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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書籍 - 心與禪:弘一法師佛學大作 李叔同

心與禪:弘一法師佛學大作 李叔同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日期:2011-04-06] 來源:網友上傳  作者:李叔同 如佛友覺得此書不錯,請按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戒體章名相別考)

  諸法五位

  一色法有物質之形者,又以物質為一小乘俱舍宗因而生者。

  佛家建立諸法立七十五法二心法了識事物者。亦名心王。

  有三門二小乘成實宗總以之收三心所法隨附於心法而起者。是為

  束於五位心法所有之法,故名心所法。

  立八十四法四不相應法不附隨於心法者。

  三大乘法相宗五無為法常住,而不自因緣生者。

  立百法

  ◎小乘成實宗八十四法。無一一記載之明文。今略。

  ◎小乘俱舍宗,為物心兩實之宗。

  ◎大乘法相宗,為唯心無心無物之宗。

  故其次第為色、心、心所、不相應、無為。故其次第為心、心所、色、不相應、無為。

  於此中攝七十五法。色法…………十一

  心法……………一

  心所法……四十六七十五法

  不相應法……十四

  無為法…………三

  於此中收百法。心法……………八

  心所法……五十一

  色法…………十一百法

  不相應法…二十四

  無為法…………六

  色法有質礙,而無知覺(緣慮)之用。

  心王(心法)無質礙,而有知覺之用。或為緣起諸法之根本。

  心王(心法)為心之主作用。總了別所對之境。

  心所為心之伴作用。為心王之所有,而起貪嗔等之別作用也。舊譯曰心數。

  心王(心法)同時而起之一聚心

  心心所,有五平等

  心所法之義,故名相應法。

  三有為法

  此三孔孟學會,皆有因緣之作為,故名有為法。

  色法小乘俱舍五根

  五境共十一法

  無表色

  大乘法相五根五境

  五境共十一法

  法處所攝色

  心法小乘俱舍心法(心王)一

  心所法四十六

  大乘法相心法(心王)八

  心所法五十一

  非色非心法小乘俱舍不相應法十四

  大乘法相不相應法二十四

  (七十五法——戒之四科略)

  日中考

  持非時食戒者應注意日中之時。

  比丘戒中有非時食戒。八關齋戒中亦有之。日中以後即不可食。又依僧祇律日正中時,名曰時非時。若食亦得輕罪。故知進食必在日中以前也。

  日中之時,俗稱曰正午。常人每用日晷儀置於日光之下,俟日晷儀標影恰至正午。即謂是為日中之時。因即校正鍾表以此時為十二點鍾也。然以此方法常常核對,則發見可懷疑者二事。一者雖自置極精良正確之鍾表。常盡與日晷儀核對。其正午之時每與日晷儀參差少許,不能符合。二者各都市城邑之標准時鍾如上海江海關大自鍾等,其正午之時亦每見其或遲或早茫無一定也。今說明其理如下。

  依近代天文學者言。普通紀日之法皆用太陽。而地球軌道原非平圓。故日之視行有盈縮。而太陽日之長短亦因是驂差不齊。泰西曆家以其不便於用。爰假設一太陽。即用真太陽中天時則謂之視午。就平午太陽。平太陽中天時謂之平午。校對鍾表者即以此時為十二點鍾。若真太陽中天時則謂之視午。就平午與視午相合或相差者大約言之。每年之中,唯有四天,平午與視午大致相合。餘均有差。相差最多者,平午比視午或早十五分,或遲十六分。其每日相差之詳細分秒,皆載在吾國教育部中央觀象台所頒發之曆書中。

  若能了解以上之義。於昔所懷疑者自能袪釋。因鍾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遲速,決不許其參差。而真太陽日之長短則參差不齊。故不能以真太陽之視午而校正鍾表恒定為十二點鍾也。其各都市城邑之標准時鍾皆據平午,以教育部曆書核對即可了然。

