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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書籍 - 虛雲和尚法彙—規約 虛雲老和尚著

虛雲和尚法彙—規約 虛雲老和尚著

雲棲寺萬年簿記

[日期:2010-08-15] 來源:網友上傳  作者:虛雲老和尚著 如佛友覺得此書不錯,請按

雲棲寺萬年簿記

一住持退位。預先同退居班首書記大眾。商同公舉寺內外賢能。如人眾多。須用桂圓書各人之名。於 韋陀聖前拈籤。以三次為準。無論十方子孫。均必具法卷。不定何家。無法卷者。須續本寺先代之法。不能接現在住持之法。然後方得入院。鐘板犍椎。不能擅改。

一住持宜常住山中。領眾行道。除有重要公事下山。亦不久住下院及俗家。或有道德老年。可以方便隨眾。其年輕者。無重要事。除病不許。

一住持退居。宜由大眾選擇相當寮房。為退居寮。不得任意自建寬廣大舍。浪費常住資財。

一本寺山場。係自有之產。照碑文山照管業。並無山主地。不得憑人假認。侵佔常住利益。

一住持不得於附近私住小廟。妨害常住緣法。退院後。不住常住。在附近住小廟或不遵戒行名譽者。不得入祖堂。

一大眾月單費。上自住持以至班首職事清眾。一律每月送錢五百文。除有特別功勞。於月單外。相當酬勞。普佛齋嚫。普通一包。住持及司犍椎者雙嚫。文書亦然。住持須隨眾上殿堂坐香。除客情外。不得辦小寮菜。除各堂當執看寮有公事及病者外。其餘概不得打飯偷安。

一住持滅後。不許私立塔墓。應送入海會塔內。依先後位次而安。

一住持不可收女徒。於本山結庵而住。凡有尼僧女客。來寺住宿。無論老少。均送女客堂。女客親眷男子。及一切僧眾。不得在女寮出入食宿。縱有要事送單。自住持及職事僧須二人同進。不得久停。或請在客堂言說。

一住持振興常住。縱有大功勞。其剃度或法派。兩派子孫。不得矜功侵佔常住。改作法門及子孫叢林。一切財產係屬公有。除個人私財外。一概不得侵佔。

一住持每月三十日。須會同客堂庫房禪堂結算賬目。於年之正四七十各月十五日。齊詣韋陀聖前告香。每月朔聖初八廿三腐菜漿粥。初八十四廿三入浴。

一舊住持辭退。新住持接事。須由老住持會同班首職事照萬年簿點交。文書契紙。什物等件。如有新添緊要什物等項。於萬年簿後加登註明。有破壞者須登註破壞原由。

一每年傳戒請十師及引禮。須選擇相當人才。其求戒者加意審察。不得濫傳。恐有惡劣分子。敗壞法門。日期以五十三日。不用請帖報單。而戒期圓滿日。須領新戒踏看寺內山場界址。清理界址碑。及祖師之塔。以便護持。

