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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書籍 - 佛教基本知識 正果法師著

佛教基本知識 正果法師著

第一章 教理 第三節 蘊處界三科

[日期:2010-07-22] 來源:轉載  作者:正果法師著 如佛友覺得此書不錯,請按

第三節 蘊處界三科

一、五蘊

(一)五蘊名義

前面所說的五位百法,在大小乘共通的法相名詞的蘊、處、界三科裏可以攝盡。因此在說了百法之後,說蘊等三科。這裏先說五蘊。五蘊即色、受、想、行、識五聚有為法。有為是有造作、作為、生滅的意思。蘊是積聚義,即色等五法,都是因緣和合積聚,前滅後生,相續不斷地顯現生起;色法有形質的積聚,心心所等有分限的積聚。例如色法,已滅的過去色,未生的未來色,已生未謝的現在色,眼等五根的內色,色等五塵的外色,有對的粗色,無對的細色,不染污的勝色,染污的劣色,去來的遠色,現前的近色,都是總略的積聚顯現的差別。總攝這一切品類差別的色法,即說名為色蘊。如是受想行識,亦都具有這樣的積聚義,所以色等五種總說為蘊。從這蘊的定義,就可以知道,五蘊不能夠攝持無為法,因為無為法是恆常不變的,與蘊的積聚義不相符合,所以《俱舍論界品頌》說:「蘊不攝無為,義不相應故。」但是,一切有為法,五蘊就可攝盡。前一聚色,攝盡了物質界;後四聚心法,攝盡了精神界。不相應行,是色心心所分位上假立的法,更無別體,即在色等法中所攝。所以五蘊這個名相,色括了有情世間和器世間,並且以蘊義肯定了一切有為法都是因緣和合積聚的顯現。因此學佛的人,假若能夠對於五蘊有清楚的了解,也就能夠認識自己和世間的真相。

(二)別釋體用

甲、色蘊

色有變礙二義:變指一切物體的本質和現象都是時刻不停的在變動;礙指一切物質的體質互相障礙,如手與手礙,物與物礙;凡具有這質礙的東西,皆名之為色。由此可以知道,佛典中所說的色,不是專指青黃赤白等顯色的色,而是概括了一切的物質。所以色之一字,把整個的物質界都攝盡了。同時變礙義,即簡別了心心所不相應行和無為法,因為心心所等有變義而無礙義,無為法則變礙兩義俱無,唯獨色法變而有礙,所以變礙二義,是色法特有的定義。

色蘊是什麼?總括地說:就是四大種所造色。

(表二十)

(一)四大種是:地界、水界、火界、風界。地界以堅勁為體性,水界以流濕為體性,火界以溫熱為體性,風界以輕動為體性。界是能持義,即地等能持自相及所造色,令其相似相續不絕。大有四義:一為所依大,與一切所造色為所依處。二體性寬廣大,地等四種,遍在一切色上,無一物而非所造。三形相大,大地大由,為地大的增盛;大江大海,為水大的增盛;猛焰赤火,為火大的增盛;疾猛大風,為風大的增盛。四起用大,地界能持,水界能攝,火界能熟,風界能長,乃至成壞世界,作用廣大。地等具有這四種大義,所以各得大的名稱。種是因義、類義。地等四大,能為生、依、立、持、養五因,起造眾色,是為因義。種類各別不同,是為類義。《大乘法苑義林章》大種造色章說:「虛空雖大,不能為因;內種子等,雖能為因,體相非大;所餘諸法,非大非種;由此地等,亦大亦種,故名大種。」這是對於大種的四句分別,列(表二十)如上:

這四大種,與我們通常所說的地水火風不同:四大種是起造一切色法的基本元素,常人的肉眼是看不見的,是身根所覺的一分觸塵境界,以純一的堅濕煖動為體性,略近於科學上所說的質力。通常看見的地水火風,不是純一的堅濕煖動,而是一一之中都有堅濕煖動的體遍相入,屬於所造的顯色和形色,是眼根所見的色境,不過由地等各別的增盛而顯現為地水火風的相狀。四大是能造色,通常所見的地水等是所造色,兩者的區別明顯可知。

四大種幾識能緣呢?有三識能緣,即身識、同時意識、阿賴耶識。

四大種普遍於五根五塵,由此可以大概地分為二類:一有執受大種,就是根身。二非執受大種,就是器界。這二類大種,貝通有漏無漏的依正二報,如佛有清淨圓明的報身四大,和微妙莊嚴的淨土四大。

(二)所造色是: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色、聲、香、味、所觸一分、及法處所攝色。這十一種色,皆是四大種起造而有,四大種是能造,十一色是所造,所以名為所造色。

造是因義,由四大種為因,所造色生起,即攝在一處是造義。故《瑜伽師地論》五十四卷說:是同一處,攝持彼義,名之為造。四大種為因的意義有五種:(1)生因,即是起因。四大種一切時皆將帶諸造色生起,一切造色若離開了大種,決不能單獨生起。(2)依因,即是轉因。一切所造色,以大種為依住,假若捨去了大種,就沒有功能力量依據於別處而生起。(4)立因,即是隨轉因,一切造色,假若大種起了轉異變壞的時候,也就隨之而轉異變壞;即所依的大種與能依的造色,損益安危是共同隨轉的。(4)持因,即是住因。一切所造色能夠相似相續的生起不絕,是由大種攝持令住的力量,若大種不攝持令住,則一切造色當即間斷。(5)養因,即是長因。由大種資養的功能,一切造色得以增長,造色由大種養而長,所以是養因。

以上五種,即四大種具有的五種因力(皆依《對法論》),能起造諸色,所以得名四大種。這五種因力,雖然四大種完全具有,但諸所造色,卻不必完全具足五因。

所造色中的第一眼根,乃至第五身根的根,是增上義、出生義;即由眼等根為有力的增上,才能出生眼識等的了別作用。如草木等,由有所依托的根為主力,枝葉等才能生長;眼等根於眼等識的生起作用也是這樣,所以名之為根。

眼等五根,都是以四大種所造的清淨色為體,是前五識的俱有不共所依根,(五識的俱有依有四種:即同境、分別、染淨、根本,在識蘊中說。)所以名眼根乃至名身根。眼以照了為義,以色為境,為眼識的所依。耳以能聞為義,以聲為境,為耳識的所依。鼻以能嗅為義,以香為境,為鼻識的所依。舌以能嚐為義,以味為境,為舌識的所依。身是積聚義、依止義,(雖然根、大種、造色並皆積聚,但身根為彼等多法依止積聚其中,所以獨得身名),以觸為境,為身識的所依。

根有兩種:一淨色根,二浮塵根。浮塵根,又名世俗根、粗色根、根依處,或名扶根塵。浮塵根浮露在外面,與外塵交接,如眼球、耳輪、鼻腔等的浮根四塵,及身根的四肢百骸都是,為有見有對的粗色。淨色根,又名勝義根,體是殊勝微妙,無見有對的清淨色。眼等五根,是屬於淨色根,體是不可見而有發識作用的清淨色,是佛菩薩的天眼所見的境界。有這清淨的色根,眼等識即生;沒有這清淨的色根,眼等識即不生。如眼根已壞的人,雖然浮塵根沒有變異,也不能發起眼識的作用;故清淨色根,為發識的主力。五淨色根安住的情形,《廣五蘊記》和《俱舍論》都說,舌身二根的淨色周遍在所依的浮塵根處,眼耳鼻三根的淨色,則於所依處一分安住。但是《對法》和《瑜伽》兩論,則沒有周遍和一分的簡別。

眼的差別有五種:一肉眼、二天眼、三慧眼、四法眼、五佛眼。五眼中的初二眼屬於色蘊所攝,後三眼非蘊所攝;於中慧眼、法眼二種為無漏慧根,佛眼一種通於前四。這裏所說的眼根即肉、天二眼。以上說眼等五根竟。

(表二十一)

第六種、色,是眼根所對眼識所緣的境界。有顯色、形色、表色三類。顯色即青、黃、赤、白四種,是分明顯現的色相,所以名為顯色,是色的實體。形色即顯色積聚的分位差別的長、短、方、圓、粗、細、高、下、正、不正、光、影、明、暗、雲、煙、塵、霧、迥色、空一影色等二十種有比較對待的形狀,所以名為形色。表色即有情的動作,是有所表示的,所以名為表色。這有取、捨、屈、伸、行、住、坐、臥八種。表色即顯形的差別業用,離開了顯形二色,並無別體。顯形表三類色,又各通妙、不妙、俱相違三種,這是從諸色的共有相上而建立的三種色間。《對法》說青等諸色,由六因建立:一相故、二安立故、三損益故,四作所依故、五作相故、六莊嚴故。如(表二十一):

前表是依《雜集論》第一卷說青等二十五色,由六因相配建立而列。即彼論中說顯色四、形色二十、表色一,共為二十五種,對於表色則未開說。若依《瑜伽師地論》第一卷兩說中的後一說法,則開顯色為十三種,即青等四色以外,加光等八種,及空一顯色為九,共青等四總為十三。開形為十種,即長短等。開表為八,即取捨等。為了對於表色明顯易知,故依《瑜伽》開表為八而列入表中。

第七、聲,是耳根所對,耳識所緣的境界,《對法論》說十一種聲:即可意、不可意、俱相違,因受大種、因不受大種、因俱大種,世所共成、成所引、遍計所執,聖言所攝、非聖言所攝。因受大種等三,是從能發聲的因上顯其差別。受是執受,是有情的名稱,非執受是無情的名稱,具是通有情無情兩種。執是攝持義,受是領覺義。心法是能執受,色法是所執受。由心法攝持的色法,在領納受境的時候能生起苦樂感覺的大種為因發出來的聲音,是為執受大種因聲;如兩手相擊、說話歌唱等的聲音。沒有心法執受的色法為因發出來的聲音,是為非執受大種因聲:如樹林流水等聲音。由有執受的大種和沒有執受的大種同時起用而發出來的聲音,是為俱大種因聲:如用手擊鼓相桌等的聲音。這聲的分類多少,《五蘊論》、《顯揚聖教論》、《瑜伽師地論》、《雜集論》各有不同。《五蘊論》唯說因受等三。《顯揚》第一說聲有九:可意等三、手擊、扣弦、世俗、養命、宣法、谷響。《瑜伽》第一說有三類:初有十八,即螺、鼓、舞、歌、樂、戲、女、男、風林等,明瞭、不明瞭、有義、無義、下中上、江河等,鬥爭、喧雜、受持演說、論議決擇。次類有三,即因受等。後類有三,即可意等。《對法》說十一聲更以五種因相配顯示其差別,這裏依《對法》所說列表:(見表二十二)