  吾人持非時食戒者,當依真太陽之視午,而定日中食時之標准。決不可誤據平午而過時也。至於如何校正鍾表可各任自意。或依平午者,宜購求教育部曆書核對,即或知每日視午之時。若如是者,倘自置精良正確之鍾表,則可不必常常校正撥動。否則仍依舊法以日晷保護政策之正午而校正鍾表,恒定是為十二點鍾。此亦無妨。但須常常核對日晷儀,常常撥動鍾表時針。因如前所說真太陽日之長短參差不齊。未能如鍾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遲速也。又近代天文學者以種種之理由,而斥日晷儀所測得者未能十分正確。此說固是。但其舛甚微無足計也。

  周尺考

  南山律尺量皆用周尺。今考周尺一尺二寸當唐尺一尺。事鈔謂唐朝用尺,五種不同。必以姬周尺秤以定。官市衡量,無事不平。資持記釋雲,五種者,舊雲南吳尺,短周二寸。姬周尺十寸為定。唐尺,加周二寸,尺二為尺。山東尺,加唐二寸,尺四為尺。潞州羅柯尺。加山東二寸,尺六為尺。國家不禁,致此多別。至於公用,還准周尺。參看資持記第十冊第十九卷二十一頁及下附古今尺略圖並周尺別形。

  (略)

  受十善戒法

  南山三大部中不載。唯丙山晚年所撰釋門歸苟儀中,略明。

  歸苟儀雲受十善法者,謂身三口四意三善行。此之十業,戒善之宗。今多依相,罕有受者。今謂不然。先須願祈不造眾惡,依願起行,有可承准。若不預作,輒然起善,內無軌轄,後遇罪緣,便造不止。由先無願,故造眾惡。大聖知機,故令受善。

  又雲。次明受法。有師從受,無師自誓。如上三歸已,口自發言,我某甲盡形壽於一切眾生起慈仁意,不起殺心。如後九善例此,而不複繁文。

  案受十善戒者,別有受十善戒經委明。今未及檢尋,且依歸苟儀文酌定受法如下。其示相文,依靈峰選佛譜十善文錄寫。可暫承用。俟後檢尋受十善戒經,再為改訂可耳。

  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盡形壽,受持十善戒法。三說。

  我某甲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盡形壽受持十善戒法竟。三結。

  我某甲。盡形壽。救護生命,不殺生。

  我某甲。盡形壽。給施資財,不偷盜。

  我某甲。盡形壽。遵修梵行,不淫欲。若在家人,改為不邪淫。

  我某甲。盡形壽。和合彼此,不兩舌。

  我某甲。盡形壽。善言安慰,不惡口。

  我某甲。盡形壽。作利益語,不綺語。

  我某甲。盡形壽。常懷舍心,不慳貪。

  我某甲。盡形壽。恒生慈湣,不嗔恚。

  我某甲。盡形壽。正信因果,不邪見。

  以上各一說

  回向。如常可知。

  南山律謂意三者,大乘初念即犯,成宗次念乃犯。次念者,所謂重緣思覺,即是後念還追前事也。今初心受持者,宜先依成宗次念之例行之。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南山道宣律祖年譜

  與靈芝律師年譜)

