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端自作教人
▲事鈔雲“四分雲。殺有二種。一者自殺。謂身現相,口贊死相,坑陷,倚撥,若安殺具,及以與藥等。”資持釋雲“先明自殺,初句標。謂下列相。准含注戒本有八,今闕二種,下引足之。身現相或令怖畏墜墮,或示死相等。口贊死相,含注戒本作口現相。謂以言說勸教,或以大聲恐嚇。今鈔語局初解。坑陷知人行從此道,故設坑陷令墮死也。倚撥審彼倚撥其處,便施刀杖,彼依而死。安殺具安置繩索刀杖,令其取死。與藥可解。文雲等者謂自殺謂自行殺,若身若杖,隨死者是。身口俱現相身兼口歎。”
上段記文中所含小注,皆撮略戒疏文義,分釋殺相。宜與大字連合讀之。次段記文中小注亦爾。
△ 事鈔續雲“二教他而殺。隨其前使。若教歎,教遣使,往來使,重使,展轉使,求男子,教求男子,遣書,教遣書等。並任方便,但令命終稱本期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資持釋雲“教人中,初標示。若教下二列相。含注戒本具列十一,今鈔亦闕二種。教歎。含注戒本作遣使歎謂遣人語彼也。教遣使指示所教,令遣人往害。往來使受語往害。還來重往。重使隨續使人乃至百千,令害一人。展轉使彼使不去,轉使他往乃至百千,最後人殺,隨前所使皆同一重。求男子選擇有勇,令往害之。教求男子使他求也。遣書表於紙墨,令用死者。教遣書使他代作。等取餘二謂求持刀人謂能殺者。教求持刀人也。並下總示。欲顯上文列相未盡,又遮惡人避此造彼,故用此語通而攝之。能教犯者且據本犯之人,若論所教則通道欲,若是道人能所皆犯。”以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所教若是俗人已受五八戒者,亦犯。
第二端用語破國
▲事鈔雲“薩婆多。比丘知星曆陰陽吉凶。由比丘語,征破異國,殺害得財,皆犯盜殺二上罪。優婆塞例同。”資持釋雲“由比丘語者即教他業。兼犯盜者以攻擊劫掠,損彼物故。優婆塞同者五八並制故。”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三端贊死
▲事鈔雲“薩婆多。若為一人贊死,此人不解。邊解用此法死者,無犯。”資持釋雲“謂克心專緣一境,無意於他。若心通漫,隨死皆犯。”
△事鈔續雲“今多有人自焚。多有愚叢七眾贊美其人,令生欣樂,並如律本結重。”資持釋雲“如律重者同歎死故。”以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四端自殺
▲ 事鈔雲“五分四分,自殺者中罪。謂結其方便。”資持釋雲“以命斷戒失,無可犯故。”見事鈔記卷十八。行宗雲“今亦有人,不知所以,自投焚溺,欲冀超升。苦因未除寧亡三有之報,死而無悔實唯一勇之蛤。將謂永滅不生,焉知此沒彼出。固當勤修三學,廣運四弘。誦持方等大乘,系念諸佛嘉號。冀龍華而得度,指安養為所歸。深厭死生,善識因果。欲除苦本,其要在茲。”見戒疏記卷七。
▲事鈔雲“十誦,不得自傷毀形,乃至斷指犯罪。”資持釋雲“斷指犯罪者相傳並雲下罪。”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二類別明非畜
▲ 戒本注雲“若殺非人,若畜生有智解於人語若能變形,方便殺者並中罪。不死者下罪。畜生不能變形,若殺者下罪。”見含注戒本卷上戒疏釋雲“智變有勝,加害犯中罪者。以相同人,心非重者何能害也。若知而害義依法科,不知而害亦從律結。”行宗釋疏雲“初明犯意。或下斷犯。還約知論依法科者即結中罪,不知從律如常犯下罪。”見戒疏記卷七。
若知水中有蟲,或用或飲者。亦應准此而結下罪,隨所用所飲一一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