(表二十二)

可意等三種,由境有勝劣,情有順違,故成益成損;可意的益,不可意的損,俱則通於二種。因受等三,由發聲的音大種別故,聲成差別。世成等三,其言雖同,依人成別。或由人有別故亦成差。世所共成,就是世間所說的諦實非諦實語為世俗共所許故,名世所共成。成所引的成,是成滿義,由諸聖共許的因而成起言說,名成所引。外道執心,稱為遍計,因彼執心而起言說,名遍計起。這世所共成等三,即依世俗、勝義、有執而分。聖言等二,由情有順違,言成差別。這裏所說的聖以所言不虛,契實名聖,非是證果名聖。即聖言量,是可信的至實之言,故名聖言。非聖翻此可知。

第八、香,是鼻根所對,鼻識所緣的境界。有好香、惡香、平等香、俱生香、和合香、變異香六種。通常以香為臭的對此氣氛,實際說來,香亦攝臭,故說為惡香。所嗅的氣味與鼻識結合的時候,對於五蘊有順適的作用,是為好香;如沈麝等。所嗅的氣味與鼻識結合的時候,對於五蘊身起違逆損害的作用,是為惡香;如腐穢的臭氣等。若所嗅的氣味與鼻識結合的時候,對於五蘊身沒有利益和損害就是平等香;如塊石等。俱生香即旃檀等,其香氣與本質俱時生起,故名俱生香。和合香即由各種香料和合製成的線香末香等。變異香即水果變異成熟而增盛的氣氛等。好惡等三,若依境說好益惡損,平等雙非。若依情說,香臭具有益損的意義。前面所說的眼耳所取的色聲二境,都是有空間距離而緣取其境,鼻舌身三識緣境的時候,都是合中取境,故說與鼻識結合而緣。關於香的建立,《瑜伽師地論》和《五蘊論》同舉好香、惡香、俱非三種,《顯揚》說略有二類,好惡等三,俱生等三,共為六種,與《對法》相同。《對法》立大種,如上所說,並以三因相配。列表如(表二十三):

(表二十三)

這六種香,都是實有,經論中沒有明文說香是假法故。問:好惡等三,攝法已盡,何須更立俱生等三呢?答:事類不同,安立初三種:起用時別,復立後三種。或將境就心,安立初三種:忘心說境,復立後三種。

第九、味,是舌根所對,舌識所緣的境界。《對法論》立十二種:苦、醋、甘、辛、鹹、淡、可意、不可意、俱相違、俱生、和合、變異,這十二種味,無文說假,故皆實有。《五蘊論》僅立苦醋等前六種,無有後六;《顯揚聖教論》中有可意等後六,沒有前六;《瑜伽論》第一卷立前九種,不立俱生等三。諸論這樣不同的建立,並不相違,僅僅是總別的開合而已。苦醋等六種,是味的差別體相。可意等三種,是味上損益差別的共相。俱生等三種,是味上起用的差別相。總即別故,《五蘊論》不說後六種。別即總故,《顯揚聖教論》不說初六種。總別義具,《瑜伽論》、不說俱生等三,可意等總已攝盡故。《對法》依有情、事相,起用時的差別,在可意等外,建立俱生等三種;總別周悉,最為無諍。並以三因相配建立,故十二種味,不增不減。列表如(表二十四):

(表二十四)

第十、所觸一分,是身根所對,身識所緣的境界。《對法》說二十二種:滑、澀、輕、重、軟、煖、急、冷、飢、渴、飽、力、劣、悶、癢、黏、病、老、死、疲、怠、勇。觸有二種:一能觸、二所觸。能觸中又二:一觸心所法,二能觸身根。所觸有二:一能造四大種,二所造觸處。為了簡別能觸,故說所觸。所觸中有能造的地等四大,如前已說,這裏唯是分辨所造的滑澀等,所以說言一分。這所觸一分,《五蘊論》裏,列滑性、澀性、重性、輕性、冷、飢、渴等七種。但有等字,若據《對法》,即等軟煖等十五法,總為二十二種。《瑜伽論》第一及五十四、《顯揚論》第一等,除一二法外,大體相同。(《瑜伽》第一增怯立二十三,五十四減煖急立二十,《顯揚》第一立二十二,有煖無軟。)《五蘊論》列七觸名中,前四種安置性字,後三種則沒有性字:《瑜伽》第一列名中,也是在滑、澀、重、輕、軟五觸後加性字,其餘的則都無性字。《瑜伽》五十四卷攝決擇分裏舉觸的依因也是這樣,《對法》列二十二觸,則都沒有性字。關於有性字無性字的道理,是因為滑澀等是從自性立名,以滑即性,故言滑性。澀性等準例可知。其餘觸法,皆從果上立名,所以不置性字。如《廣五蘊論》說:「暖欲為冷,觸是冷因,此即於因立其果稱……。欲食為飢,欲飲為渴,說亦如是。」這就是說,由內身有觸力令欲煖,有觸力令欲食,有觸力令欲飲,所令的欲名冷飢渴;即能令的觸從果為名,名冷飢渴。因為冷飢渴等相隱難知,若不約果以明其體,則無從顯現,故以因從果而立觸名。《對法論》以相故、摩故、稱故、觸故、執故、雜故、界不平等故、界平等故八因相配建立二十二觸,《瑜伽》五十四卷攝決擇分中說有諸觸建立的依因十八種。這裏共列如下(表二十五):

(表二十五)

《瑜伽論》攝決擇分所舉的十八依因,是依大種六位差別而說,即一淨不淨位、二堅不堅位、三慢煖位、四和合位、五不平等位、六平等位。隨其所應建立前觸,不增不減。

第十一、法處所攝色,是意根所對意識所緣的色。略有五種:(1)極略色、(2)極迥色、(3)受所行色、(4)遍計所起色、(5)自在所生色。這五種色,是意識的所緣境,在十二處中的法處所攝,故名法處所攝色。這裏分別解釋如下:

1)極略色:《對法論》說極微為體,即除迥色等餘五色根五色境及四大種法處實色極微為性。極是至義、窮義,略有二義:一總義,總略眾色分析至極微名極略色。二少義,分析眼等諸根色等諸境至極少處名極略色。略是總略,略色之極故不稱極微,而稱名極略。色即極略,或色之極略,故名極略色。

2)極迥色:《雜集論》說:「即此離餘礙觸色。」以空界色極微為體。即於空界明暗色析至極微總名極迥,故迥色即明暗色,但非一切明暗色都是迥色,因為明暗色有兩種:一空一顯色,即在上的明暗,大虛空所現的明色。二迥色,即在下的明暗,屋宅等間所現的明暗色。

3)受所引色:《對法論》說:無表色為體。無表總有三種:一律儀無表,二不律儀無表,三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皆以善惡思心所種子為體。律儀是善;不律儀是惡;非律儀非不律儀是處中無表,即若有布施或打擊等是律儀不律儀所不攝業,皆是非律儀非不律儀所收。但其思心所種子即屬於善惡類中,故沒有別的處中無表的思心所種子。律儀無表總有三種:一別解脫無表,即七眾別解脫戒。二定俱無表,即八等至俱有諸有漏戒。此亦名為靜慮律儀,色界戒勝故以為名。三無漏無表,即等至俱有的諸無漏戒。律儀無表、不律儀無表、處中無表,都是依發動和防止身語善惡的思心所種子上建立的。這思心所的功能種子,本來不是色法,就它所發動和所防護的身語色邊假說名色。思心所種子,是潛藏在心識中的功能。不能表示自己內心的善惡令他知故,所以名為無表。約不能表示善惡業與所發所防的身語色二義,總合說名無表色。這些無表,為受所引起。受是領受,引是引發,因教理或從師所領受其義,而引起發防身語色的思心所種子,是受之所引,故名受所引色。雖然定共戒、道共戒得不從他受,但約得定道的方便時亦從師教來說,亦名受所引。不律儀由自發誓定期,或從他受,皆是受所引。

4)遍計所起色:《雜集論》說是影像色,即散位獨生意識,通三性能遍計度心所變的根塵而無根塵用,乃至水月鏡像等境,沒有實用的影像景色,就是遍計所起色的體。影像色境從能遍計度的意識所起,故名遍計所起色。

5)自在所生色:又名定果色,《雜集論》說以解脫靜慮所行境色為體。解脫指四解脫,即四無色定。靜慮即四靜慮。即由殊勝的定力於一切境色皆得自在,隨意轉變色聲香味觸等境色生起。定通無擁滯障礙,若為自在,果色從彼定力生起,故名所生,所生即色、或自在之所生色,故名自在所生色。

這五種色,前四皆假。極微無體,由現行者的智慧分析粗色至最細邊際,建立極微,非為有體。如《瑜伽師地論》第三卷說:「復次於色聚中,曾無極微生,若從自種生時,唯聚集生或細或中或大。又非極微集成色聚,但由覺慧分析諸色極量邊際,分別假立以為極微。」故極略極迥兩色俱是假有。據《成唯識論》說,無表是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成業論》也說依善惡二思種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無表,故知受所行色亦是假有。遍計所起色是假無疑。定自在所生色,有實有假,聖者可變,皆能成實有用,極殊勝故。異生所變,唯令他見,不堪受用,故是假有。

總上所說的四大種及大種所造的十一種色法,就是整個的色蘊。在《廣五蘊論》中,把它總略起來攝為三種:一可見有對色,二不可見有對色,三不可見無對色。這裏所說的可見不可見,是指眼所見的色法為可見,意識所緣為不可見。有對無對,是說有能所礙者為有對,非能所礙者為無對。可見有對的色法,即顯色與一切的形色和表色。不可見有對,即眼耳等五勝義根,和聲香味觸。不可見無對,即法處所攝色。以《顯揚聖教論》十八卷說法處色有十二相中,第三無見相等四無對相。又《瑜伽師地論》六十六卷:「問:世尊說有無見無對色,當言何等大種所造?答:若彼定心思惟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當言欲界大種所造。若彼定心思惟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當言色界大種所造。」由這答中明定果色大種所造差別,故知法處所攝色總是無見無對。

乙、受蘊

受是領納義,這是一個領取納受所緣境界的心所,能生起欣求的愛欲。在我們所緣的境界方面有與我們身心上相違、相順和中庸的三種,所以能緣的心上也就生起了苦、樂、捨三種不同的感受。因此有苦樂捨三受的差別建立,是為三受門。即領納相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納相順的境相適悅身心,說名樂受;領納中庸境相對於身心非逼非悅,說名捨受。對於樂受未得的時候,有希望和合的愛欲,已得有不願乖離的愛欲;於苦受未得的時候,有不願會合的欲,已得時有乖離的欲:於捨受起不合不離的非二欲。

