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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書籍 - 金剛經講義 達理法師編著

金剛經講義 達理法師編著

釋經文

[日期:2010-08-23] 來源:網友上傳  作者:達理法師編著 如佛友覺得此書不錯,請按

釋經文

一切經文,均分三科,一、序分,二、正宗分,三、流通分;如是分判,起於東晉道安法師,即淨宗初祖廬山遠公之師也;此說初起,聞者疑之,嗣就正於東來梵德,始知西土於一切經,亦復如是分科,遂翕然悅服,成為定則矣。

本經自如是我聞,至數座而坐,是為序分;時長老須菩提,至是名法相,為正宗分;須菩提若有人以滿無量阿僧祇世界七寶,持用布施,至信受奉行,則流通分也。

又本講義係徇泰方聽眾之請,以眾所諗知之三十二分為科目,再從而略加小判,蓋恐細科煙颺,雜礪塵飛;故古先講師敷弘義理,不分章段,正因我佛說法,直暢本懷,一貫敷演,或因機施教,隨宜開示,初未曾分科判也。

本經自開始至十六分,約境明無住,以彰般 若正智,自十七分以下,約心明無住,以顯般若理體,此前後不同處,玆先說明其所以然,入文方易領會:一、前是為將發大心修行者說,教以如何發心?度眾?如 何伏惑?斷惑?後是為已發大心修行者說,蓋發心而曰我能發,能度,能伏惑、斷惑,即此仍是分別,仍為著我,仍須遣除,後半專明此義,須知有所取著,便被其 拘繫,不得解脫。凡夫因有人我──即執色身為我──之執,故為生死所繫,不得出離輪迴;二乘因有法我──執有五蘊法,仍是我見未忘──之執,遂為涅槃所 拘,以致沉空滯寂;菩薩大悲大智,不為一切拘繫,故無窐礙,而得自在,此之謂不住道,所以少有執情,便應洗滌淨盡,而一無所住也;二、人我執,法我執,簡 言之,則曰:我執、法執,尋常說,本經前破我執,後破法執,其實不盡然,前半一啟口便云:菩薩於法,應無所住,以及無我相,無法相,亦無非法相,不應取 法,不應取非法,法尚應捨,何況非法,等等說之至再,何得云但破人我執乎?當知我法二執,皆有粗有細,粗者名曰分別我法二執,蓋對境遇緣,因分別而起者 也;細者名曰俱生我法二執,此則不待分別,起念即有,與念俱生者也。故祇可謂本經前半是遣粗執,如曰:不應住六塵布施,不應住六塵生心,應無住生心,應生 無住心,應離一切相等,皆是遣其於境緣上,生分別心,遂致住著之病,此所謂我法二執之由分別而起者是也。故曰粗。云何遣?離相是也。後半是遣細執,即是於 起心動念時,便不應住著,若存有所念,便是我執法執之情想未化,便為取相著境之病根,是為遣其我法二執之與心念同時俱生者,故曰細。云何遣?離念是也。 三、前令離相,是遣其所執也,後令離念,是遣其能執也;因所執之幻相,起於能執之妄見;故乍觀之,本經義趣,前淺後深,然而不能如是局視之,因遣所執時, 暗中亦已兼遣能執矣;何以故?若不離念,無從離相故,故前半雖未顯言離念,實已點醒不少,如:能作是念不?我不作是念;應生清淨心,應生無住心,若心有 住,則為非住,皆令離念也。即如:應離一切相,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利根者便可領會得所發之心亦不應住,何以故?明言,有住則非故。前云:信心不逆, 荷擔如來,當得菩提,是人必已領會得離念,不然,未足云荷擔,當得也;所以昔人有判後半為鈍根人說者,意在於此。謂利根人即無須乎重說,因世間利根人少, 故不得不說後半部,令鈍根者得以深入,此昔人之意也,不可因此誤會為後淺於前。雖然,離念功夫,甚深甚細,若不層層剖入,不但一般未易進步,即利根人已知 離念者,若不細細磋磨,功行何能徹底,如剝芭蕉然,非剝而又剝,豈能洞徹本空,歸無所得乎?當知後半部自明五眼以後,愈說愈細,至於證分,正是令一毫端上 契入之最直捷了當功夫,所謂直指向上者,不明乎此,圓則圓矣,頓猶未也。故若局謂後半專為鈍根人說,於經旨亦未盡合也。此理不可不知。四、前半說,離一切 相,方為發菩提心,方為利益一切眾生之菩薩,是空其住著我法之病;後則云:無有法發菩提,無有法名菩薩,以及一切法皆是佛法等語,是空其住著我法二空之病 也。故前是二邊不著,後是二邊不著亦不著;前是發心應離相,後則并發心之相亦離,當知但使存有能離之念,仍是我法宛然,便已分別取相;故又云:非不以具足 相得菩提,我見即非我見,法相即非法相,皆所以遣蕩微細執情,遣之又遣,至於能所皆離,并離亦離,方證本來。所謂證者,非他,但盡凡情,本體自現,非別有 能證所證也。豈但凡情不可有,即聖解亦應無。存一能修所修,能證所證,便是聖解,即是所知障,正障覺體,故彌勒菩薩金剛經頌曰:「於內心修行,存我為菩 薩,此則障於心,違於不住道。」也。圓覺經云:「一切菩薩,及末世眾生,應當遠離一切幻化虛妄境界!」本經前半不外此義;圓覺經又云:「由堅執持遠離心 故,心如幻者,亦復遠離,遠離為幻,亦復遠離,離遠離幻,亦復遠離,得無所離,即除諸幻。」本經後半部,不外此義。五、前半部是明皆非──如曰:非法非非 法,有住則為非住。──以顯般若正智之獨真,蓋此智本一塵不染,而一切相莫非虛幻,故應一切不住,而後正智圓彰也。後半部是明一切皆是,──如曰:諸法如 義,一切法皆是佛法,是法平等無有高下。──以明般若理體之一如。蓋此體為萬法之宗,故一切法莫非實相,故應菩提亦不住,而後理體圓融也。由是觀之,一部 金剛經所詮者,真如二字而已。最後結之曰:不取於相,如如不動,全經義趣,盡在裏許矣。又復前明一切皆非,令觀不變之體也;後明一切皆是,令觀隨緣之用 也。所謂理體者,理者條理,屬性用言,用不離體,故曰理體。又復前既一切皆非,故雖則非與是名並舉,而意注則非,所謂雖隨緣而不變也;後既一切皆是,故雖 細遣法執,而曰於法不說斷滅相,所謂雖不變而隨緣也。綜觀上來五說,全經旨趣,了了於心目中矣,不止入文時、易於領會已也。因不憚煩,順述及之!

