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鈔》云:「今略述起罪必約三性而生,受報淺深並由意業為本。故《明了論》解云:『破戒得罪輕重不定』」。
┌善—雖非粗惡,然是無知。結業乃輕,違制無別。
│ ┌一、濁重貪瞋癡心
┌起罪必約┼惡 ┤二、不信業報
│三性而生│ ├三、不惜所受戒
│ │ └四、輕慢佛語
│ │ ┌不犯—忘誤
│ └無記┤ ┌汎爾—隨便、放逸
│ └犯 ┤
│ └昏迷
│ ┌無慚心
│ 以重心 ├邪見心
│ ┌制輕業重 破輕戒 │ ┌不信聖教
│ │ 得罪重 ├不信心──┤
│ │ │ └不信果報
└受報淺深並┤ │ ┌疑聖教
由意業為本│ └疑惑心──┤
│ └疑果報
│ 以輕心
└制重業輕 破重戒—反上四心可解
得罪輕
┌中可悔(近方便罪)—如殺人未遂
┌可懺悔(輕)┤
┌┤ └下可悔(遠方便罪)—如起殺心
│└不可懺悔(重)—如殺死人、盜五錢、行婬欲、大妄語等犯四根本戒。
罪分兩種┤
│┌戒罪—唯犯佛所制之戒,方有其罪。
└┤
└業道罪—佛制與不制,世所不容,理應受報,即因果罪,亦云性罪。
┌殺
├盜
┌性戒—佛雖不制、國法亦不容許┼婬
性遮戒之別┤ └妄
└遮戒—唯佛制方犯,不制不犯。如飲酒等戒。
註:
性罪—謂不論處於何種環境,若犯殺生、偷盜、婬欲、妄語等,均屬本質是罪惡之行為,稱為性罪。對性罪所制之戒,稱為性戒。
遮罪—隨性罪引起的各種過失,或為避免世間之誹謗,而觸犯世尊所制止之戒律,屬極輕之罪,稱為遮罪。對遮罪所制之戒,稱為遮戒。
一、不殺生戒
△釋名
斷一切有生命的動物之生命,叫做殺生。佛制受八戒之居士不得殺害有生命的眾生叫「不殺生戒」。
△內容:凡有命者,不得故殺。若自殺、教他殺、方便殺、咒殺、墮胎、破卵,與他毒藥,令命斷者,並得罪。
△罪相
┌人(作人想)————─犯重不可悔
殺┼非人(天人、鬼、神等)┐
│ ├中可悔
│ ┌能變形─────┘
└畜生┤
└不能變形——──—下可悔
┌人死───不可悔
┌為殺人作方便者(如設陷阱、置毒藥等)┼非人死┐┌望人結方便(未遂)—中可悔
│ └畜生─┴┴望非人、畜生無殺心不犯
│ ┌非人死—中可悔
├為殺非人作方便┤┌人死┐┌望非人結方便(未遂)下可悔
殺生動┤ └┴畜死┴┴望人、畜無殺心不犯
機有四│
│ ┌人死─┐┌望畜生結方便下可悔
├為殺畜生作方便┼非人死┴┴望人、非人無殺心不犯
│ └畜生死—下可悔罪
│ ┌人死———─—─不可悔
└為不定方便(準備遇到什麼就殺)┼非人死───┬─中可悔
└畜生┬能變形┘
└不能變形—下可悔
┌胎死—望母邊結方便中可悔罪。
┌殺母┤
│ └母死—不可悔罪。
墮胎┤ ┌母死—望胎兒結方便中可悔。
└殺胎┤
└胎死—不可悔。
┌《五戒相經》—七日 ┐
墮胎┤ ├不可悔罪
└《五分律》—四十九日 ┘
┌若殺生身父母、羅漢、聖人————————逆罪
┌┤
│└若殺人————————————————不可悔
│┌若殺天龍鬼神—————————————中可悔
├┤
│└若殺畜生蟲蟻蚊蝨等——————————下可悔
│┌若殺人不死(若後因是死者,仍犯不可悔罪)—中可悔
├┼若殺天神畜蟲等,不死——┐
│├發心欲殺人而未殺————┼——————下可悔
│└見殺歡喜————────┘
└助他令殺————————————————皆得本罪(人重、天等中,畜生等下)
△境想
┌人想 ┐
┌殺人 ┼人疑 ┴上品不可悔
│ └非人想┐
│ ┌人想 │
└殺非人┼非人疑┼中品可悔(非人畜。天龍鬼神。若畜生,屬下品可悔。)
└非人想┘
◎若受五戒者,不方便吃素,當吃三淨肉(不見殺、不聞殺、不為我殺)。
殺父母者:以親生父母犯逆;養父母犯不可悔非逆罪。
┌父母想─┐
父母 ┼父母疑─┴逆罪
└非父母想┐
┌父母想 │
非父母┼非父母想├不可悔罪
└非父母疑┘
註:或問:逆罪和不可悔罪差別何在?