諸論中又於苦樂兩受裏從所依根上分出憂受喜受,成為苦樂憂喜捨五受門。從苦樂中分出憂喜,根據《成唯識論》卷五所說有三個理由:一由逼悅身心的行相有所不同,逼悅於身上,說名苦受樂受;逼悅於心上,說名憂受喜受。二由無分別有分別的不同;即逼迫和適悅在前五識上,都沒有隨念分別和計度分別,說名為苦受樂受;逼迫和適悅在意識上是有分別的,說名為憂為喜。三由粗重輕微有差別,即在五識上的逼悅,都是粗重的。說名為苦為樂;在意識上的逼悅都是輕微的,說名為憂受喜受。

為什麼捨受不分為兩種呢?因為非逼非悅的捨相在五識和六識上都沒有差別,平等無異,所以不分。

總起來說,三受是約領受義邊建立的,五受是約從根生義邊建立的。列表如(表二十六):

(表二十六)

又《對法論》在建立受蘊門中,依四因、五位、七類的差別,總說二十七受。第一位和第一類有六種:即眼觸所生受、耳觸所生受、鼻觸所生受、舌觸所生受、身觸所生受、意觸所生受,這是約所依的根生義邊來說的。第二位和第二類有三種:即苦受、樂受、捨受,這是約受的自體而說的。第三位和第三類有六種:即樂身受、苦身受、不苦不樂身受,這是依五識相應的關係來說的。樂心受、苦心受、不苦不樂心受,這是依意識相應的關係來說的。捨心受並包括七八二識。第四位有第四和第五兩類。第四類三種:即樂有味受、苦有味受、不苦不樂有味受。味是貪著,有味受即自體愛相應的受。這是約攀緣自己內身起味著的染行相來說的。第五類有三種:即樂無味受、舌無味受、不苦不樂無味受。無味是無貪著,即自體愛不相應的受,這是約緣慮自己內身不起味著的清淨行相來說的。第五位有第六和第七兩類,第六類有三種:即樂依耽嗜受、苦依耽嗜受、不苦不樂依耽嗜受。耽嗜受是貪愛,耽嗜受即妙五欲愛相應的受。這是約緣外境欲塵生起雜染行相來說的。第七類有三種:即樂依出離受、苦依出離受、不苦不樂依出離受。出離是不貪愛、出離受即貪愛不相應受。這是約緣慮外境不生貪愛的清淨行相來說的。

總上五位七類共計二十七受,由四因建立,所以不增不減:(一)由所依故,建立第一位的六種,即約生起受的所依六根建立六受。(二)由自體故,建立第二位的三種,即依苦樂捨三受的行相類別顯示受的自體。(三)由集所依故,建立第三位的六種,集是總攬義,總攬別法為一,故名為集。集五色根類,總名為身,集六七八三心根類,總名為心,從色心二種所依生起身心二受:即集色根所依建立樂苦捨三種身受,集無色根所依建立樂苦捨三種心受。(四)由雜染清淨故,建立第四位的六種,和第五位的六種,染是有漏,清淨是無漏。雜染與清淨,各攝兩門,雜染中攝第四位中的樂有味受等三種,和第五位中的樂依耽嗜受等三種;因為有味與耽嗜,俱是雜染行相,僅僅是從緣內身和外境的不同上分為兩類,所以都在雜染門中所攝建立。清淨中攝第四位的樂無味受等三種,和第五位中的樂依出離受等三種,因為無味與出離俱是清淨行相,僅僅是從緣內身和外境的不同上分為二類,所以都在清淨門中所攝建立。這五位七類由四因建立的二十七受,又可總為八義:(一)約根生義說眼觸所生受等六種,(二)約自體說苦等三種,(三)依五識身相應說樂身受等三種,(四)依意識身相應說樂心受等三種,(五)約緣內身染行相說樂有味受等三種,(六)約緣內身淨行相說樂無味受等三種,(七)約緣外境染行相,說樂依耽嗜受等三種,(八)約緣外境淨行相說樂依出離受等三種。(如列表二十七)

(如列表二十七)

丙、想蘊

想是取像為性,能生起種種的言說為用。我們內心緣慮境界的時候,最初一剎那,並沒有形相的感覺,由這想心所生起,才勾畫出種種的相狀:如色相、聲相、香相、味相、觸相、男相、女相、生相、異相、滅相等差別決定相。並且隨其所見所聞所覺所知的相狀而安立種種名言,起種種言說。

總起來說,想有二種:(一)有相想,(二)無相想。有相想就是能夠取境界相狀隨起種種言說的一切想,具有明了和分別兩種意義,所以名為有相。在這有相想裡,又有種種差別,約所依根可以分為眼觸所生想,乃至意觸所生想等六種。約境界可以分為欲界想、色界想、空無邊處想等的差別。無相想,就是能緣心上或所緣境上,缺明了或缺分別,或二種俱缺,是為無相想。這有三種:(一)不善言說想,如欲界的嬰兒等,因未學語言,在緣色等境界的時候,雖然境界有相,但不能分別了解它為色等,故名無相想。(二)無相界定想,即遠離色、聲、香、味、觸、男、女、生、異、滅十相的無相涅槃想,涅槃無相,緣涅槃的想,名無相想。並不是能緣彼境的相分沒有,而是境無相,故名無相。與定相應,所以名無相定。(三)有頂想,頂是極義,三有之極,故名有頂。即非想非非想處定。有頂定雖有分別,想不明利,不能於境勾畫種種相狀,故名無相想。這裏把有相想和無相想的差別,與明了分別的差別,列表如(表二十八):

(表二十八)

《對法論》第一卷,在建立想蘊文中,詳說諸想,述記根據《顯揚聖教論》第五卷想蘊建立差別的,三位義配釋,顯示諸想的差別:第一位約所依差別,建立眼觸所生想乃至意觸所生想:第二位約作意差別,建立有相想和無相想;第三位約境界差別,建立小想、大想、無量想、無所有處想。如列表(見表二十九)

(見表二十九)

丁、行蘊

在五十一個心所中,除去受想兩個心所之外,其餘相應的心所法和不相應行法,總集起來,都是行蘊所攝。行有遷流、造作兩義:遷流義通一切有為法,一切有為法皆念念不住的在遷變流動著,故名為行。造作又約廣義來說,亦通一切有為法,因為一切有為法皆是因緣造作而有故,若就特勝的造作義來說,即唯是思心所了。思以造作為相,能令心心所造作善染等故。諸論中說行蘊的體,有總別兩種:總以一切相應的心所法和不相應行法為體,如《廣五蘊論》說:「云何行蘊:謂除受想,諸餘心法及心不相應行。云何餘心法?謂與心相應諸行。」即總相出體。別即以遍行中的思心所為主,在相應法中,思力最勝,與一切行為導首,能作令心法等成善染等:約以勝說,即以一思為行蘊之主,故諸論中據勝為論,以思為行蘊。如《對法論》等皆是。

《對法論》在建立行蘊門中說:「云何建立行蘊?謂六思身,眼觸所生思,乃至意觸所生思。由此思故,思作諸善,思作雜染,思作分位差別。又即此思,除受及想。與餘心所有法,並心不相應行,總名行蘊。雖除受想一切心所有法及心不相應行皆行蘊相,然思最勝,與一切行為導首,是故遍說。」思作善即信等心所。雜即貪等煩惱和隨煩惱,雖然思亦作令遍行等,因遍說性類,所以但說善染。又思亦能造作無記性,以無別體類,故論不說。分位差別,即不相應行。《顯揚聖教論》第五卷依三種差別建立行蘊:(一)由勝差別,即取思心所為主,一切行中,思力最勝,作令心等成雜染清淨法故。(二)由依差別,即從眼等所依建立六思身,即眼觸所生思,乃至意觸所生思。(三)由諸行施設差別,建立諸餘相應法和不相應法。這施設差別有三種:(1)雜染施設,建立煩惱及隨煩惱。(2)清淨施設,建立信等十一法。(3)分位施設,建立二十四種不相應行。《瑜伽論》五十三卷說行蘊自性,由五種類令心造作:「一為境隨與,二為彼合會,三為彼別離,四能發雜染業,五令心自在轉。」叉五十三卷末說行蘊差別有五種:(一)由境界說六思身,(二)由分位說二十四不相應,(三)由雜染說根本煩惱及隨煩惱,(四)由清淨說信等十一法,(五)由造作說遍行別境等。如上《雜集》、《顯揚》、《瑜伽》三處所說行蘊的體相和差別,完全一致。為了醒目,如列表(見表三十):

問:心所相應法及不相應法皆行蘊所攝,為什麼唯除受想兩個心所別建立為蘊?答:外道等計執受想二法為生死因,修八等至定,此受想二種殊勝故,—色界靜慮有殊勝的喜、樂等,受相顯了;三無色中取空等相,想相顯了,所以別成二蘊。據理而論,受想兩個心所,實亦由思作令成善染法,此約據勝為論,根據《俱舍論》的說法,受想二種別建為蘊,有三個理由:如《俱舍論》界品頌說:「淨根、生死因、及次第因故,於諸心所法,受想別為蘊。

(表三十)

 

(一)淨根:淨就是煩惱,根是根本,意說在家人對於五欲起貪等煩惱,都由有受心所;出家人起我執妄見,都由有想心所,起顛倒想;故受想二法為生起煩惱最勝的根,所以別立為蘊。(二)生死因:生死是迷的結果,招引這迷果最勝的因,即受想心所;眾生流轉生死,即由於耽著受樂,生起倒想,故受想為流轉生死的根本,所以別立為蘊。(三)由次第:《俱舍論頌》說:「隨粗、染、器等,界別、次第生。」即由見色法已生起領受,由領受而生取像的想,由想而起造作行,乃至生諸了別。受想為領境取像的生造作行及了別識的主要過種的心所法,故特立為蘊。《俱舍論》文說:「謂受與想,於諸行中,相粗、生染,類食、同助,二界中強,故別立蘊。」

問:若據造作或遷流為行義,則其餘的四蘊亦名為行,為什麼唯行蘊獨得行名呢?答:其餘的四蘊,雖然也具行義,但攝行甚少,並且又各以特義別立蘊名,故不名行蘊;而行蘊攝行多故(七十三法)所以獨得行名。

行蘊所攝的四十九個心所相應法的體性業用,和二十四個不相應行法的意義,皆如五位百法中已釋,這裏就不再說了。

戊、識蘊

識是了別義,即於所緣境分別了達為性:有心、意、識三種名義的差別。這心意識三義,對於八個識來說,有通有別,通則三義皆通八識,如《二十唯識論》說:「心意識了,名之差別。」別則唯第八名心,第七名意,前六名識,如《成唯識論》第五卷說:「集起名心,思量名意,了別名識,是三差別;如是三義,雖通八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集諸法種,起諸法故;第七名意,緣藏識等恆審思量為我等故:餘六名識,於六別境,粗動間斷,了別轉故。」名義差別,已如五位百法第一心法中辨釋,這裏不再重說。

