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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書籍 - 金剛經講義節要 淨空法師主講

金剛經講義節要 淨空法師主講

金剛經講義節要卷四

[日期:2010-08-23] 來源:網友上傳  作者:淨空法師主講 如佛友覺得此書不錯,請按

金剛經講義節要卷四        淨空  學

◎說明本經前後兩大段之不同處。

1、前半部經:(約境明無住,以彰般若正智)

(1)是為將發大心修行者說。教以如何發心、度眾、伏惑、斷惑。

(2)遣粗執。遣其於境緣上,生分別心,遂致住著之病。教之離相。

(3)令其離相,是遣所執。

(4)說離一切相,方為發菩提心。利益眾生之菩薩,空其住著我法之病。二邊不著。

(5)明一切皆非,以顯般若正智之獨真。

2、後半部經:(約心明無住,以顯般若理體)

(1)是為已發大心修行者說。發心而曰我能發、能度、能伏、能斷等分別著我,仍須遣除。

(2)遣細執。即是於起心動念時,便不應住著。教之離念。

(3)令其離念,是遣能執。

(4)說無有法發菩提,無有法名菩薩,以及一切法皆是佛法等。空其住著我法二空之病。二邊不著亦不著。

(5)明一切皆是,以明般若理體之一如。此是萬法本體,故一切法莫非實相。

3、最後結之曰「不取於相,如如不動」。全經義趣,盡在裏許。

4、又前明一切皆非,令觀不變之體。後明一切皆是,令觀隨緣之用。前雖隨緣而不變。後雖不變而隨緣。

5、綜上諸說,以觀全經。全經旨趣,了了於心目中矣。

一一一、約心明無住以顯般若理體  深觀無住以進修  發心無法  重請

爾時須菩提白佛言。世尊。善男子。善女人。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云何應住。云何降伏其心。

1、此節經文,看似另起,實則緊接前文而來。長老問意是說,我法二執,已與發菩提心時,同時俱生。「降」則非發心,「住」則執我法。此正指示行人應向起心動念時用功。長老大慈,代眾生再請開示根本方便。

2、前曰「應云何住」,是問菩提心應云何安住。今曰『云何應住』,是問菩提心云何獨應住著。若不住於此法,何謂發此心。住既不可,降又不得,將奈之何。

3、前云「應離一切相發菩提心」。一切相賅攝甚廣。發菩提心之相,當亦在內。何既云「應離一切相」,又云「發菩提心」耶。

4、長老此問,又是曲為現前當來,一切粘滯不化者,請求開示耳。

一一二、示教

佛告須菩提。善男子。善女人。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當生如是心。我應滅度一切眾生。滅度一切眾生已。而無有一眾生實滅度者。

1、此正開示教導起心動念時,離相之方便也。

2、『如是』,指下三句。現其本有曰『生』,顯其本無曰『發』。眾生本來同體,滅度一切眾生,乃應盡之天職。若以為我當發此心,便有矜張之意,便著相矣。故不曰「當發」而曰『當生』者,以此。

3、說一『應』字,是遣其著於菩提,破法執也。說一『當生』,是遣其著於發心,破我執也。

4、發無上正等正覺者,須先覺了度眾生是應盡之責。且此責終未能盡。即盡,亦等於未盡。當生如是心,無能度、無所度、無分別、無所謂菩提、無所謂度、並無所謂發心。庶與清淨覺心相應耳。

5、本經天然分為信解修證四部分。而不可局其次第。雖分四,而不可局為四,學者應體會此意。

一一三、徵釋

何以故。若菩薩有我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則非菩薩。

1、我人眾壽四相,雖同於前,而意甚細。蓋已一切不著,但著於上求下化極微細之分別耳。

2、若微細分別未淨,我相病根仍在。雖曰『菩薩』,名不副實矣。儆策之意深哉。

一一四、結成

所以者何。須菩提。實無有法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

1、此句有二義。可作兩種讀法。

(1)『法』字斷句。意謂發正覺者,實無有法。以無上正等覺,即是究竟清淨。清淨覺中,不染一塵,名為菩提,實無分別心。故必實無有法,乃名發無上正等覺者。

(2)『無』字斷句。意謂,有法發無上正等覺,實無如此事理。

2、發而無發,乃為真發。住降在其中矣。須知當生如是心,便是無住而住。『應滅度一切眾生』三句,是降伏其心之意也。

3、三事只是一事。「降伏」原為不降之降。「發心」即是無發而發。此皆破我遣執之微妙方法。悉心領會,方為善用功者。

一一五、舉果明因  詳明  明果  明無得而得  舉問

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來於然燈佛所。有法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不。

1、此引往事為證。其時證無生法忍,位在八地。

2、世尊防聞上說者,疑謂發心無法,云何得果。故舉果以明之。

3、若知得果者,乃是無得而得,則發心者,必應無發而發也。

4、此事前後兩引之,而命意不同有三。

(1)前問於法有所得否。答曰於法實無所得。其意重在『得』字。此中則重在『法』字。以無法得菩提,證明上文無法發菩提之義也。

(2)前問中「法」字,是指無生法忍。此中「法」字,即指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因不住法,故今曰圓滿證得究竟果法而成如來。如是因,如是果。絲毫不爽。

(3)前問於法有所得否,是舉果明因。然「法」字是指無生法忍,故只舉八地果,明發心因。此中之「法」,是指無上菩提,故應以兩重因果釋之,於義方圓。

5、說一『如來』,即含有不應住法意在矣。如來是性德之稱,覺性圓明,豈有法塵。作佛時如此,則昔在八地時,其心無法塵也可知。

一一六、答釋

不也。世尊。如我解佛所說義。佛於然燈佛所。無有法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1、『不也』,活句。謂非無法非有法也。彼時正蒙授記當來作佛。許其將來得證果法之稱也。故非無法。然彼時實已證無生法忍,一法不生,而蒙授記。故非有法也。

2、總以顯明心無法以求得,而後可得。若住法求得,便不能得。則不應住法發心,其義昭然。

一一七、印成  如來印許

佛言。如是如是。須菩提。實無有法如來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1、『如是』,不謬也。實無有法得阿耨菩提。覺性圓明,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若有法塵,便非圓明。

2、『無實』,謂彼時在燃燈佛所,實無絲毫有法得成如來之心也。

3、實因心中無此果法,而後得成如來。使知雖得而實無所得,方為性德圓彰之如來。

一一八、反正釋成  反釋

須菩提。若有法如來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然燈佛則不與我授記。汝於來世。當得作佛。號釋迦牟尼。

1、昔日授記,實由於證無生法。發覺初心之菩薩,若知得有法則不授記,無法乃與授記。

2、受持讀誦此經,必應如教,於一切法無住而住,方為信心不逆,荷擔如來。方能生福滅罪,當得菩提。

3、『三菩提』下,意謂,彼時未蒙授記之先,若心住於無上菩提之法,希望成如來,得無上菩提。便不能證無生法忍。則並授記亦不可得矣。豈能成如來耶。

一一九、正釋

以實無有法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是故然燈佛與我授記。作是言。汝於來世。當得作佛。號釋迦牟尼。

1、以其實無住著菩提法以求得之之心。明其正因心無有法,乃證無生。得蒙授記耳。

2、無菩提可住。正是說明不應住之所以然。乃離相之極致,亦法性之本然也。

3、必解深而後信深,解圓而後修圓。其於證入也不難矣。解漸漸開,執情我見便漸漸消。所以學佛重在解慧,所謂觀慧也。

4、無上正等覺者非他,即是真如本性,亦名自性清淨心。因其為萬法之宗,故稱「無上」。為一切眾所同具,故名「正等」。但為分別執著妄想所障,若能遣妄除障,則名「正覺」。覺至究竟,性德全彰。無以名之,不得已強名之曰,得無上正等覺耳。