答:逆罪是違逆道理,罪大惡極,下無間地獄,國法、佛法皆共不容。而不可悔罪是受戒後破戒,如殺、盜、婬、妄。逆罪不通懺悔,不可悔罪雖許懺悔,要見好相;又逆罪障出家,不可悔罪(見好相後)不障。
△具緣成犯
┌是人—所殺者是人,而非異類眾生。
├人想—蓄意殺人,而非想殺共類眾生。
五緣┼殺心—有心殺人,而非誤殺或過失殺人。
├興方便—運用殺人的方法。(凡是能夠致人於死的種種手段)
└前人命斷—被殺的人,斷定已死。
△開緣
若擲刀、杖、瓦、石誤著彼身而死┐
一切無惡心服侍病人而死────┼不犯
癡狂心亂,病惱所纏──────┘
二、不偷盜戒
△釋名
凡是有主物,不與而取,便叫做盜。
△內容:凡有主物,不得盜心故取。若自取、教他取、方便取、咒取、因寄取、迷惑取、抵債不還、偷稅、冒渡等,並名盜罪。
△罪相
┌三、四錢中可悔
┌減五錢┤
│ └一、二錢下可悔
┌輕┤
│ │┌近方便(盜五錢未遂)—中可悔
盜罪┤ └┴遠方便(發心偷盜)——下可悔
└重—值五錢或過五錢——不可悔
自作(自身不與而取)———─────—┐┌值五錢或過五錢—不可悔
教人————─────────────┼┤
││ ┌三、四錢—中可悔
遣使(派遣他人為自己不與而取他人財物)┘└減五錢┤
└一、二錢—下可悔
以盜心偷舍利————中可悔
◎別相
三寶地—寺廟中一針、一草、經卷、法器、莊嚴財物。┐
信—印刷夾帶書信、平信附寄錢。————─────┤
稅—國家法令所規定之稅捐。————───────┼┬過五錢—不可悔。
卡帶—有版權之錄音帶、錄影帶、磁碟片。————─┤└減五錢—可悔。
財物—借而不還。————────────────┘
△具緣成犯
┌他物——他人的財物。
├他物想—明知是他人之財物。
├盜心——起偷盜的念頭,亦即存有偷盜的預謀在先。
六緣┼興方便—假借種種方法,達成偷盜的目的。
├值五錢—所盜之物價值五個錢(依比丘戒七滅諍法,迦留陀夷誤取袈裟之例)
│ ┌將所盜的財物帶離原來的位置。
└舉離本處┼包括移動位置、變動形狀、變更顏色。
└凡以盜心,使物主起損失財物之想者,皆稱離本處。
補充:
壹、他物
一、盜人物
(一)能犯人
1、標分
┌有我所心,有守護,如匱中綿絹財物是。┐
(1)正主物┼有我所心,無守護,如田中五穀是。 ├若盜此三,
└無我所心,無守護,如地中伏藏是。 ┘望正主結罪。
┌有我所心,別守護。如僧可分物,令人守掌者。┬若盜此二,望
(2)守護主┴無我所心,別守護。如關頭奪得禁物及比丘失物┘守護主結罪。
。為官奪得。
註:《四分》:「持人物在右手,隨離結重。若本在左手持物,盜心不還,須捨盜心,方移右手,不捨而移,是名重盜。」
二、盜非畜物
有 不可悔
(一)非人物— 護主,盜得 。必無人護,恐神護者,可擲卜知其捨吝。
無 中可悔
若非人供養得受。
註:
一、有護主
《五分》:「取他覆冢旛蓋,神廟中衣,他所護物,他心未捨,直五錢犯重。」
二、無護主
《十誦》:「盜天神像衣,及華鬘等,得可悔。」
《多論》:「取非人物,五錢以上中可悔,四錢以下下可悔。」