在這識蘊中略述十二義如下:

(一)得名:識的差別有八種: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阿賴耶識。眼等六識,都是從所依的根得名眼識,乃至得名意識。第七末那,譯言為意,是思量義,因為這恆與我癡、我見、我慢、我愛四惑相應,思量第八見分為自內我,所以得名末那,是從相應立號。第八阿賴耶,譯言為藏,具有能藏、所藏、執藏三義,這是第八識的當體功能,所以得名阿賴耶,是從功能受稱。又八個識中,唯第八阿賴耶得名根本識,如樹之根,為枝幹花葉等所依的根本。第八識為心繫的總主,為一切法的種現所依處,所以獨得名根本識。前七種識,則名轉識,因為前七識的體性都不能如第八識之一切時處(除已轉依位)恆常無記,而有三受故轉,三性轉變,緣境轉易,所以總得名轉識。

(二)所依:八識在生起現行作用的時候,都有所依,所依就是依止、仗託的東西。所依總有三種:

1)因緣依,即種子依,體即親生自體現行作用的種子,這是心心所法各自熏在阿賴耶識中的功能勢力,一切心心所法,離去了這親因緣種,就決定不能生起現行作用。因為這種子是生起體用的親切力量,所以名為因緣依。

2)增上緣依,即俱有依,眼根等內之處,一切心心所法,皆必須憑託這個所依,才能生起現行作用,離去了俱有所依,必不生起。俱有依,即能依所依俱時而有的意思。前五識的俱有所依,決定有四種:[1]同境依,就是眼等五色根。這五色根與眼等五識同取現境,即眼識依眼根同取色境,乃至身識依身根同取觸境,所以得名同境依。[2]分別依,即第六意識。眼等五識,只有自性分別,緣境的時候,不能明了分別,深取所緣相,必由五俱意識助令五識明了取境,故第六意識,是前五識的分別依。[3]染淨依,即第七識。五識的行相淺,沒有計執,所以五識本身無染,由受第七識的染污而成有漏;若第七識究竟清淨時,前五識亦轉為成所作智而成無漏,所以第七識是前五識的染淨依。[4]根本依,即第八識。第八識恆常不斷地相續現起,為諸心心所生起現行根本,故第八識是前五識的根本依。四種俱有所依中,前第一種是不共依,即眼識唯依眼根,乃至意識唯依意根,所以得名不共;後三種是前五識的共同所依,故名共依。第六意識得俱有所依只有兩種:即第七識及第八識,第七識是不共依,第八識是共依。前面說五識亦以第七為染淨依,又第八識亦以第七為俱有依,怎麼說第七是第六的不共依呢?這是因為第六依第七,具有親近和相順兩義,前五識和第八識之依第七,就不具足這兩種意義。近是親近,即第六識生起現行作用的時候,由第七識給與殊勝的增上力量,如眼等識之依眼等根,故第七是第六親近的所依根。非如眼等識之依第七是疏運的所依。相順是有漏無漏相同隨順,就是第七有漏的時候,第六決定是有漏,第七轉成無漏時,第六亦決定轉成無漏。第八雖以第七為俱有依,但第八識則不與第七同起計度,故沒有相順的意義。第六依第七俱這親近和相順兩義,所以是不共的俱有所依。第七末那的俱有依,只有一種,即第八識,假若沒有阿賴耶識,末那決不能生起作用,第六識間斷對於第七之生起,不能給與力量故。如《楞伽經》第九說:「阿賴耶識為依,故有末那轉,依止心及意,餘轉識得生。」第八識的俱有依,也只一種,即第七識,第七末那常時相續,所以對於第八的生起能給與力量,這就是七八二識更互為俱有依的意義。所以《瑜伽論》說,藏識恆與末那俱時而轉。

3)等無間緣依,即開導依,體即無間滅意,就是八個識各各前念的自識。諸心心法生起,皆須仗託這個所依,離去開導依,決不能生起現用。開是開避或離開,就是讓出空位的處所;導是引導令生,即前念心法謝滅下去,當體即讓出了後念心心所生起來的道路,後念心心所依著這空隙無阻的道路生起現行作用。假若前念心不滅,則後念心心所決無生起之可能,所以一切心心所法,離去開導依,決不能生起作用來。

總上所說,八識各有一因緣依,離了親辦自體作用的功能種子,決不生起故。俱有依前五識有四種,即同境、分別、染淨、根本四種所依。第六意識有二種,即第七第八。七八二識各有一種,即二識更互為依。等無間緣依,各有一種,即前念謝滅的意。《樞要》總攝所依頌說:「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及開導因緣,一一皆增二。」列表如(表三十一):

(表三十一)

(三)緣境:八識從三種所依生起現用,對於所緣的境界,各有寬狹。眼緣色,乃至意緣法,第七緣第八,第八緣三類境。眼緣色境,是緣青黃赤白等顯色,不緣長短方圓等形色。以前五識任運起,唯緣五塵實法,不緣假法故。耳緣聲境,唯緣徑直聲,不緣屈曲,屈曲是聲波上的轉折假法故。鼻緣香境,緣好香、惡香、俱生香、和合香等。舌緣味境,即緣甘、辛、苦、醋等。身緣觸境,即冷、煖、滑、澀等。第六意識具自性、隨念、計度等一切分別了別識中最為勝故,能緣一切境界,色心過未有無假實等法,沒有不能緣慮的。第七末那緣第八識見分,恆常無間地執為自內我,不緣相分識中種子及相應法以為我所,我我所執不俱起故;以此識俱薩迦耶見任運一類恆相續生,無容別起我所執故。第八識緣三類境:一有根身,二器世界,三種子。有根身,是指諸大種造色等合聚名身,或依止義名身,根即淨色及根依處,有根的身,名有根身。器世界即有情所依的世界,如器具為事物的所依,故世界名器。種子即第八識中保藏的一切親生自果的功能,這功能遇緣和合能起現行作用,如世間豆麥等種,遇著水土陽光等助緣,即能生起苗芽等作用,內識功能也是這樣,從譬喻得名,故名種子。第八識緣這三類境,是於境生起執受。執有攝持兩義:一攝為自體,二持令不壞。受有領覺二義:一領以為境,二令生覺受。第八識在緣種子方面,具有執的兩義,即攝為自體,持令不壞;具有受的一義,即領以為境。第八識在緣根身方面,則四義具足。在前三義上,更加令生覺受。第八識在緣器世界方面,於執受中各具一義:執一義即但持令不壞,受一義即但領以為境。這是第八識緣三類境的差別意義。列表如(表三十二):

(表三十二)

(四)生緣:八識生起現行作用依託的因緣等可依,與緣慮的境界,及協助生起了別的作意等,通稱為識的生緣。由於諸識行相有粗細、緣內緣外、間斷不間斷等的不同,因此借助的生緣也就有多少的差別。眼識現行,若依肉眼來說,必須具足九緣才能生起:即空、明、根、境、作意、根本、染淨、分別、種子。空就是眼識,緣色境時必有的一定的距離的空間,明就是光明,根即淨色根,境即色塵,作意即遍行中警動眼識在遇緣時生起了別用的心所,根本即根本依第八識,染淨即染淨依第七末那,分別即分別依第六意識,種子即親生眼識自體的功能。在這九個緣中,任隨缺少一種,眼識就不能生起作用。若依天眼來說,則除空明兩緣,雖有牆壁等障,和黑暗之中,因天眼的視力特殊,仍然徹見無礙。耳識從八緣生,在前九緣中,除去光明。鼻、舌、身三識,依七緣生,在前九緣中除去空和明兩種。第六識依五緣生,即根、境、作意、根本、種子。根就是俱有依第七末那,亦即是第六識的染淨依,攝染淨於俱有根中,故略去不說。七八二識從四緣生:即俱有根、所緣境、作意、能生種子。這七八二識都不說根本依,因為在第七識望第八識來說,第八就是第七親近的俱有依,在第八識來說,根本依就是它的自體,所以七八二識也就不必再立根本依了。

(五)心所相應:八識心王生起緣境用的同時,還有很多心所生起來幫助它了別所緣境相的差別部分。因為心王在緣境的作用上,只能取境的總體相,而心所則取境的總相和差別的義相,能幫助心王於所取境相完成了別總體和差別的任務。所以心王生起,同時必有很多心所生起,這叫做王所相應。相應就和合俱轉,即心所與心具四平等義,非定一異,故成相應。就是時間、所依、所緣、體事四義平等:(1)時間平等,即一聚心王心所必同一剎那俱起,才得名相應,這就簡去王所雖同一聚,但在時間上是前後相望,則不名相應。(2)所依平等,即王所必依於同一的俱有依和等無間緣依,方得名相應。若不同一所依,如異識的王所相望,便非相應。(3)所緣平等,就是一聚王所的所緣相分雖各有其體,但是其相分必是相似的,方得名相應。簡除那不相似的相分和別異的見分,不名相應。(4)體事平等,體事即自證分,就是王所各一自體相似,得名相應。簡別體,雖具上三義,也不名相應。上四義中,前二義是同一平等,後二義是相似平等,故《成唯識論》說,時依同所緣事等,名相應義。

八識相應的心所各有多少呢?第八識唯與遍行五所相應。為什麼不與別境等心所相應呢?因為互相違逆,所以不能相應。如《成唯識論》卷三說:欲是希望,於所愛樂的事相上起,第八任運緣境,無所欣求。勝解是印持,於決定的事相上起,第八識的行相懵昧,境非先不定,故不需印持。念唯明記曾所經過的事,第八識昧劣,恆緣任運現在境相,不能明記曾所受境。定能令心專注一境,第八任運,隨業轉起,剎那別緣新起境相,並非一境專注。慧唯簡擇功德過失俱非的事理,第八行相,微細昧劣,不能簡擇。所以第八識不與別境心所相應。第八識唯是異熟無覆無記性,故信等十一個善心所,貪等二十六個染污心所,都不相應。惡作等四個心所,雖有無記性分,但非一切時常起,有間斷故,亦定不相應。