  僧傳闕略之事跡亦補記之。

  惠安瑞棄大華嚴寺沙門演音撰。

  隋文帝開皇十六年丙辰一歲

  是年四月八日,律祖生於京兆,即都城也。有雲湖州長城或吳興丹徒者,為祖宗所出,非處也。

  曾祖陳朝駙馬都尉;祖陳留太守;父名士申,吏部尚書;母姚氏。

  十七年丁巳二歲

  十八年戊午三歲

  十九年己未四歲

  二十年庚申五歲

  二十一年辛酉六歲

  二十二年壬戌七歲

  二十三年癸亥八歲

  二十四年甲子九歲

  煬帝大業元年乙醜十歲

  遍覽群書。

  二年丙寅十一歲

  三年丁卯十二歲

  善閑文藻。

  四年戊辰十三歲

  五年己巳十四歲

  六年庚午十五歲

  昔在童稚,即有信心。年十有五,喟然歎曰:“世間榮祿,難可常保。”因往事日嚴寺慧頵和尚。寺在京師,隋煬帝造。

  七年辛未十六歲

  兩旬之間,誦法華經一部。

  八年壬申十七歲

  是年剃落。

  九年癸酉十八歲

  十年甲戌十九歲

  十一年乙亥二十歲

  奉詔,依智首律師受具。頂戴寶函,繞塔行道,感舍利降函,乃進受具戒。

  十二年丙子二十一歲

  於時佛法梗塞,寺門常閑,致於律教無處師尋。但在守文,持犯不識。

  恭帝義寧元年丁醜二十二歲

  唐高祖武德元年戊寅二十三歲

  大唐禦世,時遭儉約;乍欲投聽,志不自由。

  二年己卯二十四歲

  三年庚辰二十五歲

  四年辛巳二十六歲

  是年,依首律師聽習律藏。才得一遍,便欲歸山坐禪。和尚教曰:“戒淨定明,慧方有據;始聽未閑,持犯焉識。”又往聽律十遍,複欲坐禪。和尚曰:“更聽十遍,可遂汝心。”又往律筵,依位伏業。時首律師命令覆講,始不敢受,辭不獲已,方乃覆文。聽二十遍,時經六載。

  五年壬午二十七歲

  六年癸未二十八歲

  七年甲申二十九歲

  是年高祖廢日嚴寺,僧徒散亂,律祖等七人配住崇義寺。寺在左衛長壽坊,舊為桂陽公主及駙馬居,駙馬亡後,公主舍宅為寺。以妻為夫造,恩深義重,敕名崇義。是年制釋門集僧軌度圖經一卷,宋時猶存,今逸。

  八年乙酉三十歲

  九年丙戌三十一歲

  因高祖沙汰僧尼,遂隱居終南山豐德寺苧麻蘭若。

  六月,創制行事鈔。鈔首標崇寺者,因取本系之寺以標名焉。

  太宗貞觀元年丁亥三十二歲

  思往關表,以廣聞見,於和尚前跪陳行意。和尚流涕,逮貞觀十一年七月,卒於所住。律祖撰續高僧傳中,京師崇義寺釋慧頵傳雲:“不謂風樹易喧,逝川難靜,往還十載,遂隱終天,悲哉!”

  是年周遊講肆。所造鈔三卷,未及覆冶,人遂抄寫。准諸鈔疏卷尾批文,律祖造鈔,應是始於武德九年,成於貞觀元年。有謂九年六月為絕筆時者,良恐非是。

  又出拾毗尼義鈔三卷,助釋行事鈔,草稿才成,即流新羅,此方絕本。至宣宗大中四年,彼國附還。元有三卷,下卷已逸,後以兩卷開為四卷。

  日本古目錄,屢雲律鈔料簡一卷,道宣述。此土久逸,不詳制作年代,附記於此。

  二年戊子三十三歲

  三年己醜三十四歲

  四年庚寅三十五歲

  遠觀他表,北遊並晉,東達魏土。

  律祖初作事鈔,未題制作人名。後有一本流到相州,法礪律師歎為的當,恒披看之,疑是首律師作。後律祖至相州,見礪律師,因敘問律宗之事,乃雲:“近收得一本行事鈔,甚被時機,未審何人制作?”以示律祖。祖雲:“餘所作也。”礪律師驚異,遂請題名。律祖乃於三卷首,皆書京兆崇義寺等雲雲。礪律師於法題之下,名題之上,中間空處,皆注八字贊美之詞,即是“作者非無標名題別”等也。