以不食冷食
(二)畜生物—盜犯下可悔。除獅子殘不犯 。
所遺不繫故
貳、他物想
┌有主想┐
│ ├上品不可悔(五錢以上)
┌有主┼有主疑┘
│ └無主想—無犯
│ ┌有主想┐
└(無主)┤ ├中可悔
└無主疑┘
參、盜心
一、黑闇心—疏云:「謂癡心也,愚於教行,不肯修學,故於盜境生可學迷。」(可以事先學習得知,而不去學習。)
二、邪心—疏云:「謂邪命也,貪心規度,為財說法,外現清白,內實邪濁也。故《五分》云:『諂心取財是盜。』」
三、曲戾心—疏云:「即瞋心也,與少嫌恨,現相索多,示威怒相。」
四、恐怯心—疏云:「迫喝也,或說地獄惡報,或說王官勢力取也。」《伽論》云:『強奪取也。』」《行宗》:「喝,謂作大聲。」
五、常有盜心—疏云:「恆懷規奪,得物乃休也。」
六、決定取—疏云:「心慮已定,必得如期。」
七、寄物取—疏云:「或全抵債,或以少還他。」
八、恐怯取—疏云:「示身口相,令生恐畏取物也。如《十誦》:『輕慢、觝突而取他物是也。』
九、見便取—乘他不勤收舉,詐作餘事,潛藏他物。
十、倚託取—疏云:「或假名聞威德(通自他也),或恃親友形勝(唯在施於他。」(《扶桑集釋》五‧五五六)
肆、興方便
各種偷盜手段或方法。
伍、是重物
┌五錢
一、物體┤
└餘雜物,價值五錢是。
二、錢體
┌依彼王舍國法,用何等錢,即以為限。
(一)《多論》三什┼隨有佛法處,用何等錢,即以為限。
└隨有佛法處,依國盜幾物斷死,即以為限。
(二)正判—然五錢之義,律論不同,判罪宜通,攝護須急。故律云:下至草葉不盜,準《僧祇》隨其盜處所用五錢入重。
(三)約義判
1、錢有貴時,盜一入重。賤時,百千犯輕。(《十誦》)
處 處 處
2、貴 盜物,賤 賣,還依本 結罪。(《四分》)、(《五分》)、(《善見》)
時 時 時
3、若數數取四錢,數數作斷心,得罪輕。(《伽論》)
4、或不得物入重。《四分》燒埋壞色教他等。
遣一人 多人分
5、若眾多人 盜五錢 ,一切同得重罪。(《四分》)
共 作一份
6、盜五人各一錢結重。如五人各以一錢,遣一人守掌。若盜望守護人結罪。(《僧祇》)
三、判罪—智慧律師云:「若諍事起,先觀五處,然後判斷。」
(一)處—若我欲取此物,語已,已得罪。應觀此物,有主與無主,若有主捨心不捨,若未捨心而偷,且計律結。若已捨心,得不可悔等。
輕 輕 輕
(二)時—取時,此衣價有時 ,若 時,即以 時價值得罪。
重 重 重
(三)新┐
├有物新貴舊賤是故隨時計直。
(四)舊┘
(五隨用
1、如刀斧,初貴後賤,若偷他斧,應問斧主,幾值買,若云:「用一分買。」又問:「買來用未。」若曾經用,便成故物。
2、如眼藥杵及戶鑰或燒或磨,亦名故。
3、如浴衣或一入水或用裹物,亦名故。
4、如蘇油或易器,或蟲蟻落中,亦名故。
5、如石蜜,初強後軟,乃至爪掐,亦名故。
陸、舉離本處
一、示相—盜心下可悔(責心),捉物下可悔,動物及牽挽埋藏皆中可悔,離處成不可悔。
二、義分
(一)文書成辨離處—作文書時,從頭書至末尾,頭時輕,結尾成重。
疑 中可悔