5、實則性是本具,安有所得,所以雖得而必歸無所得。明得此理,便知不應存有法想、不應存有得想。

6、欲性光圓照,須令淨無點塵。有一法在,有一得在,依然是分別執著的老習慣,本性依然在障。故不但一切法不應住,即菩提法亦不應住。

7、須徹底覺悟,根身器界一切境相,皆是空花水月。迷著計較,徒增煩惱。並須持戒修福,斷其染緣,除其貪瞋。如是觀行久久,情執漸薄,妄想亦隨而漸少。

8、無始來習氣之深,雖知相皆虛妄,而攀緣不息。必須於動念處著力,向心源上返觀。所有持戒、修福、六度、十願,彌復精進,以曆事而煉心。若打得念頭死,則一切分別執著自無。而相之有無,更無關係。是以離念為離相之究竟也。

9、五蘊六根、山河大地等一切法,皆是唯心所造。佛令一切法不應住著,是遣其分別執著取相之病,與一切法並不相干。取相之病若除,則內而五蘊,外而山河等一切法,便如《楞嚴經》所說,「咸是妙淨明心性淨明體」。此法法皆如之真實義也。

10、《起信論》云:「此真如體無有可遣,以一切法悉皆真故。亦無可立,以一切法皆同如故。」須知阿耨菩提,即是真如之異名。若住於此,仍是取相。有所取,便有所立。便非一切法皆如。

11、『法法皆如』一段經文(一二○~一二五節),為全經中重要之義。亦即一切大乘佛法中重要之義。向後所說,無非闡發此義,證成此義。此是世尊將自己親證者和盤托出,詳為開示。俾眾生由此而悟入也。

12、當知法法皆如,若其證到,必能行出。如促無量劫為一剎那,延一剎那為無量劫。以芥子納須彌,變娑婆為淨土,至此事事無礙地位,方許說此話。一切學人,惟當向法法皆如上觀照,以盡遣其我見遍計之執情,以期證入,斯為可耳。

13、因法法皆如,則法法皆真。《法華》曰:「是法住法位,世間相常住。」故一切法清淨本然,絕非造作,故曰「無為」。一切賢聖莫不修此證此。但因功行之淺深,故有成賢成聖之差別。

14、若領會得「法法皆如」,我見情執之病,既都遣盡。則見相即見性,頭頭是道,無所不可。故《最勝王》、《維摩詰》等經云,「五蘊即是法身」,「生死即是涅槃」,「煩惱即是菩提」。皆顯法法皆如義也。

15、發心自度度他,以期明性見佛。扼要之方,全在於此。其方云何?依此經教,離相離念是已。

一二○、明法法皆如  約名號明如

何以故。如來者。即諸法如義。

1、『如來』之義,離一切法差別之虛相,證一切法一如之真性。不見有諸法差別之相,是之謂「如」。不見有一法獨異之相,是之謂『諸法如』。

2、「如」者,無差別之義。亦不異之義。謂法性無有差異也。以其空寂故。『諸法如義』,即法性空寂之義。證空寂之性,名為『如來』。故曰『如來者,即諸法如義』。

3、佛稱大覺,即是究竟覺此不一不異之法性。故曰『如來者,即諸法如義』。

4、其中關鍵,全視著不著。不著有,諸法不礙一如。不著空,一如不礙諸法。著於諸法,非如也。著於如,非諸法也。故如來所說法,皆不可取,不可說。唯證方知故。

5、修學應離一切諸相,修六度萬行。離諸相者,實際理地,不染一塵故。修萬行者,佛事門中,不捨一法故。如是覺、如是離、如是修,則法相應、性相應、而得證相應矣。

6、總之,昧平等,取差別。便心隨法轉。即非法亦成障礙。於差別,見平等。便法隨心轉。即法法莫非真如。古德所謂,迎賓送客,運水搬柴,行住坐臥,二六時中,於諸法上拈來便是者,是好一副無事道人行樂圖也。

7、當知天下本無事,庸人自擾之。拈來便是,自在何如。

8、古德云:「不悟時,山是山,水是水。悟了時,山不是山,水不是水。」山是山、水是水者,只見諸法也。山不是山、水不是水,惟見一如也。

9、又有悟後歌云:「青山還是舊青山。」蓋謂諸法仍舊也。而見諸法之一如。則青山依舊,光景煥然新矣。

10、唯佛如來,證性一如。則盡真如際是『來』。真如無際,故來亦無際。真如不動,故來亦不動。雖名曰「來」,實則來而無來,無來而來者也。當知名為『如來』者,為明其來無來相,故曰『如』。為明其如無如相,故曰『來』耳。

一二一、約果德明如  明無法

若有人言。如來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須菩提。實無有法。佛得阿耨多羅三藐三

菩提。

1、或疑其仍為有法,殊不知實無有法也。但為明其覺已究竟。無以名之,名為『佛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耳。若約性德言,實是諸法一如。

2、曰『佛』,正明稱為得菩提者,意在顯其已證無上正等覺,亦即諸法一如之果耳。

一二二、明一如

須菩提。如來所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於是中無實無虛。

1、『如來所得』者,唯一『無實無虛』,即是「諸法如義」。

2、如來所得之法,乃是實相。實相者,無相無不相。無相,『無實』也。無不相,『無虛』也。若究竟言之,相不相皆無,故曰『無實無虛』。虛實皆無,是為真實之法。以證成上文真實之說也。

3、阿耨菩提,即真如覺性之異名。如來即諸法如義,稱為如來,因其已證真如覺性。足證如來所得,「無實」,覺性空寂。「無虛」,覺性圓彰故。

4、一法不生,實無有法也,故無實。無法不現,諸法一如也,故無虛。

5、『無實無虛』,即《起信論》「如實空」義,「如實不空」義。如實即是真如,因真如為真實之性體,故曰如實。如實空者,無實也。如實不空者,無虛也。空而不空,無實即復無虛。不空而空,無虛即復無實。此是一切法,如如不動之真體。

6、不空是由空來,可知無虛是由無實來。諸法一如,是由實無有法來。

7、無實,可指諸法言。諸法緣生,故無實。無虛,可指「如」言。真如不空,故無虛。『如來所得』,但證諸法如義耳。

8、無實無虛,是空有一如,性德本然。如來證此,說此。令眾生覺此,修此。若觀一切法唯實,凡夫也。若觀一切法唯虛,二乘也。即觀一切法實中有虛,虛中有實,亦是權教菩薩。佛與諸大菩薩,觀一切法無實無虛,是整個的。無實即無虛,無虛即無實。諸法一如,空有同時。

9、佛事門中,不立一法,無實也。不捨一法,無虛也。應無所住,無實也。而生其心,無虛也。無實無虛,即是諸法實相。應如是覺,如是修。云何修?生無所住心,離一切相行布施六度,以利益一切眾生是也。

一二三、約諸法明如  明即一切法

是故如來說一切法皆是佛法。

1、諸法緣生而無實,同一如實而無虛。所以『如來說一切法皆是佛法』。由「諸法如義」,開出「無實無虛」。即以無實無虛,顯明一切皆是,證成諸法一如。展轉相生、相釋、相成,其實皆明一義,「應無所住」是也。

2、『如來說』三字最要,明其是約性而說。離相觀性,則頭頭是道。《楞嚴》云:「五蘊、六入、乃至十八界,皆如來藏妙真如性。」古德言:「窗外黃花,莫非般若。庭前翠竹,儘是真如。」是之謂『一切法皆是佛法』。