  礪律師於貞觀九年十月卒,戒疏卷尾批文雲:“法礪律師,當時峰岫,遠依尋讀,始得一月,遂即物故,撫心之痛,何可言之!”律祖往依,未審何年,附記於此。

  五年辛卯三十六歲

  六年壬辰三十七歲

  七年癸巳三十八歲

  八年甲午三十九歲

  吳越景霄簡正記雲:“事鈔重修時處者,貞觀八年河中府隰州益詞穀,因遊靈跡,暫道幽岩,棲禪寂定,觀前述作,審定文詞,遂乃重修。”今解,據戒疏卷尾批文雲:“貞觀四年,遠觀他表,北遊並晉,東達魏土,依礪律師,始得一月,遂即物故,乃返泌部由中,為擇律師又出鈔三卷,乃以前本,更加潤色,筋脈相通。”若據此文,重修事鈔乃在礪律師卒後,為貞觀九年後也。但古德傳說,皆雲八年重修,故記於此。

  是年出隨機羯磨一卷,含注戒本一卷,戒本疏三卷,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一卷。

  九年乙未四十歲

  九年春,因遊方次,於泌部綿上縣鸞巢村僧坊,出隨機羯磨疏兩卷。

  是年四月,智首律師卒。律祖撰續高僧傳中,京師宏福寺釋智首傳雲:‘餘嘗處末塵,向經十載,具觀盛他,不覺謂之生常,初未之欽遇也,乃發憤關表,具覿異徒,溢目者希,將還京輔,忽承即世,行相自崩,返望當時,有逾天岸,鳴呼可悲之深矣!’於時母氏尚存,乃返隰列,出尼注戒本一卷。貞觀中出,未詳年代,附記於此。今亦逸矣。

  十年丙申四十一歲

  十一年丁酉四十二歲

  是年春末,於隰州益詞穀中撰量處輕重儀一。

  十二年戊戌四十三歲

  十三年己亥四十四歲

  十四年庚子四十五歲

  十五年辛醜四十六歲

  十六年壬寅四十七歲

  是年母卒。性不狎喧,樂居山野,乃往終南。

  十七年癸卯四十八歲

  十八年甲辰四十九歲

  十九年乙巳五十歲

  出比丘尼鈔三卷。

  宋所傳比丘尼鈔,疑為唐西明寺道世,又名玄惲所撰。彼開出毗尼討要,與尼鈔對校,甚相符合,惟廣略異耳。若以尼鈔與事鈔較,歧異頗多。故日本古德多判為道世所撰。今所傳者,即此本也。