(二)言教立辨離處—盜心唱定是我地。地主心 結 。
決定 不可悔
一 中可悔
(三)移標相辨處—舉 標時 (舉標謂量地度也。)
二 不可悔
(四)墮籌—盜物籌,計物值結罪。
(五)異色—他人衣物,非理用損,異本色,損減五錢,結重。
(六)轉齒—樗蒲移棋子等。
(七)離處明不離處—盜他牛馬,未作得想,雖舉兩足,不成重。
(八)不離處明離處—空靜處盜,決得無疑,微動即犯,不待離處。
註:《善見》:「若師教弟子取物決定得,如擲物虛空,必定落地,師教竟得不可悔。」
(九)無離處明離處—盜他田宅,攻擊破村,燒埋壞色皆重。
(十)雜明離處
1、明處
(1)地中—伏藏有主望主結,佛僧地屬佛僧。
(2)地上—如道地得物。
(3)乘—謂象馬等乘,若盜乘上物,離乘方犯。若兼乘盜,乘離即犯。
(4)擔—同乘兩分。
(5)空—謂衣物鳥等,從風所吹,而欲盜取,即此空處,以辨離處。《善見》:「盜空中鳥,左翅過右翅,尾處至頭,上下亦爾,俱得重罪。」
(6)架—若盜物者,物離方犯,若連架者,架離即犯。
(7)村—或盜村物,或盜村體,擊破壞等。
(8)阿蘭若—村外空地,同村可知。
(9)田—《十誦》:「若為田故,相言得勝者重,不如者輕。若作異相得勝者重。」
(10)處所—如店肆作處。盜物盜體,同上村中。
(11)船處—盜物即以船為處,盜船體者,斷繩離處方犯。
(12)盜水—即斷水注也。《僧祇》:「灌溉水,或一宿直一文,或至四五若壞彼渠,得下可悔,水入田中可悔,滿五者不可悔。」
(13)私度關—如律,比丘無稅,白衣應稅,為彼過物重。
2、引律示相
(1)若誘誑小兒欲將人間賣,父母見之,盜者即去,離本處故得不可悔。
(2)先將牛盜牽,後悔放去,得不可悔,以離本處故。
(3)前後取滿五錢得不可悔。
(4)欲盜他衣錯取己衣,得中可悔。盜取他衣,并得已衣,一不可悔一中可悔。
(5)他人使共往盜,先可之,後悔不往。異時他人盜物,以一分與,不受,不犯本罪。先然可彼,得下可悔。
△開緣
作自己的財物之想而取—————————————┐
得到對方的同意,或以情感深厚,知彼必將同意而取┼無犯
暫時借用而取—————————————————┤
以為他人之所拋棄而取—————————————┘
三、不婬戒
△釋名
婬者男女交合,以染污心,行穢惡行,名不淨行,亦名非梵行。在家受五戒者,不得與夫妻以外一切男女作不淨行,名不邪婬戒。
△罪相
人女 ┐ ┌口道 ┐
非人女┼三處┼小便道(陰道)├────────┐
畜女 ┘ └大便道 ┘ │
│
人男─────────────┐ │
非人男────────────┼二處┬口道 ┬┼入如胡麻許
畜生男────────────┤ └大便道┘│犯不可悔
黃門(閹人及陰陽二性不全人)—┘ │
│
人二形(有時變男,有時變女)─┐ ┌口道 ┐│
非人二形————───────┼三處┼小便道┼┘
畜生二形————───────┘ └大便道┘
兩身和合而未行婬,即行中止者—犯中可悔(近方便,事未究竟)
發起婬心,而未和合者—犯下可悔(遠方便)
女三處┐
├之外(餘處)—可悔。