第七識與十八個心所相應:即我癡、我見、我慢、我愛四惑,遍行五數,八大隨煩惱,並別境中的慧。我癡即無明,愚於我相,迷無我理。我見即我執,於非我法,妄計為我。我慢就是倨傲,倚恃所執的我,令心高舉。我愛即我貪,於所執我,深生耽著。根本煩惱有十種,為什麼只有四種相應呢?如《成唯識論》四卷說:有了我見,其餘的四見不生,因為見是從染慧為體,在同一心中,不能容許有兩慧並生。為什麼第七於五見中唯有我見呢?五見中的見取和戒禁取及邪見,是分別心生,唯見道所斷,這第七識相應的煩惱,唯是任運俱生,是修道所斷故。我所見及邊見都是依有我見以後生起來的,第七相應的我見,任運恆緣,內相續生,不假借邊見等後起。前二通緣內外,第七恆內執我,無有間斷,不容餘見互相續起,故唯有我見。為什麼不與疑和瞋相應呢?由見力審決,疑行猶豫,兩相乖返,故無容俱起。愛著我故,瞋慧不生。故第七識在根本煩惱中,唯具四種。遍行五所,凡有心起,皆定相應,八大隨惑,遍諸染心,有覆末那,是染污心,所以相應。我見雖是別境慧攝,由義差別故開為二:慧是別境,通三性九地。見唯染污,通九地等,有寬狹義別,故得俱起。為什麼第七識不與別境四、十小隨惑、中二隨惑、不定四所相應呢?因為:別境中欲,希望未遂合事,第七任運緣遂合境,故無有欲。勝解印持曾未定境,第七無始以來,皆恆緣定事,故無勝解。念唯記憶曾所更事,第七恆緣現前所領受境,無所記憶,故無有念。定唯繫心專注一境,第七任運剎那別緣,故無有定。信等十一善心所,唯是清淨,第七染污,故不相應。十小隨惑,行相粗動,第七審細,故非相應。無慚、無愧,唯是不善,第七無記,故不俱起。四種不定:惡作追悔先所造業,第七任運恆緣現境,非悔先業,故無惡作。睡眠必依身上沈重昏昧的內緣,和光暗風涼等外緣,有時暫起,第七無始一類內執,不借外緣,故無睡眠。尋伺俱依外緣事暫淺深推度,引起粗細發言,第七唯依內門轉起,一類執我,所以不有。

第六意識,體通三性,具一切分別,遍緣內外三世一切諸法,故與五十一個心所皆得相應。

眼等五識,與三十四個心所相應:即遍行五、別境五、善十一、根本惑中貪、瞋、癡三、中二隨惑、和八大隨煩惱。五識為什麼不與其餘的心所相應呢?因為根本惑中的慢、疑、惡見,必由隨念、計度二種分別才能生起,五識只有自性分別,所以不俱。又慢是觀待自他,由稱量門起,疑是於猶豫簡擇門起,惡見是於推求門起,五識沒有這些行相,故皆不相應。小十隨惑,行相粗猛,五識望彼則細,故不俱起。悔眠二所,都是由強思加行才能生起,不是任運現行,五識任運現起,故不相應。尋伺兩法,皆以名身等為所緣境,五識不緣名等假法,所以亦不相應。

上來所說的八識相應的心所,皆約有漏因位中說,若在無果位,轉八識成智,唯是善性,一切心起皆與二十一個心所相應,即遍行五、別境五、善十一。為什麼有遍行五?觸等與一切心恆相應故。為什麼有別境五?常樂證知所觀境故有欲,於所觀境恆印持故有勝解,於曾習境恆明記故有念,世尊無不定心故有定,於一切法常決擇故有慧。為什麼有善十一?極淨信等常相應故。何故不與貪相應:無染污故。為什麼不與不定四相應?無散動故。所以佛果位上,唯二十一所相應。若未至究竟佛果的菩薩和二乘聖者,在教化眾生時,對於能治病的法藥、和所治的病,未能遍知,後得智中為他說法,必假尋伺,所以有無漏尋伺,這樣通無漏的心所則有二十三個。但在佛果位上一切心行皆無功用,不假尋伺,故無漏心所就唯有二十一個了。

(六)四分:一切心心所法,都有四分:一相分,二見分,三自證分,四證自證分。分是分量、分限,心用分限有四種差別,故名四分。

相是相狀,所緣為義。即能緣心自體轉變起用的時候,無記緣心法、色法、有法、無法,一切皆有相分,以能緣心必定轉變起所緣用的相分才能緣慮散;縱緣於心,亦以心為相分,其相分心,亦唯是所緣,決不能起能緣的作用。相分若是相狀義,緣青黃長短等顯形色時,可以有形貌相狀,怎麼說一切皆有相分呢?因為法的相狀有多義,並不限於青黃長短等顯形的色相,如聲塵有執受非執受、可意不可意等相狀,香塵有好香惡香等相狀,味塵有廿辛苦醋等相狀,觸塵有堅濕滑澀等相狀,法塵隨其所應有色心等相狀,第七緣第八見分常帶我法二執相狀,第八緣根身器界種子,皆各帶其相狀,如鏡照物,自體上帶影相起,心心所起緣慮用時也是這樣,故諸心體轉變起用緣境之時,一切皆有相分。問:緣有體法時可許有相分,緣無體法怎麼會有相分呢?答:有漏散心緣無法,必是強有力的分別心,分別強故,自變似無的影相,其相即是相分,即有似無的相狀。問:正智緣真知,既是絕諸思慮,智境冥合,亦有相分嗎:又後二分相緣的時候亦有相分嗎?

答:正智緣如,並後二分相緣的時候,皆不變相分,不離自法,即自體性故。

見是見照,能緣為義,即心自體轉變起來的能緣作用。明了見照前境相分,名之為見。

自語是心的自體,是見相二的所依,能緣見分;見分是心體的自能緣用,自體分極為明淨,能證知自能緣見分外照的作用,故名自證分。

證自證是心自體暫變能起知自體的作用;第三分是心的體用。名為自證,這第四分能證知它,所以名為證自證分。

這四分中,第一分唯是所緣,第二分唯緣第一相分,第三分能緣第二第四,第四唯緣第三;此中有所量、能量、量果義別。譬如有人用尺量布,布為所量,尺為能量,了解尺數的智慧為量的結果。心體起用緣色等境也是這樣,色等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自證分為量果,自證緣見之不錯,又以第四證自證分為量果。第四分心性明淨,能夠證知自體用,名證自證分;若無第四,第三即無量果,則知自證分不為滿足,故必有第四證自證分。假若以為第三分須有證知的量果而有第四分,那末第四分亦應有量果而建立第五分的話,這是不需要的。因為後二分純是現量,功能相同,可互證知,故第四分緣第三分的時候,即以所緣的第三分為量果,所以不必更立第五分了。

四分的建立,是就識的義用而分,非是約體立名,若欲勉強指其體,則唯有自證分可以稱為用中的體。四分之中,前二分是外,後二分是內。第一分唯是所緣,後三分通能所緣。即第二但緣第一,通現量、比量、非量。一~五八識的見分,一向是現量;第七識的見分,一向是非量;第六識的見分,則通於現量、比量、非量。第三能緣第二分和第四分,證自證分,唯緣第三,不緣第二,以無用故。第三第四,皆唯現量。如是四分,或攝為三,第四攝入自證分,果體一故。或攝為一,後三分俱是能緣性,皆見分攝。或攝為一,體無別故。

這四分對於八識怎樣分別呢?八識及一切心所,一一皆具有四分,如眼識起用緣境,即轉變起青黃等色為相分,了知青等的作用為見分,知這見之用的為自證分,證知自證分之用的為證自證分,而自證分還知此證自證分。如是耳識變聲為相分,鼻識舌識身識,如其次第變香味觸為相分,意識隨時變一切法為相分,末那識變阿賴耶識的見分為相分,阿賴耶識變根身器界種子為相分。後三行皆如眼識可以准知。八識相應的心所,亦皆如心王各具四分。

佛果位上的四分怎樣呢?佛果位的諸心心所,皆是純無漏清淨性,亦皆具足四分,四分都是無漏清淨,後三分皆唯現量,更沒有比量非量的見分了。相見等的名義與因位無別,但緣慮的作用,有兩種說法:(1)說三通緣三。即後三一一分皆通緣其餘的三分;見分通緣相分、自證分、證自證分;自證分通緣相分、見分、證自證分;證自證分通緣相分、見分、自證分。(2)說三通緣四,即後三分一一分通緣四分,即於前說通緣三外更加能緣分還緣自義,故皆緣四。

(七)受俱:苦、樂、憂、喜、捨五受之中,第八識唯與捨受相應,根據《成唯識》第三卷所說:有七種意義:(1)第八行相極不明了,是捨受相;若苦樂等受,必是明了故。(2)第八不能分別順違境相,取中庸境,是捨受相;若是餘受,應取順違境故。(3)第八行相微細,若是餘受,行相必粗。(4)第八行相一類,即三受不易,三性不易,境界不易,相續不易,故行相決定;若是餘受,必是易脫。(5)第八相續而轉,若是餘受,必有間斷。(6)第八是真異熟,隨先業引轉,不待現緣,任隨善惡業勢力轉起;若苦樂受,是異熟生,非真異熟,待現緣而起,故非第八相應。(7)第八識,常無轉變;有情恆時執為自內我,若與苦樂二受相應,便有轉變,豈能執為自內的我?由上七義,故知第八唯與捨受相應,第七識亦唯與捨受相應。這有兩個理由,如《成唯識論》卷五說:一由任運,即第七識行相任運恆轉。二由一類,即恆常唯緣第八見分一類內境,執為自我,沒有轉易,故唯是捨受。若與餘受俱起,則非任運,以須借待現緣起故;亦有變異,以有易脫故。第六意識與五受相應,亦如前論卷五所說:一切逼迫受與意識俱起的,於人天中恆常名之為憂,以非尤重故。若在傍生鬼界,則名憂名苦,雜受苦處與純受苦處的逼迫有輕重故,捺落迦中唯名為苦,是純受苦處,其苦尤重,無分別故。諸適悅受與意識俱起的,若在欲界和初二靜慮近分定,唯名為喜,但悅心故。若在初二靜慮根本定中,則名樂名喜,適悅身心故。若在第三靜慮的近分定和根本定中,則皆名為樂,以其適悅安靜尤重及無分別故。捨受與意識相應,通在三界。若第三靜慮意識唯於末位捨受相應,餘位無捨,是純樂地故。捺那迦中意識,唯於末位捨受相應,《對法論》等說瞋於末位與捨俱故。或無有捨,唯苦相應。眼等五識與苦樂捨三受相應,以緣境易脫(間斷轉變)不定(欣戚捨行互相引起),皆容與三受相應。