  二十年丙午五十一歲

  是年始隱終南山豐德寺。擯影不出。

  二十一年丁未五十二歲

  重修隨機羯磨,分為二卷。

  仲冬,刪定僧戒本一卷。

  二十二年戊申五十三歲

  重出隨機羯磨疏,二月二十七日讀訖,增為四卷。

  二十三年己酉五十四歲

  高宗永徽元年庚戌五十五歲

  重修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一卷。

  重修含注戒本並疏,至二年九月十九日方訖,含注戒本二卷,疏四卷。

  二年辛亥五十六歲

  出刪定尼戒本一卷,已逸。

  三年壬子五十七歲

  四年癸醜五十八歲

  五年甲寅五十九歲

  六年乙卯六十歲

  顯慶元年丙辰六十一歲

  二年丁巳六十二歲

  三年戊午六十三歲

  以貞觀二十年擯影山林,終於顯慶二年,十有二載。三年,高宗為皇太子建西明寺,詔為上座,乃居京師。

  四年己未六十四歲

  制釋門章服儀一卷,此年重修。

  制護僧物制一卷,宋時尚存,今逸。

  制教俗士設齋一卷,不詳撰集年代,已逸。

  又淨心誡觀法一卷,在隋州興唐伽藍夏安居撰,不詳年代。並附記於此。

  五年庚申六十五歲

  龍朔元年辛酉六十六歲

  居終南山北,澧福二水之陰,清官鄉淨業寺。

  二年乙醜七十歲

  乾封元年丙寅七十一歲

  二年丁卯七十二歲

  二月八日,創築戒壇於終南山淨業寺。四方嶽瀆沙門,尋聲遠集者,二十餘人。至於夏初,眾侶更集。重受具戒,多是遠人。為出戒壇圖經一卷。

  二月十四日,於淨業寺結大界淨地;並出淨廚誥一卷,宋時尚存,今逸。

  一月末,數感人天相尋,撰律相感通傳一卷。

  季春,感靈,出祇洹寺圖經二卷。唐季已逸,北宋中葉自日本將至。

  重修量處輕重儀一卷。

  十月三日,設無遮大會。午時,道俗鹹聞天樂異香,律祖斂容遷化。

  初窆於壇穀;至三年,高宗敕問。豐德寺主具事奏聞,請依西國法茶毗。得舍利,立塔三所,一在豐德寺,一在安豐坊,一在靈感寺。

  懿宗鹹通四年,並安豐坊舍利入靈感寺同起一塔。鹹通十五年敕謐及塔號,僧傳作十年也。

  謹案此譜舊稿題雲:“南山大師撰集時代略譜,附修學遺事。”即再版四分律戒相表記附錄南山律苑叢書出版預告中之第十三種是也。舊稿沒有案語及跋記雲:“案南山大師撰集如上列者,其中惟有隨機羯磨入藏流傳,刪定僧戒本感通傳世有刊本。其它悉於南宋之季,佚失不傳。近乃得自東瀛,由天津刻經處刊板,彙為一帙,名曰南山律要。學者讀之,當如何歡忻踴躍而生難遭之想耶。後二十二年,歲次癸酉。九月十九日編錄,二十日錄訖。匆遽握管,不無舛訛。俟後重修而訂正焉。演音書時春秋五十四初度。”新稿增修之處甚多,改題今名。但無案語跋記。原稿朱標句讀,二埋法師錄寄弘化月刊,為便排版,改新式標點。其說明亦自各歲下方移至次行。茲依弘化月刊款式。並承二埋法師。以所錄新稿副本寄示,俾得與弘化月刊互校,勘正訛字。複承圓拙法師見告,晚晴書簡中,有擬將南山靈芝二譜附於南山律在家備覽之計畫。因將兩譜收入附錄。靈芝年譜,大師僅謄清至三十五歲,遂即示寂。所幸以後各歲,草稿中均已寫明要事,並標記所根據書目卷頁。二埋法師依草稿逐次檢出,賡續編成。錄登弘化月刊,閱者鹹皆贊喜。案靈芝著述,我國久佚,近始得自日本。惟雜著芝園集二十卷僅存三卷。其餘均由天津刻經處刊出。大師將日刊南山三大部及靈芝疏記諸本,校訂天津刊本,補列科文,體例詳明,標點精密,極便研究。倘遇機緣,擬隨時編校,收入大藏,以弘律化。

  癸巳中秋大藏經會謹識

  靈芝律師年譜

  宋仁宗慶曆八年戊子一歲

  師名元照,字湛然,自號安忍子;餘杭唐氏。

  皇佑元年己醜二歲

  二年庚寅三歲

  三年辛卯四歲

  四年壬辰五歲

  五年癸巳六歲

  至和元年甲午七歲

  二年乙未八歲

  嘉佑元年丙申九歲

  二年丁酉十歲

  三年戊戌十一歲

  四年己亥十二歲

  五年庚子十三歲

  六年辛醜十四歲

  七年壬寅十五歲

  八年癸卯十六歲

  英宗治平元年甲辰十七歲

  二年乙巳十八歲

  本傳雲:“初依祥符寺慧鑒律師。十八通誦妙法蓮華經,試中得度;遂專學毗尼。”案:考上權府書,謂“自齠齔出家,冠年比試獲中,洎落發稟戒”雲雲。應是七八歲出家,而未落發;十八比試獲中乃落發,書中所謂冠年者,應是十八,非二十也。