【書籍目錄】
第1頁:自序 第2頁:引言
第3頁:釋經題 第4頁:釋人題
第5頁:釋經文 第6頁:法會因由分第一
第7頁:善現啟請分第二 第8頁:大乘正宗分第三
第9頁:妙行無住分第四 第10頁:如理實見分第五
第11頁:正信希有分第六 第12頁:無得無說分第七
第13頁:依法出生分第八 第14頁:一相無相分第九
第15頁:莊嚴淨土分第十 第16頁:無為福勝分第十一
第17頁:尊重正教分第十二 第18頁:如法受持分第十三
第19頁:離相寂滅分第十四 第20頁:持經功德分第十五
第21頁:能淨業障分第十六 第22頁:究竟無我分第十七
第23頁:一體同觀分第十八 第24頁:法界通化分第十九
第25頁:離色離相分第二十 第26頁:非說所說分第二十一
第27頁:無法可得分第二十二 第28頁:淨心行善分第二十三
第29頁:福德無比分第二十四 第30頁:化無所化分第二十五
第31頁:法身非相分第二十六 第32頁:無斷無滅分第二十七
第33頁:不受不貪分第二十八 第34頁:威儀寂靜分第二十九
第35頁:一合理相分第三十 第36頁:知見不生分第三十一
第37頁:應化非真分第三十二 第38頁:重再版剩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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