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菩薩,他人來犯,如法悔謝,以嫌恨心,欲惱彼故,不受其懺,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苦不嫌恨,性不受懺,是犯非染污起。
此菩薩亦包含在家出家。「他人來犯」──此與前戒正好相反,前戒是菩薩去侵犯他人,此戒是他人來侵犯菩薩。若明白前戒,此戒即好懂。「他人」是其他的人,來侵犯到菩薩。「如法懺謝」,依照規矩很有禮貌的說對不起,如法向菩薩悔謝。而菩薩不肯接受,「以嫌恨心」,因為嫌恨心,「欲惱彼故」,「欲」是打算、想要,想要使對方生起煩惱,故「不受其懺」,不接受其懺悔,如此,則菩薩「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若不嫌恨,性不受懺,是犯非染污起」,若菩薩雖無嫌恨心,然個性不喜接受他人懺悔,如此則是犯「非染污起」,較前「以嫌恨心」罪較輕。
不犯者:若以方便令彼調伏,如前說。
同前戒,而義正相反。侵犯者,或為菩薩之後輩,菩薩為教化令知改過,不接受其懺悔,可謂伏其煩惱令其受益,「如前說」如前文所說,亦不違犯。於此為人師或前輩者,須真正了解,不接受侵犯者之懺悔,能令他得益,增其福慧才可。若不如是,而不接受亦有罪過。
若彼不如法悔,其心不平,不受其懺,無罪。
「彼不如法」,被指侵犯者。不如法懺悔,如何不如法?「其心不平」,他並未真正心平氣和來向菩薩懺悔,或其態度隨便,毫無恭敬心,來求懺悔,則不接受,亦不違犯。以上兩條說明吾等做人處事,言行舉止之間,或侵犯他人,或受到侵犯時,處理之準則。這都是普通常規,並無深理,卻易為吾等所疏忽,於聽聞戒法之後,可以加深印象,以後遇到事情,較能用心處理,以免錯誤。
此兩條戒,第十五條菩薩侵犯他人時,無論如何,皆須向對方道歉、悔過。第十六條菩薩受到侵犯時,為了自利利他,不論對方有無來求懺悔,皆須忍受。若對方發心,如法來求懺悔,我們應歡喜接受,不可拒絕。即使沒有懺悔也沒關係,如此作想即可沒事。下明第十七條。