  三年丙午十九歲

  四年丁未二十歲

  神宗熙寧元年戊申二十一歲

  案:依天台神悟法師,是此後數年中事。淨土禮懺儀自序雲:“自下壇來,便知學律。但秉性庸薄,為行不肖。後遇天台神悟法師,苦口提誨,始知改跡。遂乃深求祖教,博究佛乘。”

  本傳雲:“後見神悟謙公講天台教觀,遂摳衣出其門。博究群宗,以律為本。悟曰:近世律學中微,汝當明法華以弘四分。”

  二年己酉二十二歲

  三年庚戍二十三歲

  戒體章雲:“熙寧三年後安居日。於南山祖師羯磨疏,錄出戒體章,顧眄前賢後進,議論遞作,得失亙見;故直敘大略雲。”

  四年辛亥二十四歲

  五年壬子二十五歲

  六年癸醜二十六歲

  七年甲寅二十七歲

  八年乙卯二十八歲

  九年丙辰二十九歲

  十年丁巳三十歲

  案:自溫台還祥符,是此前數年中事。

  上權府運使論增戒書雲:“熙寧間,自溫台遊方還本受業院。在祥符寺之東南隅,閉戶專業,謝去人事。乘閑揮塵,贊述戒律。無何,謬為人所知,遂有遠方之朋,負笈日至而學焉。每患正法下衰,人情鄙薄,僧網解紐非一日矣。輒不自料,頗有意於扶持。故夫來者,必博之以禪智,約之以法律,持盂丐食以充其口腹,疏布裁衣以蔽其形苦。日加溯引,夕增勵修,出處語默,率遵於佛制。如是數年間,罔敢自怠。”

  元豐元年戊午三十一歲

  本傳雲:“元豐元年春三月,從廣慈慧才法師受菩薩戒於雷峰。方羯磨,觀音像放光明,初貫寶焰,漸散講堂,燈炬月光,皆為映奪。淨慈法真禪師為作戒光記。師乃博究頓漸律儀。南山一宗,蔚然大振。”

  南山律師撰集錄雲:“在昔尊道輔教之士,嘗攬諸名題,集為別錄。但搜括未詳,時代差誤,布厝紊雜,不足披檢。今以內典開元等錄,及戒疏後序諸文批志,看詳對會,重纂一本。時皇宋元豐改號之歲後安居日重錄。”

  秀州普照院多寶塔記雲:“逮於元豐改元戊午仲秋,跨一十六載,役工方畢。……餘以經從,獲究始末。輒複命筆為之記雲。”

  二年己未三十二歲

  三年庚申三十三歲

  受戒方便雲:“元豐三年,為諸沙彌出。”

  四年辛酉三十四歲

  上漕府運使論增戒書雲:“貪道自齠齔出家,冠年比試獲中。洎□落發稟戒,潛心於佛乘十有六載。……然將行古道,必反常情。往往同儔輩以為矯異駭眾,而窺伺短失者有矣。……以致彼徒率因行事有所不同,夙懷忿慍;乃乘是增戒之勢,以致鬥訟。其意無他,直欲以無辜之人,陷於縲絏之中耳。自念與時寡合,一無勢援,獨力不能加眾,厥或枉遭形戮,固無惜於一身,但恐遏絕律風,使無聞於後世耳。”

  案:增戒者,因已受之戒未能優勝,再令其重受也。律論並明其法,古德亦有行之者。時人不知,謂為跪異,因致構訟;群見原文。

  上書之年,依“落發稟戒十有六載”之言,而推計之,約在此歲,或前歲。

  五年壬戌三十五歲

  六年癸亥三十六歲

  七年甲子三十七歲

  八年乙醜三十八歲

  為義天僧統開講要義序雲:“高麗王子弘真佑世廣智僧統義天,同弟子壽良,航海求法,首登師門,元豐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借館伴主客學士楊傑就寺請師升座,發揚綱要;義天瞿然避席作禮,請所著書,歸遼東摹板流通。”