3、世出世法,皆是緣生。觀其不異之性,不變之體,則一切皆是,諸法一如矣。否則住法發心,住法修行,則佛法亦非佛法,何況一切法。

4、廣而言之,凡行世間法,慈悲為本。皆為利他,不存利己。一一不違佛法,則世法即佛法。若行佛法,而存名利恭敬之心,則佛法亦成世法矣。

一二四、明離一切相

須菩提。所言一切法者。即非一切法。是故名一切法。

1、『一切法』,知其『即非』,而不著相。則是佛法而非一切法矣。知是假名幻相,而歸於性。雖名一切法,而皆是佛法矣。

2、『即非、是名』,合而言之,以明無實無虛、空有同時之義。世尊說此,是教行人於行、住、坐、臥、二六時中,對境隨緣,皆應作如是觀。則處處皆是道場,事事增長菩提。

3、清淨覺性,既非虛而又無實法。正好借一切法,以曆事練心,盡空諸相。又何必於一切法外別覓菩提。《心經》云:「是諸法空相,不生不滅,不垢不淨,不增不減。」豈非無上菩提,宛然在望乎。

4、佛法如家常飯,自應飽餐,當注重消化。若能惺惺常覺,不即不離。則隨時隨地,皆可得真實受用。

5、佛所說法,說理便攝有事,說性便攝有修。此一大段,皆說自覺聖智,令學人依之起觀照。必須離相離念,方能契入。

一二五、約報身明如

須菩提。譬如人身長大。須菩提言。世尊。如來說人身長大。則為非大身。是名大身。

1、身如須彌,故曰『長大』。指佛之報身言也。『如來說』,正明報身與法身一如也。

2、上來約名號、約果德、約諸法,以明如,皆是法說。此約報身明如,則是喻說。恐聞法說不了然,因喻而得了然也。

3、法身有二義。(1)法身即是清淨自性,名為自性法身。此即佛與眾生所同具,所謂同體之性。約眾生言,又名在障真如,亦名在纏法身。(2)一切諸佛,長劫勤修,福慧莊嚴,自性圓滿顯現。此名出障法身,亦名出障真如。又名報得法身。

4、約性言,法身非相,不落長短大小數量,故曰『則非大身』。約相言,則名報身,故曰『是名大身』。足見報身與法身,不一不異矣。

5、離一切障,淨德滿足,曰「自受用報身」。謂修因證果,自度已竟。即出障報得法身。

6、遍一切境,光明普照,曰「他受用報身」。法身現報身之相,原為利他。可見自報、他報,亦是不一不異。

7、一切法,本是真如自性,隨緣所現。若不著諸法之相,則見諸法時,便見諸法之性。譬如報身,亦即出障法身顯現之相也。不著報身之相,便見法身之性,兩不相礙。

8、報身雖相好光明,而不礙自性清淨。且因自性清淨,所以相好光明。推之一切法,相雖不一,性則不異。故一切法皆是佛法也。

9、得此報身之果,猶曰非身、是名,是佛不住此身相也。故菩薩修因時,應無所住,而生六度之心。

一二六、明因  正遣法執  約度生遣  標遣

須菩提。菩薩亦如是。若作是言。我當滅度無量眾生。則不名菩薩。

1、『如是』指上「法法皆如」一大段。謂佛為菩薩準繩。初心菩薩,亦應如是體會法法皆如之義,而於法無住也。

2、「如」,諸法一如。「是」,一切皆是。合而觀之,便是無實無虛。一切諸法,無實也。皆是一如,無虛也。虛實俱無,則因如是者,必果如是矣。

3、菩薩度生、嚴土,離相行六度。廣行六度,一法不廢。不著六度之相,一法不執。不廢不執,方是菩薩。若取法、住相、分別執著,則『不名菩薩』。

4、須微密觀照,微密堪驗。層層入細,遣之又遣。直令此心一念不生,淨無點塵。滅度無量,若無其事。庶幾與一如之義相應耳。

5、度生為應盡之責,此責終未能盡。又應知度亦等於未度,所謂無一眾生實滅度者。若自以為能盡此責,大有所度。則自矜自負,目空一切,豈是菩薩。

6、世尊言此,是令發大悲心者,應於離念上加功。妄念不息,真心永障。有悲無智,豈能度他。人我分別之見猶存,故不名菩薩也。

一二七、徵釋  釋無法

何以故。須菩提。無有法名為菩薩。

1、此中是明『不名菩薩』之故。由其心有能度所度之見,便是取法,便著人我等相,乃是凡夫。故『有法名為菩薩』,斷斷『無』之。

2、佛說一切法無我人眾壽。以明有法便著我人眾壽,便違佛說,便是凡夫。

3、菩薩眾生皆是假名,尚無能度之菩薩,何有所度之眾生乎。則不應取著度眾生也明矣。

一二八、釋無我

是故佛說一切法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

1、眾生之見,無非分別。分別便是有能所對待。約能見言,便是『我』。約所見言,便是『人』。能所之見,差別叢生,是為『眾生』。能所之見,繼續不斷,是為『壽者』。分別妄心,多不勝數,以能所收之,罄無不盡。合之,則唯一「我見」而已。

2、此『佛說』句,含義甚多。『說』字斷句。謂一切法無我之理,為佛所說也。『法』字斷句。謂佛說之一切法,本無我人差別也。

3、佛說之一切法,莫非令人泯對待分別之法相,悟平等一如之法性。覺此覺性,可名菩薩。若存有法相,便是我執,便成對待,便是分別,何名為覺。

4、一切眾生,性本同體,本無爾我對待之分。故說眾生,菩薩亦眾生。說菩薩,眾生亦菩薩。眾生本來是佛,況菩薩乎。『佛說一切法無我人眾壽』,令聞者當觀同體性也。

5、『若作是言,我當滅度無量眾生』,豈非我見人見眾生見乎。此見一日不除,非壽者見乎。分別如此,執著如此,是於性本同體,諸法一如之義,完全隔膜,顯違佛說,尚自居為菩薩乎。

6、我見我執未忘,則我為我,眾生為眾生。遇受其度者,勢必自矜自喜。不受度者,勢必輕視憎嫌。遇他之行六度者,又必爭競猜忌。展轉情執,自縛自纏。汝自己方且向煩惱惡見稠林中走入。尚曰度眾生乎。尚得名菩薩乎。所以有法名菩薩,斷斷無此事理。

7、發正覺者,必應將佛說一切法無我人眾壽,即是諸法一如的道理,切實體會。雖廣修六度,而一法不執。庶幾心空妄念而無實,功不唐捐而無虛耳。

一二九、約嚴土遣  標遣

須菩提。若菩薩作是言。我當莊嚴佛土。是不名菩薩。

1、菩薩發心,唯一在利益眾生而已。此中所說之病,亦與度生中相同。病在「作言我當」是也。

2、總之,「作言」,便動念矣。「我當」,便執見矣。起念著見如是。全是凡情,何名菩薩。

一三○、徵釋

何以故。如來說莊嚴佛土者。即非莊嚴。是名莊嚴。

1、諸法一如,不應少存分別執著之情見。「無住生心」,是於不執時卻不廢。「生心無住」,是於不廢時即不執。

2、前令發菩薩心者,離相以修福慧。今是令行菩薩道者,於修福慧時,不存此是福慧之見也。前後淺深,大有區別。

3、 須知『佛』即是心,『土』即是地,『佛土』猶言心地。所謂『莊嚴』者,因眾生自無始來,此清淨心,被一切染法橫生障礙。本來空寂,全然紛擾。本來光明,全 然昏闇。故令發廣大願,以擴其量。修六度行,以除其私。離相離念,將所有分別執著等凡情俗見,掃除洗刷,復其本性德能。無以名之,強名莊嚴。實則無所謂莊 嚴也。

