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物屬他、他所守護、前人不與、舉離本處、即成盜罪。佛制盜戒,盜五錢以上犯重罪,失戒體,不通纖悔,四錢以下犯中罪,二錢一錢犯下罪。懺悔者懺除犯戒之罪,而性罪不滅,須加利償還;苦不還者,後生轉重,絕對無法逃避債物的。
所謂常住(梵語nitya—sthita),略稱常,為無常之對稱。即佛法僧三寶常住之地曰常住。此常住地上,屬十方三世常住三寶所共有之物,即曰常住物。如寺院之房屋、田地等不動產,法器、炊具、交通工具等動產皆是也。限於當處,不得出外,但得受用,不得分賣,故曰常住物。
偷盜戒以盜常住物及僧眾物之罪極重,應墮地獄(梵語naraka)。
方等經華聚菩薩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不能救。』
大律云:『若盜佛塔物及寺中供具,即犯重罪。』
佛經云:『有一沙彌(梵語sramanera)盜常住果七枚;一沙彌盜眾僧餅數番;一沙彌盜眾僧石蜜少分,便墮地獄。』
犯戒要件:
一、是有主物。
二、有主物想。
三、起盜心。
四、用盜法。
五、值五錢。
六、舉離本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