  哲宗元佑元年丙寅三十九歲

  二年丁卯四十歲

  台州慈德院重修大殿記雲:“元祐二年仲冬月,予以結界之命,因過是院;而仲元者,具狀本末,丐文為記,辭不獲已,試複敘雲。”

  三年戊辰四十一歲

  行宗記序雲:“於是載思載覽,隨說隨鈔,彌曆歲華,遽盈卷軼;考名責質,搜古評今,俾得利鈍以兼資,冀說行而兩遂,尤慚寡薄,莫盡玄微,或所未安,以俟來裔!時元祐三年夏安居竟,在東安碧沼蘭若絕筆,因題序雲。”

  四年己巳四十二歲

  五年庚午四十三歲

  六年辛未四十四歲

  七年壬申四十五歲

  八年癸酉四十六歲

  紹聖元年甲戌四十七歲

  臨安無量院彌陀像記雲:“元祐八年上元日,集眾瞻禮,海淵乃述誠說偈,發大弘誓,真像腹中,是日供五百羅漢,設會飯僧以落之。越明年四月八日,莊嚴圓備,儀相妙好,輝彩煥發。由是一方之人,得以歸向,百世之下,得以流通。……淵聞予屬意此道,累以記文為請,遂援亳直書,以塞其命。”

  二年乙亥四十八歲

  三年丙子四十九歲

  上權府朝奉論慈湣三藏集書雲:“貧道少小辭親,冠年從道,尋師務學,負笈橫經,於茲三十一臘矣。不料寡薄,謬為師首,在處養徒,晨夕講訓,上酬佛祖開悟之恩,次報王臣存護之德。頃以前任太守王公修撰持遣公符,邀命至此,俾於南寺重建戒壇,方欲糾募豪族,發首興工。無何,諸師見忌,異論鋒起,以謂慈湣集乃貧道自撰,假彼名字,排我宗門;會不知此文得於古藏,編於舊錄,不省寡聞,輒懷私忿;以至訟於公府,幹我長吏。”

  上書之年,依“少小辭親……於茲三十一臘矣。”之言,而推計之,約在此歲。

  台州順感院轉輪藏記雲:“台城順感院,石晉天福中郡人胡都使舍宅為之,始名報國;今朝祥符初,改賜今額。師徒繼世,甲乙住持,久不得人,寥落滋甚。熙寧十年,郡吏臨華,寺僧希湛,相與募緣建轉輪經藏,洎法堂僧堂三門鍾鼓台房廊廚庫等,於茲僅二十年,然猶興葺未已,所費無慮一千萬錢。……故為書其始末,以告同道雲。”

  作記之年,依“熙寧十年,……於茲僅二十年。”之語,而推計之,約在此歲。

  四年丁醜五十歲

  元符元年戊寅五十一歲

  建明州開元寺戒壇誓文雲:“紹聖五年二月十五日沙門元照謹誓。”

  案:哲宗紹聖五年,改為元符元年。

  二年己卯五十二歲

  三年庚辰五十三歲

  徽宗建中靖國辛巳五十四歲

  崇寧元年壬午五十五歲

  二年癸未五十六歲

  三年甲申五十七歲

  四年乙酉五十八歲

  五年丙戌五十九歲

  大觀元年丁亥六十歲

  越州龍泉寺彌陀寶閣記雲:“越州餘姚疽泉寺,經始於東晉鹹康中,逮今大觀丁亥,凡八百五十載。……大觀改元仲秋晦記。”

  二年戊子六十一歲

  三年己醜六十二歲

  四年庚寅六十三歲

  政和元年辛卯六十四歲

  授大乘菩薩戒儀雲:“政和元年,歲在辛卯,安居中為眾僧錄出。”

  二年壬辰六十五歲

  三年癸巳六十六歲

  四年甲午六十七歲

  五年乙未六十八歲

  六年丙申六十九歲

  大小乘論雲:“律師臨終口授,門弟子守傾執筆。”

  本傳雲:“政和六年秋九月一日,集眾諷普賢行願品,跌坐而化;湖上漁人,皆聞天樂聲。壽六十九歲,僧臘五十一夏。葬於寺之西北,謐曰大智,塔曰戒光。”

  弘公律師撰大智律祖年譜,繕清至三十五歲,乃竟生西;以下但有草稿,寫明要事,附記出處。展讀興悲,曆經三載,同學一再慫恿,謹依原稿錄出,俾成其全。噫!蠅附驥尾,終有未安,同道辱教,為幸甚焉!