4、雖熾然莊嚴,而忘其為莊嚴。庶幾與空寂之性相應。既空且寂,光明自顯。莊嚴佛土,如是如是。

5、廣度眾生,大悲也。清淨心地,大智也。大悲大智,所謂無上菩提也。然行者不可存一此是大悲大智之念。少存此念,便是法執,不名菩薩。

一三一、令達無我  標示通達

須菩提。若菩薩通達無我法者。如來說名。真是菩薩。

1、證得諸法一如,謂之「法無我」。通達一如之諸法,謂之『無我法』。

2、 上文(一二八節)『佛說一切法無我』,因佛已證無我理,具無我智,能於一切法中無我,故曰「法無我」。後歸結處(一六四節)曰,『知一切法無我,得成於 忍』。是明其不但於一切法能知無我,且安忍於無我,故曰「法無我」。此處是令通達本來無我之一切法,故曰『無我法』也。猶言去分別之妄心,見本無分別之真 性耳。

3、一切法皆無我,則一切皆無我法。故自「著衣持缽,入城乞食」,乃至「還至本處,敷座而坐」,皆所以表示無我之法也。此正諸法一如,一切法皆是佛法的氣象。

4、不離眾生,故曰『善護念』。行不言之教,故曰『善付囑』。若善能通達,又何勞世尊開口。若未能通達,將更說方便,令得通達。即下文「開佛知見」是也。由是言之,謂開佛知見,尤為無我之妙法可也。

5、雖然,法即非法。若聞開佛知見,而有一知見存,便又成法執。又是我見。豈佛知佛見哉。此理當深長思之。

6、眾生於一切法,動生障礙,不能通達,因偏執故。偏執即是我見。今令開佛圓見,圓則不執。開佛正知,正則不偏。

7、欲開通無我之智慧,達到無我之理體。必先通達其知見。俾得見無不圓,知無不正。

8、『無我法』,亦可分為無我、無法。然無論人我、法我,總一我執。而法我細於人我。法我無,人我自無。故不必局分二事說之。

一三二、開佛知見  明圓見  明不執一

須 菩提。於意云何。如來有肉眼不。如是。世尊。如來有肉眼。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來有天眼不。如是。世尊。如來有天眼。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來有慧眼不。如 是。世尊。如來有慧眼。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來有法眼不。如是。世尊。如來有法眼。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來有佛眼不。如是。世尊。如來有佛眼。

1、此「見」不局指眼見,猶言見地耳。知見皆從理智出,原非異體。但約有所表現曰「見」。約了了於內曰「知」。

2、凡夫『肉眼』所見有限,為煩惱所障故。『天眼』,有由業力報得,有由定力修得。凡夫齊此二眼。若『慧眼』以上,非修出世法不能得。

3、『慧眼』,以根本智,照見真空之理。『法眼』,以後得智,照見差別之事。得根本智後,方能得之。

4、『佛眼』,智無不極,照無不圓,惟佛有之。古德云,前四在佛,總名佛眼。

5、佛眼智照。以俗諦言,遍河沙世界雨滴點數,悉知悉見,其他可想矣。故自無始來、窮未來際,遍虛空、盡法界,一切眾生、乃至一極微細眾生,死此生彼,根性族類,以及起心動念,前因後果,千萬差別,極細微之事相,無不悉知、無不悉見。

6、證佛性,慧為因,定為緣。因親緣疏,故定多不及慧多。定慧未能均等,故菩薩但分證法空,分見佛性。唯佛與佛,定慧均等,了了見性,如觀掌果也。

7、佛說五眼,旨在借五眼以明佛見圓融。見性圓明,有如圓鏡,胡來現胡,漢來現漢,初無容心。正所謂不有而有,有而不有也。

8、菩薩應開如是見,通達如是無我法。云何通達,唯在不執己見,不執一見而已。云何能不執,首當大開圓解,令其見地徹底,則執情自薄。即復力除習氣,離相離念,證得諸法一如,方為究竟耳。

9、經中凡言「於意云何」,皆是探詢見地之辭也。凡言「作是念」、「能作是念否」、「莫作是念」、「汝勿謂作是念」等等,皆是破其執見,令開圓見也。

一三三、明不執異

須菩提。於意云何。恒河中所有沙。佛說是沙不。如是。世尊。如來說是沙。

1、『如來說是沙』。若不著相,則見相即見性。又何必說不是沙。此正明一切皆是,以遣微細之執。

2、佛眼洞徹一切法差別事相。恒順眾生,隨喜功德。不壞俗諦,故世俗既說是沙,如來亦隨俗而說是沙。以明如來之不執異見也。

3、當知不一不異之義,便是法法皆如,此正佛之所證所得。即是佛之圓見。雖見而不立見,乃能於一切法不執而無我,乃能如是如是究竟證得。一異不執,是破除我見之慧劍也。

4、我見難除,不外兩種理由。(1)見理不明。(2)自以為是。欲破「我」,首當明理。開佛圓見,徹明其理之謂也。先說「五眼」以明不執一,為見理不明者說法。繼說「河沙」以明不執異,為自以為是者說法。

5、今教以一異俱不可執,見將從何安立,則我亦與俱化矣。

6、不一不異之義,為般若之綱宗,佛法之要領。可以貫通一切法。此經令通達無我法者,先通達乎此。此句,開之則為八不、十不、十二不、十四不。詳參《講義》卷四,頁三十八。

7、《大智度論》云:「不生不滅,不斷不常,不一不異,不去不來,因緣生法,滅諸戲論。」因緣生法,猶言因果。言一切法皆是因果。故一切法皆是具足「八不」之義。

8、佛所說法,不外真俗二諦。俗諦法相,雖變化無常,為世俗所共見,故謂之「俗」。真諦法性,則常恒不變,為諸法之本體,故謂之「真」。佛說二諦,皆用八不之義以說明之。

9、「諦」,明其事理確實不虛。一切眾生,所以輪迴生死,苦趣無邊。無他,由迷俗諦八不之義故也。一切聲聞乃至權位菩薩,所以有變易生死,無明未盡者。無他,由迷真諦八不之義故也。

10、於此八不義諦,迷有淺深,悟有高下。故有六道之紛紜,三乘之差別。佛為一大事因緣,出現於世,即為令眾生了二種生死。故說種種法以開示之,令得悟入耳。而種種法,不出真俗二諦,故此義理貫通一切經論。

11、性相不二,空有同時。有即是空,故俗諦之生滅,為假生假滅。空即是有,故真諦之不生不滅,亦是假不生假不滅。既見性,正好現相,隨緣度生。

12、當知佛說,是佛境界。所謂諸法實相,惟佛與佛,方能究竟。所以華嚴會上,善財所參五十三位善知識,皆曰「我惟知此法門,餘則不知。」乃是實話,並非謙詞。所以古德如智者、賢首、等諸大師,平生只宏揚數種經論,蓋學力只能如此。此正古德高處、真處。後學所當學步者也。

13、即令頓悟同佛,而障若未盡,仍未能徹底會得。仍須向離相離念處,真參實究,而後乃能契入耳。

14、不執一不執異,以此法印,向一切法上,微密印證。以此法印,向自心上印證。向未起心動念處印證。如此,庶有通達之可期。以此見地,向心行處及諸法上,了知其所以然,以求通達而無我者也。

一三四、明正知  明心行叵得  喻眾明知  引喻

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一恒河中所有沙。有如是等恒河。是諸恒河所有沙數。佛世界如是。寧為多不。甚多。世尊。

1、「心行」,心之行動,起心動念也。「諸法」,外境也。約內心外境以明正知,意在使知「無境唯識,心外無法」之義也。

2、心外無法,故法法不外一真如。但眾生外為境相所迷,內為心念所擾,不能證得。此般若所以令離相離念也。

3、性體空寂,本無有念。諸法緣生,本來無生,當體即空。故心行諸法,不一也。叵得緣生,不異也。不一不異,諸法如義也。如是而知名曰「正知」。知此,則知應離念離相之所以然矣。離相離念,正所以無我也。