(八)二執:二執就是我執和法執。於諸我執,略有二種:(1)俱生我執,(2)分別我執。(1)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虛妄分別重習內因力故,恆與有情身心俱時而生,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轉起,故名俱生。這有兩種: [1]常相續。在第七識中,緣第八識見分為本質。生起自心影相執為實我。[2]有間斷。在第六識中,緣第八識所變五取蘊相為本質,或總緣慮,或別緣慮,生起自心影相,執為實我。這兩種我執,無始串習,體相微隱,細故難斷,見道以後的修道位中,數數不斷地修習勝生空觀,才能除滅。(2)分別我執:內緣必借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是與身恆常俱時而有,要借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才能現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這也有兩種:[1]緣邪教所說蘊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就是「即蘊計我」二十句等。[2]緣邪教所說我相,以名教為本質,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就是離蘊計我的諸執。這兩種我執,望俱生我執來說,行相粗猛,粗故易斷,最初真見道時,觀一切生空真如,即能除滅。於諸法執,略有二種:(1)俱生、(2)分別。(1)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恆與身俱,不持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這亦有兩種:[1]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法。[2]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緣或別緣,起自心相,執為實法。此二法執,細故難斷,見道以後的十地位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才能除滅。(2)分別法執:內緣必借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才能現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這亦有兩種:[1]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2]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此二法執,粗故易斷,人初地時,觀一切法,法空真如,即能除滅。

上面所說的我法二執,都是在第六七心品中。眼等五識,和第八識,則沒有二執。這有三個理由:(1)我法二執,是能遍計度的計度分別,五八識既然沒有計度分別,故不起執。因為《攝大乘論》說唯意識是能計度有分別故(意及意識俱名意識)。(2)執我法者,必由有慧,第八不與慧俱,五識雖與慧俱,但任運緣,無計度故。又非恆常與慧相應,豈能容許有執。(3)二執必與無明相應,第八沒有無明,前五識中善性不與無明相應,性相違故,如痴與無痴等,不可俱起。問:五八既然沒有計度分別,則後識生時應無我法之相?答:若然沒有計度分別,則後識生時應無我法之相?答:若約分別,五八可得無我法相,但由無始以來第六七識生時橫計我法,種種分別熏習力所染,五八生時亦帶似我法相,但這是有見相二分似六七識的我法相見,非是起二執名似我法相,具如《了義燈》所辨。列表如(表三十三):

(表三十三)

(九)三性:這裏說八識在善惡無記三性之中各屬於何性,先說善等三性的意義:(1)善性:若法能為此世他世順益的,是名為善。即招感可愛果的性,如受持五戒十善等,今世順益,後世亦益,便得樂果,為人天所仰,是為有漏善。無漏有為法和無為法,於此世他世都是違越生死,有得有證,及由涅槃獲得二世利益,是為無漏善。已得的人天樂果,雖然對於此世能為隨順的利益,極盡即完,唯益一世,非益二世,故不名為善;因為它是無記的果法,當體並不是善,於後世中亦作衰損故。(2)不善:若法能為此世他世違損的,是名不善。即招感非可愛果的法,如殺生偷盜等業,對於今世後世皆能違損,俱得苦果,所以非善。已得的惡趣苦果,雖然對於此世能為違損而令身苦根盡即完,不能違損於他世,故非不善,但是無記的苦果。問:修行布施波羅蜜多,財物盡時,有飢寒等苦,從什麼理由說順益二世呢?作不善的人現前得到享受,從什麼理由說違損二世呢?答:益指的意義,亦約他處而言有益有損,不唯約自己來說,故益損義二世得成(3)無記:若法體非殊勝,不能招感可愛果或非可愛果,於善不善益損的意義中不可記別為善為惡,故名無記。無記有兩類:[1]有覆無記,[2]無覆無記。覆是障蔽義,即染污法能覆障無漏聖道不生,及能覆蔽心心所令不清淨,故名為覆。若法其性染污而不是善惡,就是有覆無記。若法體性不是染污,亦非善惡,即名無覆無記。這有四種:即異熟、威儀、工巧、及變化心。

第八識是無覆無記,因為第八是善惡業所招的真異熟果,異熟若是善惡法,則流轉還滅皆不能成立;以善趣既然是善,就應當不生不善,這樣恆常生善故,即沒有流轉可說了,由集故生死流,由苦故生死轉的雜染因果就不能建立,惡趣反面的為難也是這樣,既然惡趣是惡,就應當恆時不能生善,則永無還滅可說。由道故還,由滅故滅的清淨因果也就不能建立了。又第八識是善染法的所依,若體是善染,則互相違逆,應當不為善染二法的所依。又第八識是所熏性故,若體性是善染如極香極臭的物體應不受熏。無熏習故,染淨因果都不能成立了。故第八體性,唯是無覆無記。第七識是有覆無記,因為末那恒與四惑相應,四惑是染污法,覆蔽聖道無漏智不起,使自心不得清淨,故是有覆;但末那的行相微細,任運轉起,不障善故,遍三性故,非善不善,故是無記。前六轉識,遍三性心起,與信等十一心所相應,是善性攝,與無慚等十法相應,不善性攝,俱不相應,無記性攝。故前六轉識,體通三性。若在果位,則諸識皆唯無漏善性了。

(十)界繫:在八個識中,鼻舌兩識,唯在欲界所繫,不通上界;因為鼻舌二識,以香味為所緣境,唯欲界中有段食有香味,初禪以上,已離段食,無復香味,二識缺境無用,故唯在欲界中有。眼耳身三識,唯在欲界及初禪,因為二禪以上,已離尋伺,不取外境,三識沒有用處,所以無有。故二禪以上五識皆無。後三識則黙通三界而有,七八二識隨其生在那一界就決定為那一界所繫,第六意識則下可起上,上可起下,是其差別。

(十一)起滅:眼等五識,唯緣色等外境,數數轉易,行相粗動,而所借的眾緣,又在很多時候都不具足,所以生起現行的時候少,不起現行的時候多。由於所借外緣在和合上有頓有漸,故眼等五識,起五、四、三、二、一識生,或俱起不俱起,沒有決定。第六意識,於內外兩門轉,雖然亦是粗動,但以緣內事理等亦有細相,所借緣少,無時不具,唯除五位,常能現起。故間斷的時候少,生起的時候多。五位即五無心位,是第六識的違緣:(1)無想天:就是修習無想定的人,由厭粗動想的力量,死後生在第四禪的第三廣果天中,不恆行的心心所法皆不現行,以想滅為首,名無想天。除其最初生時及命終位,中間位上前六轉識皆不現行,故第六意識在這一位上不起現用。(2)無想定:就是入無想定的人,由彼厭心定力不恆行的心心所法皆滅不起,故第六意識在這個定中不能生起。(3)滅盡定:即定慧俱解脫的無學,和第三果位的有學聖人,已經伏滅或斷盡了無所有處的貪惑,上面有頂天的貪斷與未斷皆可,依有頂游觀無漏為加行,由止息想的作意為先,令不恆行與恆行的染污心心所皆滅,所以得名滅盡定,第六意識在這定位中,不起現行。(4)無心睡眠,就是極重的睡眠。(5)無心悶絕,就是極重的悶絕。這兩個位中,俱違令前六轉識不得現行,故第六識不能生起。上述的五位,是約不恆行的心心所和恆行的染污心心所來說,總名五無心位。所以《唯識三十頌》說:「意識常現起,除生無想天,及無心二定,睡眠與悶絕。」第七識和第八識,行相微細,所借的生緣,一切時候都具足無缺,所以沒有違緣礙令總不現起。三位無末那,雖然滅掉第七的染污一分不起,但並不是總滅全無,所以不同第六識以粗動故為違緣總礙不起。

(十二)無漏:八個識在什麼時位上它的體才能轉成無漏呢:這有因位轉和果位轉的不同:六七二識是在因位改轉,五識八識必須在佛果中才能轉成無漏。第六意識,在證初地真見道時,轉成妙觀察智,善觀諸法的自相共相,無礙而轉,說法斷疑,令一切有情皆能獲得利樂。但在出觀位中,有漏意識,還憂生起,因為俱生的我法二執未斷,猶時現行,故無漏智不能無間一味地相續,必須至第八不動地無相無功用住,無分別智任運相續現起,有漏意識才永滅不生,而成為純無漏體。第七識在第六識轉成無漏的同時,由第六意識於真見道位具證二空真如的觀智,勢力強盛,阻礙了第七的我法二執不能現行。因此第七無漏淨識與第六無漏同時發起,而得名平等性智。觀一切法及自他有情悉皆平等,慈悲等德恆共相應隨諸有情所樂示現受用身土影像差別。由觀諸法及有情平等,故名平等性智。這第七識也是在未得無相無功用行位以前,我執猶得現起,出真觀位,智不相續,有漏復生,到了第八地無相無功用住,我執執力才永滅不起,但法執猶可現行,必入金剛無間道時,二障種子永斷,然後無漏第七平等性智才能長時相續無窮無盡。第八異熟識為染淨法之所依,在未成佛以前,均為世間三業所招感,故名異熟識。必至金剛道永斷世間二障隨眠已,於解脫道亦捨世間善無記種,和劣無漏法,即有大圓鏡智同時發起,能遍身土智影,無忘無失,而成一切智智。如大圓鏡,

(三)五蘊與百法相攝

不起一切加行,而能顯現眾色影像,從喻立號,故名大圓鏡智。故第八識,要在成佛的果位上才能轉成無漏。在第八轉成大圓鏡智的同時,前五識亦得轉為成所作智。為什麼五識轉成無漏必須與第八轉智同時呢?因為五識必依五根才能起用,五根因位唯是有漏、以是異熟識之所變故,異熟能變識是有漏,所變的根亦決定唯是有漏。所依根既是有漏,能依識亦決定是有漏,以有漏根發無漏識理不相應故,識有漏故,無漏的成所作智不起。所以必待異熟能變識體轉成無漏而變起無漏的五根,才能發起無漏的清淨五識!