男二處┘
┌屍半壞─┐
│ ├不可悔
┌死女屍三處┐ ├多半未壞┘
男根入┤ ├─┼半壞──┐
└死男屍二處┘ ├一切壞─┼中可悔
└骨間──┘
┌覺境─┐
├睡眠─┴─────┐
│ ┌未壞──┐ │
女三道受┤ │ │ ├小便道—不可悔
│ ├多未壞 │ │(根)
└死形┤ ├─┘
├半壞 │
└多分壞─┘
睡眠或醒時被逼婬(男二處、女三處)但有一念受樂—犯不可悔
男女手婬者—犯下可悔
◎若不受戒而破他人淨戒,雖未受佛戒,而沒有犯戒罪,但其永不得求受一切佛戒。
△境想
┌道想 ┐
┌道┼道疑 ├不可悔(只要是正道,不論做任何轉想,皆不可悔)
│ └非道想┘
│ ┌道想 ┐
└非道┼非道想┼中可悔
└非道疑┘
△具緣成犯
自婬,具四緣成犯:一、是正境 男三處女四處。 二、興染心 謂非白睡眠等。
三、起方便。如脫衣相抱等。四、與境合 乃至入如毛髮許。犯。
逼婬,具四緣成犯:一、是正境 不問自他。 二、為怨逼。
三、與境合。乃至入如毛髮許 四、受樂。犯。
△開緣
被人強姦,本無婬念,不受樂┬無犯。
熟睡不知覺────────┘
四、不妄語戒
△釋名
心口相違,說虛妄不實的言語,欺誑他人,叫做妄語。
△罪相
◎凡是存心騙人,不論利用何種方法,使得被騙的人領解之時,不管能否達到妄語的目的(如求名聞利養),即成妄語罪。
┌不見言見
┌見┤
│ └見言不見
│ ┌不聞言聞
├聞┤
│ └聞言不聞
一、妄語之定義┤
│ ┌不覺言覺
├覺┤
│ └覺言不覺
│ ┌不知言知
└知┤
└知言不知
┌自作
├教人
二、妄語的方法┼遣使
├書面
└現相─┬─顯異惑眾,表示己非凡夫的身行威。
│ ┌默認
└─如─┼暗示
├點頭
└手勢
┌大妄語—不可悔
┌妄語(欺誑之語)┤
│ └小妄語┐
├兩舌(撥弄是非)────┤
三、口有四過┤ ├中可悔
├惡口(毀罵之言)────┤
└綺語(無義之語)────┘
四、
(一)大妄語
┌說明白—─不可悔
┌向人、人想┤
│ └說不清楚—中可悔
未得上人法而自說┤
│┌向天人————──┐
││ ├中可悔
└┤ ┌能變形──┘
└向畜生┤
└不能變形——下可悔
(二)小妄語
約三時判
┌本作妄語意 此結初方便 下可悔
未語時┤
└本不作妄語意
語時─知是妄 此正結 中可悔
┌知是妄語 此結後方便 下可悔
語竟┤
└不憶是妄
△具緣成犯(大妄語)
┌所向是人——對人說大妄語。
├是人想——─認定對方是人,而不是非人或畜生。
├誑境是虛——所說的境界是虛妄的。
├知己境虛——知道自己境界虛妄不實。
├有欺誑心——蓄意要使對方受欺騙。
│ ┌未證聖果說已證。
八緣┼說過人法—自己┼未得四禪說已得。
│ │ ┌天┐
│ └未見┼龍┼來而說見其來。
│ ├鬼┤
│ └神┘
├言章明了——說得清楚明白。
└前人領解┬─對方能了解所說的內容。
│ ┌聾子─┐
└─如向對方是┼癡人─┼說犯中可悔
└不解語┘
△開緣
若是業報因緣,不言是修得(前世因果,非今生得)┐
若說不自稱言我得———————————————┼無犯