4、設喻河沙為言,意顯妄心及一切法,層出不窮,牽引愈多,不可勝數。以顯妄心法相,如幻如化,莫非假有。

5、『於意云何』,探試其見地。佛世界,即大千世界。為一佛教化之區域。以無量數之沙比喻世界之多,皆為藉以顯下文眾生心多。

一三五、悉知

佛告須菩提。爾所國土中。所有眾生。若干種心。如來悉知。

1、『爾所』,指上文「無量」言。『國土』即世界。所謂十方剎土,所有眾生,種種差別、族類、色身,大而天人,小而螻蟻,其心無不『悉知』。

2、佛世界,亦含深旨。當知世界之執持不壞,固由眾生業力。然非仗佛慈悲威神之力,為之攝持。以眾生業力之惡濁,早不知成何不堪之狀況矣。一切眾生皆蒙佛恩而不自知。此猶父母之照顧幼兒也。

3、諸大乘經所說,梵王、帝釋、乃至日月天子、一切諸神,皆在佛前發願,護持眾生。故知世界之執持,實賴佛恩慈悲威神之力。

4、世界國土,已多至無量。其中眾生,其數之多,那復可說。何況眾生心乎。真所謂不可說不可說矣。

5、所以如是層遞以說之,顯不一之義。『如來悉知』,以如義知之耳。

一三六、釋明非心

何以故。如來說諸心皆為非心。是名為心。

1、『諸心』,指(一三五節)『若干種心』言。『非心』,約性言,暗指非真心,真心即性也。『是名』,約相言,暗指其是妄心。

2、『如來悉知』。如來已證同體之性,便成大圓鏡智。所以一切眾生起心動念,佛心鏡中,了了分明。且佛心無念,故知動念者,皆為『非心』。此『悉知』之故也。

3、須知凡夫心念,雖鬼神亦知之。所謂機心才動,早被神知。若微細念,則惟菩薩羅漢能知。佛則無不悉知也。

4、當知神通不可執。執之,輕則賣弄生害,重則著魔發狂。矜奇好異,人之恒情。倘大眾看重此等事,既足為修行之障,且恐為法門之害。

5、當知三明六通,是學佛人本分事。但修行時,不宜注意此事,恐走入魔道。無明盡時,神通自得。得之之後,亦不宜輒與人知。恐為捏怪者所藉口,後患甚多也。

6、說「河」,喻心念之流動。說「沙」,喻心念之繁密。說沙為河,喻心念從微而著。說河之沙,喻心念由總而別。由河沙而說到世界國土眾生,喻眾生心念既流轉不停,復膠固不化,既細瑣無比,復馳騖無極(今云脫序)。有任運而起,有施設而成。所以言『若干種心』。

7、如上所言,凡有兩重不一不異。外而山河大地,內而五蘊色身,事相至不一。而為眾生心所現物,則不異也。又眾生心念多至若干種,不一也。而『皆為非心』,則又不異。此皆發覺者,所應了知。

8、總之,不一不異諸句義,既顯法法皆如,即是顯無有定法。令行人當於一切法上,活看活用,不生拘執。故佛時而說一,以顯其不異。時而說異,以顯其不一。時而一異俱說,顯其雖不一而不異,雖不異而不一。時而一異皆非,顯其並不一不異亦不可說也。無非為遣執情,令證一如耳。

9、總以明處處皆不可著,無論世出世法,皆應依此義觀,依此義行。

一三七、結成叵得

所以者何。須菩提。過去心不可得。現在心不可得。未來心不可得。

1、「叵得」,即不可得。此說『非心』之所以然。心念既有三際,故謂之遷流。因其心念,剎那不停,故有『過去』、『現在』、『未來』。

2、剋實而論,只有過去、未來,並無現在。『不可得者』,明其當下即空。

3、真心,則常住不動。『非心』,言非常住之真心。生滅心是妄非真,故曰『是名為心』。

4、執著者,必自以為我能取。不知即此能取之一念,三際遷流,當下即空。念尚不可得,尚何能取之有乎。三言『不可得』,真乃錐心之語,直令我見無立足處。

5、《楞嚴經》曰:「一切眾生,從無始來,生死相續。皆由不知常住真心,性淨明體。用諸妄想,此想不真,故有輪轉。」此文道盡三界輪迴之真相。

6、若心不隨相而動,便除一切苦。所謂了生死出輪迴,心了耳,心出耳。修行人第一步,便當明瞭此理。

7、分別執著,妄也。不分別執著,真也。真心無念,起念即妄。修證者無他,除妄是已。妄云何除,離念是已。離念則分別執著自無。真心自見,生死自了。

8、一切眾生,所以認妄為真,由於不知其是不可得。不辨其是生住異滅,剎那相續。實不可得,執之何為。且自以為能執,而實無可執,徒增妄想業力而已,真愚癡可憐也。此理惟佛知之說之,修行宜急覺悟也。

9、此事為凡聖之關鍵。本經雖離相離念並說,實歸重在離念。不過以離相為離念之方便耳。若離念,則見相即見性。磓管隨緣現相,廣度眾生,毫無障礙矣。

10、「三心」實不可得,當下即空。應當向不可得處觀照契入。則湛湛寂寂,當下便是常住真心。正所謂「狂心不歇,歇即菩提」。

11、此節文亦具兩重不一不異。過現未三心,是為不一。皆不可得,是為不異。又遷流心與常住心,不一也。知其不可得而當下空寂,則不異也。佛之委曲說此四重,開示修觀之方便也。

12、由不一觀不異,一念不生,而實相生矣。由不一入不異,除分別執著,亦即無我。迨至一念不生,人我法我,尚復何存乎。真無我之妙法也。此為開佛正知,開佛正覺也。

13、下「諸法緣生」一大段,亦復如是開之覺之。而一是向「心行」上開覺。一是向「諸法」上開覺。雙方並進,則心境皆亡,我法俱空。無我相,無法相,亦無非法相。離一切諸相,「則名諸佛」矣。

14、教下名言甚多,無此直捷了當。宗門棒喝交馳,無此彰顯明白。願共勉之。

一三八、明諸法緣生  約福報明無性  約法施明體空

1、此一大段,含義甚多,須先說明,入文方易領會。

2、上「心行」一段,是約內心明義。此「諸法」一段,是約外境明義。諸法多不勝數,今約福報及法施明義,則可賅攝一切法矣。

3、布施攝六度,六度攝萬行。布施中以「法施」為最。法施之義明,則六度萬行,皆可例知。法施是善行,善行之義明。非善行之事,亦可例知。

4、因緣生法,謂一切法之生,不外因緣。故法即因緣所生之果。無異言一切法不外因果。故「因果」攝一切法盡。

5、因緣生法,但有相而無性。可知一切法之當體,如幻如化,如空中花,如水中月,絕非實物。故標題曰「體空」。顯其當體是空耳。

6、具足身相,顯「無性」義。法施,顯「體空」義。由是可知,說緣生,無異說不可得。說不可得,亦無異說緣生。

7、眾生處處執著。能執,無非妄想。所執,便是諸法。佛以誠言告之曰:「汝以為有能執者耶?心行不可得。能執之意,當下即空。」又告之曰:「汝以為有所執者耶?諸法緣生,所執之法,當體是空。」如此開示,正是將眾生執見,從根本上推翻。

8、「緣生」與「不可得」,皆明即空之義。妄念為成凡之由。將欲了生死、證聖果,必須斷念。當知一切法,只是緣生,本來是空。既已緣生,不無假相。故法與非法,皆不應取。以一切法,雖絕非真實,而事相儼然。行人亟應覺悟,空有不著,離相離念。隨緣不變,不變隨緣耳。