總上所說,十一色法立為色蘊;遍行中受心所立為受蘊;想心所立為想蘊;其餘的四十九個心所,二十四個不相應行,共七十三法,立為行蘊;八個心王,立為識蘊。無為無積聚義,不在蘊門中攝,故五蘊共攝百法中九十四法,如有頌說:「色攝十一全,受想各當一,七十三行蘊,八王識蘊收,無為無積聚,不向蘊門攝。」立表如(表三十四):

(表三十四)

二、十二處

十二處:即眼處、色處、耳處、聲處、鼻處、香處、舌處、味處、身處、觸處、意處、法處。眼、耳、鼻、舌、耳、意為六根處,色、聲、香、味、觸、法為六境處。眼等五處及色聲香味處,如五蘊裏的色蘊中所攝,沒有相濫之處,不必再說。觸處是指所觸的能造四大種,及所造的滑澀輕重等二十二法不包括能觸的身根和心所。以上內五處外五處,即攝色蘊中前十種色。意處即識蘊,法處即受、想、行三蘊,並極略色等五種法處所攝色,及諸無為。(無為諸宗不同,小乘中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立九種無為。化地部亦立九種無為。正量部、經量部、及薩婆多立三種無為。大乘中諸論不同,《瑜伽師地論》五十三說二無為。《瑜伽》第三、《集法論》第二、《顯揚聖教論》第一等說八種無為。《五蘊論》說四種無為。《百法明門論》、《成唯識論》說六種無為。諸論所立雖然有多有少,都是開合不同,皆於真如上假名安立。)

處是生長門義,生是初生,長是舊長,門是出生通法的處所,顯示十二處的六根為心心所的所依,六境為心心所的所緣,而能生起六識的了別用:即諸識生長的門處是處義。如《雜集論》第二卷:「問:處義云何?答:識生長門義,是處義。當知種子義,攝一切法差別義,亦是處義。」又《雜集論》第一卷「問:何因處唯十二?答:唯身及具,能與未來六行受用為生長門故。」身即眼等六根,具即色等六境,行即念念遷流的識。所說的生長,並不新生心心所的體,僅僅是生長其作用而已。如表(表三十五):

(表三十五)

問:為什麼依根境建立處,而不依六識立處呢?《對法述記》以兩義解答,第一義以界處相待義作解釋,即能持各界,根境能持六識,六識亦能持自己的自體,根境識各有能持義,故界立十八法。出生義名處,根境能生六識,六識自體不能生自體,由缺出生義故,所以眼識等不立為處。第二義據勝為論,即根境生識各別,說之為門,識體雖亦生用,然是一體義別,為門義劣,所以不立為處。問:意即是識,為什麼又立為處呢?答:意極為因居於異世,名過去意,已不名為識,同世能生起後三種現識(六七八),約此義邊,故立為處。

十二處與五位百法相攝,可以完全攝盡:內五處外五處攝前十種色法,意處攝八識心王,法處攝四類法:(1)法處所攝色,(2)相應心所有五十一個,(3)不相應行法二十四種,(4)無為六種,合有八十二法。如有頌說:「根塵各五處,十色隨自名,八王意處收,八十二皆法。」如表(表三十六):

(表三十六)

三、十八界

十八界就是:眼界、色界、眼識界,耳界、聲界、耳識界,鼻界、香界、鼻識界,舌界、味界、舌識界,身界、觸界、身識界,意界、法界、意識界。眼等諸界及色等諸界如十二處中說,六識界即依眼等根緣色等境了別為性的前六轉識,意界即無間滅意及七八二識。

界是種子義、能持義。種子義是約阿賴耶識中能生起諸法的功能名界,即十八界法各由自種生起而有差別相。能持義是約能持諸法自相義名界,即十八界法各持自相不亂,所以名界。更有別義,如《雜集論》、《瑜伽師地論》等說。

十八界與百法相攝是:五根五塵為十色界,眼等六識歸於六識界,七八二識歸於意界,法界所攝,同於法處。如有頌說:「根塵各五處,十色隨自名,八王歸七心,八十二皆法。」如表(表三十七)

(表三十七)

四、佛說三科的意趣

如來說蘊、處、界三科的意趣,經論中說有多種,這裏且舉《俱舍論》所說的三義,如該論界品頌說:「愚根樂三故,說蘊處界三。」這就是說,世尊說三科法門的意趣有三:(一)由眾生的愚執不同,愚是愚暗,對於所緣境界,不能明了認識,體即無明。這愚執有三類:一唯愚心所總執為我,二唯愚色法執為實我,三愚執色心二法以為實我;如來為了對破這三類眾生的愚執,所以說蘊處界三科,五蘊破愚執心所,以五蘊中色法與心王各為一蘊,心所別開三蘊,獨詳於心所之相故。十二處中,除意法二處外,其餘十處皆是色法,為愚執色法有情,廣詳色相故。十八界中,破色心之愚,故廣詳色心二法。(二)由眾生的根器不同,這亦有三種,一利根,智慧敏利,略說法義,便能了解,如來為他們說五蘊法門。二中根,智慧稍鈍,對於法義必須稍加開演,才能受益,故為他們說十二處法門。三鈍根,其性暗鈍,必須廣說,才能了解,所以如來為他們廣說十八界法門。(三)由眾生樂欲不同,亦有三種:一樂略說的有情,為說五蘊。二樂中說的有情,為說十二處。三樂廣說的有情,為說十八界。立表如表三十八:

(表三十八)

五、三科名次

(一)五蘊次第

五蘊中以色蘊為首,識蘊為末,這樣的次第,在建立上是有確定意義的。如《俱舍論》界品頌說:「隨粗染器等,界別次第立。」這半個頌文顯示五蘊的次第有四種意義:隨粗次第:五蘊文中,色蘊有礙有對,觀待無形無對的後四蘊,其相最粗,故居第一。無色的四蘊中唯受形相最粗,以於觸境的時候,即首先生起苦樂等感覺的受,故居第二。由受生起取像的想,比較後二蘊為粗,故居第三。行蘊中貪等煩惱,行相易知,較識蘊為粗,故居第四。識蘊最細,總取境相,難分別故,所以立在末位。(二)隨染次第:染是染污,就是貪等煩惱。眾生從無始生死以來,男女之間,對於色相更相愛樂,愛樂色相,由於欣求樂愛,於樂耽著,由起倒想,倒想生起,由行蘊中煩惱,煩惱以識為依,依識而生,如是隨於染污法的生起次第而建立五蘊次第。(三)隨器等次第:這是以譬喻說明五蘊次第,如人宴客,先備食器,次承受飲食,次以鹽醬等助味,次由廚師製造,後則食者享用其食而了別之。如其次第配釋五蘊次第的意義是:色蘊為受的所依,與器物為飲食的所依相同:受蘊中苦樂等受能損益身心,亦如飯食能損益人的身心一樣;想蘊生起親怨等想而引起苦樂等受,亦如甘醋鹽醬等能助生種種食味;行蘊中業煩惱能造能得異熟果,亦如廚師能制作飲食;識蘊之感受果報,正如食者享受食物,依這譬喻顯示五蘊次第的決定意義。(四)隨界別次第:三界之中,有諸妙欲,色相顯了,故第一說色蘊。色界靜慮有殊勝的喜樂等,受相顯了,故第二說受蘊。無色界中,前三無色取空等想為所緣境,想相顯了,故第三說想蘊。第一有中,其業能感八萬大劫果報,思為最勝行相顯了,故第四說行蘊。前四蘊為識的所住,識為能住,如世間田為所住,撒播的種子為能住,故識蘊在最後說。此即依於界別說五蘊次第。

依上隨粗、隨染、隨器等、隨界別四義,說五蘊次第如是,由此五蘊不增不減。

依《對法論》第一卷說:「何因蘊唯有五?答:為顯五種我事故。為顯身具我事,受用我事,言說我事,造作一切法非法我事,彼所依止自體我事。於此五中,前四是我所事,第五即我相事。」身具即內外色蘊所攝:即內根色蘊我所依止說名為身,外境色蘊我之資釋名之為具,世間眾生多計識蘊為我,色為我身具,我能受用境,我能起言說,我能造諸行,受想行三皆是我的作用,我是彼主。佛為遮彼一性我執說蘊有五:身為識所依,或體有積聚,具為根之境,非是我的身具;受能領納,想能起說,思能造法,皆非我所;識能了別,非是我體;由此五蘊次第建立不增不減。立表如表三十九:

(表三十九)

(二)處界次第

十二處和十八界的次第意義,如《俱舍論》界品頌說:「前五境唯現,四境唯所造,餘用遠速明,或隨處次第。」這個頌說依二義建立處界的次第:(一)約根取境義,次第決定,即頌文前三句。(二)約根所依處,次第決定,即頌文後一句。(一)根取境義:六根之中,眼耳鼻舌身前五根唯取現前境,是故先說。意根取境不定,過去未來現在三世及無為法,皆能緣取,緣境最寬,故在五根後說。頌文前五境唯現,就是顯示這個意義。在五根中,前四根所取的色聲香味四境,唯是所造色,是故先說。第五身根所取的觸境,包括能造的四大種和所造的滑澀輕重等,或唯取大種,或唯取造色,或二俱取,境不決定,所以在前四根之後說。頌文四境唯所造就是顯示這個意義。又除身意兩根外,其餘四根的作用有遠、速、明的不同,故次第成先成後,即眼根耳根俱取遠境,故先說二根。在二根取遠境的作用中,眼用尤遠,遠見山河不聞聲故。又眼根的作用迅速,先遠見人撞擊鐘鼓,後時才能聞聲故。在這遠速的作用不同上,如次先說眼耳二根。鼻舌二根取境的作用,俱不是遠,由速明故,成先後次第;鼻根的作用,此之舌根,速而且明,如對香美的飲食,鼻先嗅香,舌後嘗味;鼻能嗅味中的細香,舌不取香中的細味,故先說鼻後說舌。頌文餘(除身意二根之餘,眼等四根)用遠速明就是顯示這個意義。(二)根所依處義:即於身中,隨所依處上下差別,說根次第,即眼所依處最居其上,次耳鼻舌身,身的中央在臍,故次於舌。意根無形,沒有方處,依上諸根而生,故居最未。

由上說兩義,處界次第決定,不增不滅。

依《對法論》第一廢立界處文說:「問:何因界唯十八?由身具等能持過現六行受用性故。身者,謂眼等六根,具者謂色等六境。過現六行受用者,謂六識。能持者,謂六根六境能持六識,所依所緣故。過現六識能持受用者,不捨自相故。當知十八以能持義,故說名界。問:何因處唯十二?答:唯身及其能與未來六行受用為生長門故。謂如過現六行受用相,為眼等所持,未來六行受用相,以根及義(境)為生長亦爾。所言「唯」者,謂唯依根境立十二處,不依六種受應相識。」由六根為識的所依所緣,能持六識,故依次建立十八界不增不減。唯由身具能與未來六識受用為生長門,故依根境如次建立十二處不增不減。

六、諸門分別

蘊處界的名義等,已如上說,但三科中還有很多的差別意義應該分別,故諸論中在說了蘊處界的名義之後,總有諸門分別一科。如《瑜伽師地論》五十五、五十六兩卷中,以五十八門分別:《顯揚聖教論》第五卷,以三十四門分別;《對法論》第三卷,以二十六門分別。在三科中,十八界具足根境識三種的差別最為顯著,故《俱舍論》等,皆依十八界作義門分別,於蘊於處,則准例推知。這裏只想介紹三科中一些比較簡要的差別,且依《五蘊論》就十八界略舉十二義如下:

[1] 有色無色門:十八界中「幾有色?謂十界、一少分:即色蘊自性。幾無色?謂所餘界。」(這是《五蘊論》原文,不准此知。)十界即五根五境十界全,一少分即法界中一分的法處所攝色。十界及法處所攝色皆各具色的自性,故論說言即色蘊自性。所餘界是指十界等之所餘,即眼等六識界及意意全,並法界中一分,皆是無色。法界中除法處所攝色,其餘五十一個心所法、二十四種不相應行法、六種無為,都是無色性的法!故論說言一分。

[2]有見無見門:「幾有見?謂一色界。幾無見?謂所餘界。」一色界即色塵差別中顯色、形色、表色,皆是眼根所取眼識所緣的可見色境,故是有見法。有見相違是無見義,色界之所餘界,即十七界全、皆是無見法。

[3] 有對無對門:「幾有對?謂十色界,若彼於此有所礙故。幾無對?謂所餘界。」對是障礙義,若法為能所礙,是為有對。十色界即五根五境,皆是有礙的法,故是有對。無對就是不為能所礙。所餘界即六識界與意界及法界,皆無能所礙,故是無對法。有對的差別有三種:(1)障礙有對,如手礙手、石礙石等,障礙即名有對,如前所舉的五根五境就是。(2)境界有對,非約境界自身稱為有對,是指十二界及法界一分諸有境法為境界(色等五境及法界一分)所拘礙束縛,於取境之用,不得自在,是名境界有對。(3)所緣有對,亦非約所緣自身稱為有對,因心心所為自所緣(五根五境及法界一分)所拘礙束縛,於所緣起執,不得自在,是名所緣有對。前面說的十色界為有對,只約障礙有對分別,非約拘礙有對義說,故准舉十色界而不及餘界。境界所緣有什麼差別呢?如《俱舍論》說:「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為所緣。」

[4] 有漏無漏門:「幾有漏?謂十五界,及後三少分,謂於是處煩惱起故,現所行處故。幾無漏?謂後三少分。」有煩惱隨增,是為有漏。十五界即五根界、五境界及五識界。後三少分即意根界、意識界及法界。後三界通有漏無漏,這裏唯取通有漏義邊,故說言少分。無漏即沒有煩惱相應,無漏中取後三界攝於道諦的通無漏義邊,故亦說言後三少分。但於十八界這樣作有漏無漏的分別,不是究竟的說法。若依據大乘究竟義,十八界皆通有漏無漏,以《大般涅槃經》及《莊嚴論》等,皆說如來功德身土,純無漏法,如其所應的攝在蘊處界中,故蘊處界三科,皆全通有漏無漏,至於《雜集論》等中說前十五界唯是有漏,那是依二乘粗淺境說,故不相違。

[5] 界繫不繫門:「幾欲界繫?謂一切。幾色界繫?謂十四;除香味及鼻舌識。幾無色界繫?謂後三,幾不繫?謂即彼無漏。」繫是繫屬,即被繫縛義,被欲界貪等繫縛名欲界繫。欲界所繫,具足十八界,故說一切。色界中沒有段食,故無香味二境,境無識不生,故能緣二識亦隨之無有,所以除香味二境,及鼻舌二識;有所餘十四界全。問:即無香味境,亦應無鼻舌根?答:如《俱舍論》說:「不爾!二根於彼有用,謂起言說及莊嚴身。」又說:「鼻舌二根於彼非無,但無香味,以六根愛依內身生,非依境界而得現起。」無色界中,不但沒有色聲香味觸五種境界,亦無眼耳鼻舌身五種根界,因為五識的所依根和所緣境都沒有了,故五識亦不生,因此無色界所繫者,唯有後三界。不繫即非繫屬於三界之無漏的十八界法,故說即彼無漏。「彼」字所指,若依《五蘊》、《雜集》、《俱舍》等論,即唯指後三界通無漏的一分;因為《俱舍》等說十五界唯有漏故。若依大乘究竟義,則「彼」指全分無漏的十八界法。

[6] 蘊取蘊門:「幾蘊所攝?謂除無為,幾取蘊所攝?謂有漏。」無為無積聚義,不在蘊門攝,故除去它,即除法界中所攝的六種無為。取是執取義,若約增勝,欲貪名取,通則一切煩惱,故取是煩惱的總名;由蘊與貪等煩惱更相隨順生長,蘊與取合,故名取蘊;因為蘊通有漏無漏,故以取字簡別無漏五蘊而立有漏名取蘊。《雜集論》第一卷說:問:云何名取蘊:答:以取合故,若為取蘊。取者,謂諸蘊中所有欲貪。何故欲貪說名為取?謂於未來現在諸蘊,能引不捨故,希求未來,染著現在。欲貪名取,欲者,希求相;貪者,染著相。由欲希求未來自體為方便故,引取當蘊,令起現行:由貪染著現在自體為方便故,執取現蘊,令不捨離;是故此二,說名為取。問:何故界處說有取法?答:應如蘊說,當知界處與取合故,名有取法。

[7] 善等三性門:「幾善?幾不善?幾無記?謂十通三性;七心界,色、聲、及法界一分。八無記。」三性就是善性、不善性、無記性。十八界中,有十界通三性,即七心界、色界、聲界,及法界一分。七心界就是六識界和意界。色聲二界通三性,非約它的自性說,而是約能發動色聲的心說的。如《顯揚聖教論》第十八卷說:「色非自體有善惡性,隨能發心假說善惡。」法界一分,即相應法中除去唯一性的善十一、本惑六、隨惑二十;指所餘的遍行、別境等,故說言一分。八無記性,即眼等五根和香味觸八法,唯是無記性。法界中所除的善十一和本隨惑,如其所應配善惡可知,故論中不說。問:色聲香味觸五種,同為色法,為什麼色聲通三性,香等唯無記呢?答:成善惡的身語兩種表業,唯色聲二界,身表業即色,語表業即聲,約表示能發心的善惡,故假說色聲通於三性。實際說來,一切有漏位中,色聲等五法皆唯自性無記,在無漏位一切唯善。

[8] 內外門:「幾是內?謂十二,除色聲香味觸及法界(疑脫「一分」二字)。幾是外?謂所餘六。」六根、六識、十二界名之為內,色等六境名之為外。法界中相應法五十一種唯內,餘通內外,故法界下應有「一分」二字。所餘六即前所除的色聲香味觸及法界中一分,這些都還外法,故是外界。

[9] 有緣無緣門:「幾有緣?謂七心界,及法界少分心所法性。幾無緣?謂餘十,及法界少分。」緣是攀緣,心心所法名能緣,境是所緣,有彼所緣,名為有緣。六識界、意界,及法界中諸心所法名有所緣,能取境故。餘十即十色界,法界少分,即法界中所攝不相應行等,不能取境,故名無所緣。

[10] 有無分別門:「幾有分別?謂意識界、意界及法界少分。」此中是就五識說為無分別,因為五識無計度隨念兩種分別故。雖然五識有細分別,以微劣故說言無分別。意界少分即除第八識,取所餘二:即第七識和無間滅意。法界少分,即取相應法五十一數。所餘界皆是無分別所攝,約舉一示一,故不舉無分別法。

[11] 執受非執受門:「幾有執受?謂五內界,及四界少分:謂色香味觸。幾非執受?謂餘九及四少了。」心心所任持不捨,說名執受。五內界即眼等五根界。四界少分,即除五境中聲,餘色香味觸一分為有執受。因為色等四法通內外,內根色等有執受,外塵色等無執受,故說言少分。餘九即七心界、法界、及聲界。四少分即色香味觸四中唯屬外塵的一分。此等皆非所執受的法,故非執受。

[12] 同分彼同分門:「幾同分?謂五內有色界與彼自識等境界故。幾彼同分?謂彼自識空時與自類等故。」什麼是同分彼同分?即根境識三,各作自業,名為同分;不作自業,名彼同分。如眼根取色境,眼識緣色境,與色境之為眼根眼識所取,皆為自業,是名同分。其餘的根境識相對各作自業,皆名同分。反之,若根境識各不作自業,名彼同分。因為分是指自己的作用,根境識三同有自己作用之分,故名同分。若非同分,與其他的同分種類相同,名彼同分。如《俱舍論》第二卷說:「云何同分彼同分義?根境識三,更相交涉,故名為分。或復分者,是已作用。或復分者,是所生觸。同有此分,故名同分。與此相違,名彼同分;由非同分與彼同分種類同,名彼同分。」五內有色界即五根,自識,即五根各自的能依五識,境界即五根五識各自的所緣境,等顯同分義,即根境識交涉作自業時,三法行相彼此相同,故名同分。若三中隨滅一法,則所滅一法行相不同故,不可名同分,而種類與彼同故,名彼同分。論說自識空時與自類等,即以種類相同義,解釋彼同分。自識空即眼等識不依眼等根生起緣境用之時,就是根境識不相和合作自業,唯自體相似相續生,根根相似義,說名彼同分。十八界中分別同分彼同分,正據根取境名同分。如《瑜伽》五十六說:「問:此十八界幾是同分?幾彼同分?答:有識眼界各為同分,所餘服界名彼同分。如眼界乃至身界亦爾。唯根所攝內諸界中,思量同分及彼同分非於色等外諸界中,當知法界諸有所緣如心界說,諸無所緣如色等說。」由這論文很明顯地可以知道分辨同分彼同分不約境說了。

大乘唯就五識說同分、彼同分,義如上說。若依《俱舍》,則通約六識解說。知彼頌說:「法同分餘二,作不作自業。」就是法界為第六意識所緣的境,第六意識通緣三世,廣為分別有為無為一切法,這樣則法界為意識之緣,沒有非作自業的時候而無彼同分了。故說法界唯同分,餘十七界通同分彼同分二種。

【書籍目錄】
第1頁:第一章 教理 第一節 佛法僧三寶 第2頁:第一章 教理 第二節 五位百法
第3頁:第一章 教理 第三節 蘊處界三科 第4頁:第一章 教理 第四節 四諦
第5頁:第一章 教理 第五節 十二有支 第6頁:第一章 教理 第六節 三法印與一實相印
第7頁:第二章 人天行果 第一節 行 第8頁:第二章 人天行果 第二節 果
第9頁:第三章 聲聞行果 第一節 行 第10頁:第三章 聲聞行果 第二節 果
第11頁:第四章 菩薩行果 第一節 菩薩乘的發心和誓願 第12頁:第四章 菩薩行果 第二節 行位
第13頁:第四章 菩薩行果 第三節 修斷 第14頁:第四章 菩薩行果 第四節 果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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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匿名 发表于 2011-6-9 23: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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