若戲笑說———————————————————┤
若說話說太快而誤說——————————————┘
註:《菩薩戒本》云:「又如菩薩為多有情解脫命難、囹圄、縛難、刖手足難、劓鼻、刵耳、剜眼等難,雖諸菩薩為自命難,亦不正知說於妄語。然為救脫彼有情故,知而思擇,故說妄語。以要言之,菩薩唯觀有情義利非無義利,自無染心,惟為饒益諸有情故,覆想正知而說異說,說是語時,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諸功德。」小乘律中雖無此文,若為解脫命難等,亦宜準是開聽。
五、不飲酒戒
△釋名
禁戒不得飲,具有酒色、酒香、酒味三者,飲了能醉人之酒。
△罪相
是酒—雖無酒色、酒香、酒味——不能飲(能醉人故)
非酒—雖有酒色、酒香、酒味—應飲(不能醉人故)
若┬飲┬似酒──────┐
│ ├甜酒——————┤
│ └酢(酸)味酒——┼犯可悔罪
│ │
└食麴(酒母)————┘
△境想
┌酒想 ┐
┌酒┤酒疑 ├中可悔
│ └非酒想┘
└非酒—酒想—下可悔
△具緣成犯
┌是酒——能醉人的飲料。
三緣┼酒想——明知是酒。
└入口——不得一滴沾唇,入口一咽,犯一可悔罪。
△開緣
食中不知有酒而誤飲─────┐
酒變成醋,不醉人──────┤
患重病,以酒合藥──────┼無犯
以酒塗瘡──────────┤
酒煮物,已失酒性,不能醉人─┘
六、不著香華鬘,不香塗身;不歌舞倡伎,不往觀聽戒
△釋名(此戒有刺激男女性欲及放逸也)
華鬘┬古時候印度人,喜歡用香華貫起來,戴在頭上,以作莊嚴。
└不著香華鬘—包括不得戴耳環、項鍊、手鐲、指環、手錶、領帶。
香塗身┬印度的有錢人常於沐浴之時,令童子,拿名貴的香料之粉末,給
│他們塗摩身體,如今人之用香粉、香肥皂也。(此等皆含刺激性
│欲之作用。)
│
└不香塗身—包括不得用香水、香油、脂粉、香皂。
┌歌者—唱歌。
歌舞倡伎┬┼舞者—跳舞。
│└倡伎者—謂吹蕭彈琴,操作樂器。
└不歌舞倡伎—包括不得聽彈琴、吹笛、歌唱,不得圍棋、陸
博、射箭、馳馬、算命、試劍,不得往觀戲
劇、無益之影片,一切歌舞技藝與雜耍。
七、不坐臥高廣大床戒
△釋名
┌足長一尺六寸非高──┐
高床之尺寸┼面闊四尺非廣────┼隨一種過量即犯
《阿含經》└長八尺非大─────┘
┌高大
┌高┤
│ └妙好
床有二種┤
│ ┌卑床
└下┤
└粗弊
◎在家人受了八關齋戒的日子,應該男女夫婦分房睡。以單人床為佳。
八、不非時食戒
△釋名
從清晨明相出現至日正中,為食之時。從日過中至次日未天亮之前,非食時故名非時。非時而食,名為破齋,咽咽結罪。
△罪相
過日正中而食(日偏西如一髮即名非食)—咽咽結中可悔罪。
◎明相者—以伸手能清楚見掌紋為準。
△具緣成犯
┌是非時—日偏西如一髮瞬。
三緣┼非時想—知是非時。
└食入咽(咽咽結罪)
△開緣
若有病可以吃藥,如┬枇杷膏
├中西藥丸
├藥粉
└果汁(必須濾渣,不可咬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