9、若不離念,「寂」且未能,遑論乎「照」。故學人於此行門,必須空有不著。而於觀門,則須一空到底。此理不可不知也。

10、用功當以離念為主。念佛即是離念,離一切妄念,離一切三界輪迴念,迨至往生見佛,自然圓離矣。

11、真心不但真空,且是真有。真空,離名絕相故。真有,常恒不變故(空有一如)。

12、一切緣生之法,本無是物,但假現相而已。乃是真空假有也。(空有相待,故曰同時。)

13、或曰:「心外無法,心生則種種法生。」此「心」指妄心而言。然則佛菩薩既無妄念,而能現種種境相,不知何由而成。

14、佛菩薩實無有念。種種境相,乃留惑潤生,亦實由心而現。此則由於因地發大悲願,隨緣度眾。故證果後,雖不起念,而藉夙昔悲願薰習之力,便能隨機感緣,現諸境相。西方淨土,亦彌陀因地大悲願力所現者也。

15、我等修因時,必須悲願具足,深觀諸法緣生之義,使薰習成種,乃能於大定中隨緣示現耳。

16、「開佛知見」一大段,實為全經最要部份。前後所說,無非開佛知見。信者信此,解者解此,修者修此,證者證此。合信解行證,方將「開」字工夫做了。信是初開,而解、而行、而證,乃究竟開也。

一三八、明福德明福德因緣

須菩提。於意云何。若有人滿三千大千世界七寶。以用布施。是人以是因緣。得福多不。如是。世尊。此人以是因緣。得福甚多。

1、此是總明緣生之義。從布施因緣說到福德。『布施』,因也。『福德』,果也。因緣所生,因果無盡。布施等為佛門大事,尚不離緣生,不離因果。則其餘一切法可知矣。

2、前半部中,長老答辭,多言『不也』。後半部惟開佛知見中,答『如是』最多。表諸法一如,一切皆是之義。是明融相會性。

一三九、明緣會則生

須菩提。若福德有實。如來不說得福德多。以福德無故。如來說得福德多。

1、因為『福德』是緣生法。一切眾生,但能布施六度,深植因緣,則因緣聚會,福德便生矣。

2、表面說福德,實是說布施。若不修布施之因,那來福德之果?故『如來不說得福德多』。正因福德當體即空而無實,乃是因緣生法。故欲得果者,但修其因。若勤修布施,則福德自至矣。故『如來說得福德多』。

3、法法莫非因緣所生。福德布施亦是緣生。福德之因緣為布施。布施之因緣,發心是也。欲布施不著相,必先於福德不著相。布施之所以著相,無非為貪求福德,則大誤矣。其所得者,不出三界,終是苦因。故依如義不說得福德多也。

4、觀一切法空,無福德之念。但為利益眾生,修離相之三檀。則是福慧雙修,悲智具足,必得不可思議不可稱量無邊功德。故依如義說其得福德多矣哉。

5、佛經所說因果道理,徹底圓滿。極其精微。廣大圓妙。世出世法,所莫能外,然後始知因果可畏,始知佛法為人人所必需。

6、欲真明瞭世間法,不能不先明佛理。然後始知離相離念,關係重大。決不致漠視,決不敢畏難。乃能發大心、修大行、證大果也。

7、總之,佛說因果,能令人成世間善人、賢人、聖人、乃至成菩薩、成佛。其廣大圓妙至極矣。

一四○、明報身  明色身非性

須菩提。於意云何。佛可以具足色身見不。不也。世尊。如來不應以色身見。何以故。如來說具足色身。即非具足色身。是名具足色身。

1、『具足』,圓滿之義。指功行圓滿、萬德莊嚴之報身。『色身』名為具足者,正因其諸相具足。故色身為所莊嚴,諸相為能莊嚴。分而說之,意在顯其有能有所,正是緣生法耳。

2、『不也』,活句。謂亦可、亦不可。法身報身,不一不異。若會歸不異之性,則可見。若執著不一之相,則不可見也。上言『不也』,下言『不應』。意顯無所謂可不可,但不應耳。

3、『何以故』下,明「不應」之義。必深解緣生道理,而兩邊不著,然後性相圓融而不異,則見相便是見性。其所見者,乃是無相無不相。亦即如實空、如實不空之全性。

4、心有所取,由其動念。欲一無所取,惟有離念。離念不能,則唯執持彌陀名號,一心稱念,而離一切雜念。以彌陀名號,能導入真實報土故也。

5、佛說諸法緣生之宗旨,在令人體會即假即空,即空即假道理。知一切法本無可執,亦不必執,以離念耳。

6、修離念之因,必獲無念之果。仍不外乎緣生法也。無念者,所謂佛智也、真如也。

7、世出世法,莫非緣生,即莫非因果。無智慧者,以惡因招惡果,以善因招善果。以小因招小果,以有漏因招有漏果。若開佛知見,則能以殊勝因招殊勝果。謂證無念真如之果也。

8、此經難講,前後不異。前之難,難在要義多在後文。講時往往犯下,只能帷燈取影,不能暢所言。後之難,難在理深境細。言語不易形容,且處處要顧到離名絕相。雖可暢所欲言,卻不可說煞一字,塞人悟門也。弘宣此經應知。

一四一、明相好非性

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來可以具足諸相見不。不也。世尊。如來不應以具足諸相見。何以故。如來說諸相具足。即非具足。是名諸相具足。

1、自經初至此,舉身相問答已三次。而每次所明之義不同,一層深一層也。

(1)初次(一九節)問「可以身相見如來不」。是指一切身相,非專指佛身。如來指自性。

(2)(六九節)「可以三十二相見如來不」。是專指佛之應身。

(3)此次(一四○、一四一節)問曰,「具足色身」,「具足諸相」,是約佛之報身。

2、前曰「身相即非身相」。顯相皆虛妄,故不應住。又即非是名並說。顯約性則非,約相則是,兩邊不住。此節又即非是名雙舉。以顯緣生之法,空有同時之義。

3、不住,謂於相上即見其非相,便是不住,便能見性。非謂壞相而後見也。身相如此,諸相皆然。

4、離名言相,謂應知性非名言之所及。非謂無名字、無言說、無相也。但於名言之假相,心不取著,即是如來。

5、『佛』與『具足色身』同說,明因果非虛。『如來』與『具足諸相』同說,明性相一如。

6、言『是名』,令其不可執異。言『即非』,令其不可執一。不執一異,是為圓見。見圓則知亦正。知正則見亦圓。若知一切法莫非緣生,則見一切法不一不異。不異不妨不一,故本一如也,而緣生諸法。不一不礙不異,故雖諸法也,而皆是一如。

7、佛說緣生之要義,令知世出世法,一切皆空,惟因果不空。所以因果可畏。種善因,必得善果。

8、一切法即空即假。以即假故,所以因必有果,因勝果必勝。以即空故,所以因果雖勝,亦行無所事。此之謂深明因果。

9、 佛說一切法緣生,意在明其本不生也。若二六時中,世法亦隨緣做,出世法正隨緣起。卻一眼覰向「一切法本不生」處,看之。(「看」,即覺義、照義,了了明白 也。)亦不自以為能看。但於世出世法,正隨緣時,正如是看。正看時,正如是隨緣。可許他是個伶俐漢。內三際心不可得,外一切法本不生。真一了百了,天下太 平。

10、本師教我們這些抄直路的法門,我們要直下承擔,努力向前。普賢菩薩警眾偈云:「是日已過,命亦隨減。如少水魚,斯有何樂。」若依舊拖泥帶水,雖日日看經聞法,曉得些理路,有何益處。要防他所知障生,比煩惱障更壞也。