  辛卯前安居日雪峰寺二埋謹識

【書籍目錄】
第1頁:《心與禪》 作者簡介 第2頁:《心與禪》 內容簡介
第3頁:《心與禪》 目錄 第4頁:《心與禪》 懷李叔同先生
第5頁:《心與禪》 以出世的精神,做入世的事業 第6頁:藝術談(一)
第7頁:藝術談(二) 第8頁:藝術談(三)
第9頁:美術界雜俎(一) 第10頁:釋美術
第11頁:西洋畫特別教授法 第12頁:辛醜北征淚墨
第13頁:致知在格物論 第14頁:論廢八股興學論
第15頁:中國學堂課本之編撰 第16頁:行已有恥使於四方不辱君命論
第17頁:誅賣國賊 第18頁:聞濟南兵變慨言
第19頁:趙爾巽如何 第20頁:論語言之齊一
第21頁:唱歌法大意 第22頁:《沙翁墓志》譯文
第23頁:《城南草堂筆記》跋 第24頁:《國學唱歌集》序
第25頁:《李蘋香》序 第26頁:《白陽》誕生詞
第27頁:《太平洋報》出版祝詞 第28頁:春柳社開丁未演藝大會之趣意
第29頁:春柳社文藝研究會簡章 第30頁:春柳社演藝部專章
第31頁:樂石社記 第32頁:樂石社社友小傳
第33頁:廣告叢談 第34頁:《太平洋報》破天荒最新式之廣告
第35頁:廣告部消息(七則) 第36頁:文美會消息(六則)
第37頁:城東女學消息(六則) 第38頁:日本文藝消息(五則)
第39頁:薦函·金石家沈筱莊 第40頁:書刊介紹(二則)
第41頁:漢長壽鉤鉤銘題記 第42頁:難得
第43頁:文壇公鑒 第44頁:征求沈叔逵氏肖像
第45頁:征求滑稽諷刺畫稿 第46頁:征求小學校中學校女學校學生
第47頁:征求學生毛筆畫新規則 第48頁:醾紈閣李漱筒潤格
第49頁:李漱筒重訂書例 第50頁:李叔同書例
第51頁:李叔同和上海格致書院征答題 第52頁:朽道人傳
第53頁: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第54頁:持犯篇
第55頁:持犯中分為二門一持犯總義 第56頁:持犯體狀
第57頁:約三心明止持 第58頁:約行心明四行
第59頁:辨犯優劣 第60頁:不善心
第61頁:結示傷歎 第62頁:無學人
第63頁:優劣之義亦如上明 第64頁:方便趣果
第65頁:闕緣不成 第66頁:二問因果差別
第67頁:明餘異境 第68頁:想差
第69頁:境想分別 第70頁:定四五句
第71頁:別簡性重 第72頁:錯誤
第73頁:盜初約三趣初明大漫 第74頁:第一項淫
第75頁:重犯戒 第76頁:廣斥愚教
第77頁:遮罪 第78頁:隨釋
第79頁:闕第二緣 第80頁:闕第三緣
第81頁:自作教人 第82頁:不犯
第83頁:引疏犯緣 第84頁:闕第三緣
第85頁:闕第五緣 第86頁:法物
第87頁:掌主損失 第88頁:明物體
第89頁:離本處 第90頁:犯境
第91頁:證明犯緣 第92頁:別示闕緣
第93頁:小妄語 第94頁:隨釋
第95頁:不犯 第96頁: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第97頁:詩詞 第98頁:歌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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