淫死屍者最輕,淫聖人者最重,這是當在受報之時,即見分曉的事!
  
  盜戒:凡知是有主之物,起盜心盜取價值五錢以上的重物,離其本來處所,即犯波羅夷罪。盜戒在四波羅夷戒中是最複雜的一戒,在各部律中均有許多的分析,特別是在《僧祇律》中,分析得尤其細密。盜戒總名「不與取」,但有自手取、看取、遣人取的不同。所取物件的種類、處所、方式,有二十六項之多:地處、地上處、乘處、擔處、空處、上處、村處、阿蘭若處、田處、處所、船處、水處;私渡關塞不輸稅、取他寄信物、水、楊枝、園中樹果草木、無足眾生、二足眾生、四足眾生、多足眾生;同財業、共要(同約)、伺候、守護、邏守要道等。
  
  盜戒波羅夷,雖同犯不與取五錢以上,若由於物主及物體的不同,業報也各有輕重不同。比如盜富人五錢,富人不會有太多的痛苦,若盜窮人的五錢,可能就急得走投無路了!盜捨心大者與慳心重者,罪過也是不同的。
  
  殺人戒:凡是故意殺人,明知是人,殺死即犯波羅夷罪。殺人的方式則分有親自殺、教人殺、現相(比如點頭揮手示眼色等)殺、讚歎殺、遣書殺、以殺具(如設坑阱暗器等)殺、咒殺等。
  
  殺人波羅夷,但其業報也有輕重。由於所殺之人的等位高下,能殺之心的品級強弱,及所用殺法(身、口、意業)的程度不同,業報也有輕重不同了。比如同樣的殺人,殺普通人的罪業較輕、殺了已發菩提心的人罪業就較重了,如果殺了父母師長乃至聖人,那就更重了!如以貪心殺人,罪較輕;瞋心殺人,罪較重;邪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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