一四二、約法施明體空  明無法可說  明聞者性空  明無法可得

1、於福德勝報之後,接說法施一大段文,正顯一切法皆是緣生。此一大段是約因說,以顯示緣生無窮,因果無盡之義也。

2、施者、受施、施物。約此三方面之因緣,已千差萬別,說之無盡。何況三方面,倘不聚會於一時一處,仍無此一法施之事發生也。而聚會又非緣不可。由此可知,一切事莫非因緣所生者。

3、 果復成因,因又成果。果因因果。自此以往,千差萬別,永永無盡。可見世出世間,種種事相,所謂諸法者,更無他物。只是不斷之因果果因,於眾生心目間顯現變 幻而已。深觀其趣,「因」是前因之果。「果」乃後果之因。既不固定,便非實在,剎那之間,皆成陳迹。然則苦苦分別,牢牢執著,豈非癡乎。

4、一切法不過因因果果,次第演變,眩人心目。不能剎那停住,乃執為有實,自生纏縛,不得自在。其為癡絕,固不待言。

5、法雖非實,卻是自無始來,遇緣即起。因果果因,剎那相續,曾不斷絕。乃一味執空,不知隨緣之理。托勝緣,獲勝果。證本非緣生之性,超然於一切緣生法之外,解纏縛之苦,得自在之樂。

6、善學者,以緣生之理,隨機感緣,示種種法,以拔眾生之苦,予眾生之樂。其不能者,勢必墮落。何以故。惡取空故。

7、二乘人,但偏於空,雖能超出緣生,而不能利用緣生。則沈空滯寂,成自了漢。世尊呵之曰:「焦芽敗種,墮無為坑。」此兩種執之病,雖苦樂不同,升沈迥別。然無智慧則一。

8、佛說此一大段文,意在使人洞知緣生事理,以免執有執空之病。

9、不執有,則人我空。不執空,則法我空。我法雙空,便是洞徹三空之般若正智。便證空有同時之般若理體。故曰:「通達無我法者,是真菩薩。」

10、布施、受施、施物,皆因緣生法,當體是空。故名為「三輪體空」。

一四二、明無法可說  對機則說  示說法無念

須菩提。汝勿謂如來作是念。我當有所說法。莫作是念。

1、此下數節,正面是明如來說法之義,而骨裏卻是教菩薩應如何離念。所謂言在此而意在彼也。

2、作是言念,其過何在。在「作念我當」四字。

一四三、釋有念即執

何以故。若人言如來有所說法。即為謗佛。不能解我所說故。

1、『有所說法』,謂心中存有所說之法,即「作念我當」之意。一說此言,其罪甚大。『即為謗佛』。如來空寂性中,那得有念,那復有我。凡作念我當如何,是妄想執我之凡夫。視如來同凡夫,非謗而何。

2、法身無念無說,報化有說而實無念。經文特舉『如來』,意在顯此。

3、佛之說法,無非對機。法亦緣生,緣生體空,故法本無法。說即無說。

4、佛何以能不起念隨緣說法,前修因時悲願薰習之力是也。此理《金光明經》說之最詳。經曰:「佛無是念,我今演說十二分教,利益有情。」又曰:「然由往昔慈善根力,於彼有情,隨其根性、意樂、勝解,不起分別,任運濟度,示教利喜,盡未來際,無有窮盡。」

5、不起分別而自然合度,所謂任運是也。何故能如此耶?由於往昔在因地時,悲願具足,深觀緣生,薰習成種之力使然耳。

6、 經曰:「依法如如,依如如智,能於自他利益之事,而得自在成就。依法如如,依如如智,而說種種佛法,乃至聲聞法。」「法如如」,法謂法性,如謂真如。後如 字,謂一如也。是說法性真如而一如,此根本智之異名也。「如如智」,如是一如,後如字,謂真如。智謂根本智。即真如根本智一如,即後得智之異名。根本智照 真,後得智照俗。

7、水鏡無塵而發光,依於此光,故能現相。佛性亦然,無念空寂,則智光圓遍。依此智光,故空寂無念中,而得種種之事自在成就。可見自在成就,正由無念空寂而現智光。

8、今謂「如來作念我當說法」,便同凡夫,豈是如來。豈不空寂,又豈能說法自在。正所謂以輪迴見,測圓覺海,無有是處。

9、諸佛菩薩說法,如空穀傳聲,有感斯應,初無容心。大扣大鳴,小扣小鳴,適如其分,自然而然。佛之說法,如是如是。

一四四、本無可說

須菩提。說法者。無法可說。是名說法。

1、『無法可說』,意顯本無可說。何以「本無可說」,以本來無法故。既本無法,那有可說。

2、法是緣生,說亦緣生,說法者亦是緣生。既曰緣生,非無法、非無說、非無說者也。然緣生無性,當體即空。故雖儼然有說法,即復了不可得。言其說即無說也。

3、明瞭緣生之義,便知法本無法,故說即無說。說法者亦即空即假,即假即空。決不致妄作言念,罪同謗佛。正因無法可說,乃有說法及說法者之假名耳。

4、說法者無法可說,則學法者,當然無法可執。既說法者無念,則學法者,便當觀照諸法緣生體空,會歸一如。觀力漸漸深,分別執著便漸漸薄。我見便漸漸除,念亦漸漸離矣。所謂通達無我法者,如是如是。

一四五、明聞者性空

1、此一段經文(一四五—一四七節),羅什大師譯本所無,乃後人據魏譯加入者。什師有意略去,別顯能所雙亡之義。然有此一段文,經義更為圓滿,故江校本依之。

2、上言說法者無法可說,明能說者空。下言無法可得,明所說者空。修功至極處,必應能所皆空。方能性光獨耀,迥脫根塵。此義即《心經》所說:「無智亦無得。」

3、清達天師作《心眼疏》,分經文為信解行證四分。以經文明明具有此義故也。如生信文中,長老問:「頗有眾生,生實信不。」答曰:「有持戒修福者,能生信心。」末後結曰:「佛及無上菩提法,皆從此經出。」示學人當由此入。信為入道之門,結顯此意。

開解文中,長老自陳深解義趣。示人當如是深解。末後結曰:「當知經義果報,皆不可思議。」當知,當解也,結深解之義。

進修文中,明發心無法。繼令開佛知見。佛見,是不執一異。佛知,是三心不可得。一切法本無生。末後結曰:「以無我人眾壽,修一切善法,則得阿耨菩提。」其示學人應通達內心外境,即有即空,不執一異,無我無法,以為唯一之修功。必修無我無法之因,方證平等法界之果。

成證文中,明一切法無我,得成於忍。成忍,謂證也。其餘所說,皆是平等法界諸法空相之義。則皆成證之義也。

4、《講義》分段依《新眼疏》。但加標「約心明無住」,「約境明無住」兩大部分。使前後兩半部明義不同之處,一目了然。當知《華嚴》以信解行證,顯示圓融無礙之入道次第。其境界正是諸法一如,一切皆是。