一逢年清明冬至。住持會同職事於本山及潮聖庵淨耳寺松隱寺福興庵各處塔墓拜掃一次。以示後來知有此諸寺基山場。俾有力者。重興古剎。

一朔望誦戒。自住持以及清眾。須齊到聽誦。有要事須先陳明。如無故任意不到者議罰。

一常住聖像法器。田地山場。字畫什物等件。只准加增。不准減少。或變賣抵押等情。其常住每年用費。只宜按照每年收入酌量而用。不得拖欠外債。

一諸方叢林。應付經懺規矩。不能整理。漸趨下流。此後本寺常住。如有檀越請念經拜懺。只准在山或下院念之。除重要護法外。概不出門。致妨道業。

一常住禪堂坐香規矩。及貼單請職。概照金山。每年十月靜七。至少二七。以為定例。佛七數次。用為方便。接引化導。

一大悲閣常住四人。禮大悲懺。每夕迴向。免上殿過堂。念佛堂終日念佛。年老者住塔院松隱寺。每日念佛三次。亦免上殿過堂。

一常住永遠海單。遠路初到寺者。免殿堂三日。請茶一次。客齋三日。三天後隨眾。

一本寺常住諸師。或掛單者。有病須派人照應。病者無錢療治。常住應供給醫藥。方合慈悲心。符叢林本旨。

一雲水堂須安妥實人為寮元香燈。照應來往掛單者。良善者。勸討單。惡劣者。退單出寺。

一客堂庫房下院方丈管莊各宜置賬目。每月或每年須聚大眾算明。以杜弊端。

一下院掛單。只准一宿。如要多住。即請其上山常住。諸師有事或病下山。在下院病癒事完。速即回山。

一常住每年收入支出。一切賬目。須總其數列表張貼。令大眾共知。凡住持及職僧。須按年認真培修各處房屋。不可坐視。任其倒塌朽漏。

一常住一切重要品物房屋田莊。並每年經過大事。及田產交涉詞訟官批判須登記萬年簿以為紀念。亦令後人共知。

一凡興常住。總以宏揚佛法。認真行道為本。如不依佛制。隨順潮流。貴賤買賣。放賬營利等。與道相違之事。縱令常住豐富。決不可為。

一時當末運。人心不古。邪見惡人增勝。或有交涉事起。總以忍讓解決為上。切不可與當地各界結怨。恐為惡人乘機擾害常住。

一凡有亡僧停西歸堂。念佛三日。後鳴犍槌由住持領眾送亡僧入化身窯。七日後方行荼毘。早晚殿上迴向三日。上自住持以及清眾。須由四寮職事公同查檢什物等件。如亡者富有資財。相當辦理超度事。或有餘款。經亡者在生心願。將作何用。如彼未曾預言。當由大眾公議。即存常住每年作祭祀等用。其子孫不得私受。如亡者衣單等項。由客堂集眾估唱變賣結緣。

一亡僧無錢。亦無衣物。常住應照常荼毘。念佛迴向。助其往生。

一每年清明冬至日。宜開塔念普佛。上供。晚間放燄口一臺。或念佛一日。迴向。有入塔者。亦在開塔期間。各處四眾或大和尚來入塔者。已登明在碑。須補常住永遠培修費現洋一百元。供眾打齋。普佛念經。結緣在外。未在本寺傳戒者。不得入中住持位。未在本寺任方丈者。不得列祖堂牌位。

一住持年老過六十者。送老人堂。上殿過堂。一切隨便。未過六十。無病。一概不准。上自住持。以至清眾。有病者。須到客堂告假。病重者送如意寮調養。東邊報恩堂供各人父母宗親。西邊西歸堂供先後亡僧。功德堂供檀護牌位。及有功僧靈。海會塔內牌位三個。中為住持僧眾。左為沙彌。男居士。右為尼眾。女居士。凡有靈骨入塔。須於牌上照格次序安名。尊客堂招待往來尊宿。

一常住僧有大功於寺眾者。須將事跡登記萬年簿。惡劣者。登記號簿。以彰賞罰。

一先輩有功開山中興老和尚。生亡忌辰日。須於祖堂上供。

一或有住持或傳戒和尚。或職事僧眾。有買祭掃產業歸常住者。須永遠於生亡之日。在西歸堂及掃塔期間念普佛。散嚫錢。息多者。生亡日及掃塔日。皆散嚫。少者。止散亡日。總以產量多少為準。凡有登記功德報恩西歸塔院牌上者。須置簿註明來歷次序。不得徇情紊亂混雜。須經眾職事僧驗明簿記。歸庫房保存。

一自住持以至清眾。所有私客往來。先須通知客堂。由客堂招待膳宿。無事不得久留。只以三日為期。過期應出膳宿功德。其有不通知客堂。私自招待者議罰。常住人客不在此例。

一僧眾請職。必須量才。無論十方戒眷。不得私情取用。如請首領職事。當會同舊職事商請。

一凡屬寺內山場界址。須認真保守。逢年栽種各種樹木。近寺周圍。不得砍伐。多方培植花木。修築道路。不得將先後左右山場擅賣陰地。如在附近佃民無埋處者。從權許與。然令寫討約與常住收執。須擇無妨礙處。指定穿心一丈。

一本山下楊家村。古名山腳村。今易名招提村。因建一下院。名招提寺。寺內住僧眾之自能耕種者。現今人心不古。潮流所激。一班俗人。往往不知叢林僧眾。終日禮誦祝國祈年。坐禪念佛。無不發大悲心。自度度他。諸多苦行。反妄逞毀謗。謂僧為閒人。今後本寺僧眾。有願辦實業者。山場則多種樹木。田地則自行懇植。自食其力。以免外界口實。而杜弊端於無窮。

一凡有僧眾有閉關住茅庵者。一切辦道事業均准。所有食用。概歸常住。須要訊明邪正真偽可否。不得無正知見。藉故以偷安而壞正法。虛棄光陰。是為誡勉。

以上條約。務宜盡心留意。一一遵行。在寺上下內外海眾。慎勿違犯。庶使山門慶幸。佛法興隆。切切此囑。

民國十九年歲次庚午八月十三日   虛雲謹識并立

【書籍目錄】
第1頁:雲棲禪寺萬年簿序 第2頁:雲棲寺萬年簿記
第3頁:教習學生規約 第4頁:客堂規約
第5頁:雲水堂規約 第6頁:禪堂規約
第7頁:戒堂規約 第8頁:愛道堂共住規則
第9頁:衣缽寮規約 第10頁:庫房規約
第11頁:大寮規約 第12頁:浴室規則
第13頁:農場組織簡章 第14頁:學戒堂規約
第15頁:水陸法會念誦執事規約 第16頁:題雲水堂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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