5、此經,是為不斷佛種而說。故一依《華嚴》信、解、行、證,入道次第說之。令聞者亦依此圓融次第而入道。以示衣缽相傳,燈燈無盡之意。

6、《華嚴》曰:「信為道源功德母,長養一切諸善根。」「信」字尤要,成始成終,唯一信心而已。

一四五、明聞者性空  請問

爾時慧命須菩提白佛言。世尊。頗有眾生。於未來世。聞說是法。生信心不。

1、發心修行,必須依法。今云無法,且云說法者無法可說。然如是種種之說,莫非法也。末世眾生聞之,深恐狐疑。故問『聞說是法,生信心不』。

2、當知如上所說,皆是於法不執,精修無我之妙法。長老問意,正是指示學人,應信此妙法,修無我行耳。

一四六、遣執

佛言。須菩提。彼非眾生。非不眾生。

1、『彼』,指聞法之眾生。『非眾生』,約性言。『非不眾生』,約相言。

2、意謂一切眾生,皆是緣生之義。

一四七、釋成

何以故。須菩提。眾生眾生者。如來說非眾生。是名眾生。

1、『眾生』重言者,承上『非眾生非不眾生』說也。本具佛性,非眾生也。故曰彼非眾生。但約名相,則是眾生。故曰彼非不眾生。

2、長老慮眾生於是深法未能生信者,由於認眾生為眾生故。不免為之耽心。當知就相而觀,雖是眾生。其性則上等諸佛,本非眾生。

3、既具佛性,豈不能開佛正知。則聞是法者,豈無能信者耶。故「非眾生非不眾生」一語,便含有「莫作是說」之意在。

4、觀此五蘊眾法,但由因緣聚會,非生幻生,本來無生。若知此義,則依法發心修行者,那得有法可執乎。

一四八、明無法可得  陳悟

須菩提白佛言。世尊。佛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為無所得耶。

1、佛現具足身相,既原為說法度生。而佛之所說,原說其所得,所謂「如語」。今知莫非緣生,當體是空。得即非得,佛即非佛,一絲不掛,空寂之性,竟體呈露矣。

2、長老陳悟,正指示學人,應如是窮究到底,不令有一絲法執存在。然後我空性顯,始覺合本覺而成大覺。雖如是悟,當請明眼人為之證明也。

一四九、印釋

如是如是。須菩提。我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乃至無有少法可得。是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1、一切事莫非對待,有對待便有能所。有能所便有分別,有分別便有執著。少有分別,便是第六識,所謂我相是也。少有執著,便是第七識,所謂我見是也。

2、說心行不可得,說諸法緣生。令知緣生體空,有名無實。必應步步觀空,層層遣除。其所以痛遣所邊之法者,正所以痛遣能邊之我也。

3、用功之法,遣能當遣所,遣所即遣能。遣能所即是遣分別、遣執著也。分別遣盡,則六識轉。執著遣盡,則七識轉。二識既轉,則我法雙空,皆是一如矣。

一五○、結示  直顯性體

復次。須菩提。是法平等。無有高下。是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1、『是法平等,無有高下』兩句,正顯無上菩提。「法」字,指一切法。此正明「菩提無少法」之所以然。肇公、智者、皆云:「人無貴賤,法無好㷌,蕩然平等,菩提義也。」意謂凡好㷌、貴賤、不平等之觀念,蕩然一空,則平且等矣。此即是菩提之義。

2、如來所得無上菩提。於中無實無虛。諸法一如,是法平等。一切法皆是佛法,無有高下。法性既平等一如,有何可得,故曰「無實」。正當無有少法可得時,平等一如之法性,圓滿顯現,故曰「無虛」。

3、正因其不分別法,不執著法,且無法之見存,乃名無上正等覺耳。其無有少法也,明矣。法性本來如是。佛惟顯此本來之性,其無有少得也,明矣。

4、說明諸法如義,復以不可得義,空其能執之心。且以緣生義,空其所執之法。能所皆空,則平等性體遂顯。

5、無上菩提非他,諸法一如之平等性是。菩薩通達此理,盡遣分別執著而無我也。所謂一切法性,本無高下。眼前事物,莫不如是。

6、佛言平等,是令去其分別,去其執著。任他高高下下,而平等自若。蓋其心既平,其心既等。則事相上雖有高下,亦自高高下下,各循其分,不相擾亂。則一且平等矣。此平等之正義也。故慕平等之風者,當自平其心始,等其心始。

一五一、的示修功

以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修一切善法。則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1、「是法平等無有高下」八個字,直將性體顯示出來,俾大眾開眼認明。即復將修此證此之功夫,的的指出,令大眾舉步,方能達到目的也。

2、古德修行,必須先悟本性。古人證道比今人多者,其最要原因,實在於此。

3、以無我修一切善法。是明任是何法,平等平等。以此平等心,觀一切法,隨應而修,不可存高下心也。『善法』,即指布施。布施攝六度萬行。

4、以無分別執著心,『修一切善法』。則合於諸法如義,成法身之因也。福慧雙嚴,成報身之因也。圓修一切,得方便智,成應化身之因也。既是稱性圓修,故能性德圓明,三身顯現,而成無上正等覺。故曰『得』也。

5、行廣大行者,先於境緣上一切法不住。後則於起心動念時,一切法不住。使知能執者,乃不可得之妄念,非真心也。又說諸法緣生,使知一切法,皆是幻有,了不可得。

6、發廣大願,則不取法。行廣大行,則不取非法。法與非法,既皆不取。則我人眾壽,四者皆無。則法與非法,了不可得矣。而常住真心,所謂「是法平等無有高下」者,便了了而得。即「信心清淨則生實相」是也。

一五二、結無能所

須菩提。所言善法者。如來說非善法。是名善法。

1、以無我修一切善法。是約能修邊遣。非善名善,是約所修邊遣。有能有所,便是分別執著。我相我見仍在。故當遣之罄盡。要用無分別執著之心去修,便得菩提。

2、法即無法,無修而修。修一切善法時,便觀照非善名善。若其心中見有善法,即是我見。即非以無我修一切善法。

3、此節經文,實乃結示開經以來諸義。即是開經以來所說諸義,無非令以無我修一切善法,以證平等之性。至此乃為點明耳。

4、此經最初「發大願、行大行」兩段,是開章明義。以後約略計之,結示已有五次。前後自有其淺深次第。

第一次(三○節),「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結度生不住相,布施不住相之義。

第二次(五一節),「應如是生清淨心」一段。結廣行六度應無所住。為令空有不著,俾如實空如實不空之自性清淨心現前耳。

第三次(八六節),「應離一切相發菩提心」一大段。結離相方是發菩提心。不但二邊不著,並不著亦不應著。

第四次(一二○—一二三節),「諸法如義,無實無虛,一切皆是等」一大段。結約果位,以示證得清淨心者之境界,是一法不住的、法法皆如的、是無我的。一塵不立,將微細之分別執著遣除淨盡,乃能證佛所證耳。

第五次(一五○—一五二節),今次乃是明白開示,一切法性本來平等,無有高下。故一一法皆不可分別執著。菩提法如是,一切善法亦如是。

5、用無分別執著之心,修無有高下、平等平等之一切善法,便契法性,便見寂照同時之本來面目矣。

一五三、顯勝結勸  引喻顯

須菩提。若三千大千世界中所有諸須彌山王。如是等七寶聚。有人持用布施。

1、一大千內,有十萬萬須彌山王。聚集七寶,其多等此。

2、此引喻以顯,受持廣說此經之福德更大也。

一五四、正結勸

若人以此般若波羅蜜經。乃至四句偈等。受持。為他人說。於前福德。百分不及一。百千萬億分。乃至算數譬喻所不能及。

1、『於前福德』,指上文以等於十億須彌山王之七寶布施者。可謂大矣。

2、然而其福德,皆不能及持說此經者福德之一分也。

3、『經』雖是文字名言。然由文字起觀照,而相似、而分證、而究竟成無上菩提。豈一切有相福德所能比。

4、意顯持經說經,能令自他同證法身。視彼報身,如同身外之財,何足校哉。

5、佛現報身等,原為利益眾生,令他受用。正如以財布施,令他受用也。故以此為喻。以顯證法身者,並報身之相亦不住也。

【書籍目錄】
第1頁:金剛經講義節要卷一 第2頁:金剛經講義節要卷二
第3頁:金剛經講義節要卷三 第4頁:金剛經講義節要卷四
第5頁:金剛經講義節要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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